澳洲聯邦憲法第二十二條
澳洲聯邦憲法第二十二條指出澳洲參議院開會時除非議會另有規定,否則應達全體參議員的三分之一的出席(即法定人數),始得開會行使議會權力[1]。
1991年參議院(法定人數)法案通過後,澳洲議會將開會的法定人數減為全體參議員的四分之一,以現今議會人數76人計算,亦即至少需19名參議員才達法定人數要求[2]。
參見
參考
- ^ 澳大利亞憲法
- ^ 1991年參議院(法定人數)法案. [202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8).
外部連結
- 澳大利亞憲法 - 第二十二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來自澳洲法律資訊機構的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