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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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收容所[1](英語:lunatic asylum),俗稱瘋人院,在過去被用作收容被認為瘋癲的人的地方。872年,艾哈邁德·伊本·突倫在埃及開羅建立了第一所瘋人院,但是在歐洲大部分瘋人院17世紀之後才建立。啟蒙時代時人們對精神病患者的態度出現變化,從簡單的關押逐步演變成治療和改造。19世紀初,英國共有數千人收容在瘋人院中,而20世紀初,這個數字超過十萬。20世紀這些瘋人院逐步演變為精神病院。
參見
參考文獻
- ^ 第136章 《精神健康條例》 ── 第66條 法律的解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