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第三方法則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第三方法則( third-party doctrine;第三方原則;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原則)是美國法律原則,認為自願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人、比如銀行、電話公司、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及電子郵件服務器,致使「對隱私沒有合理的期望」。如此缺乏隱私保護使得美國政府無需合法令狀英語Warrant (law)即可從第三方獲取信息,也無需遵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即在沒有相當理由、及司法搜查令下禁止搜查與扣押英語Search and seizure之法律。[1]

註釋

  1. ^ Thompson II, Richard M. The Fourth Amendment Third-Party Doctrine. 

延伸閲讀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