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虛戴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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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虛戴爾原則(英語:Rochdale Principles)是為合作社的運行而設立的一套典範。起初,它們由英國羅奇代爾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於1844年制定,並成為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持續運行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羅虛代爾原則是研究合作經濟的重點。最初的羅虛代爾原則稱為羅虛戴爾合作原則,在1937年被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正式採用。該原則更新後的版本稱為合作社的原則,於1966年被ICA採用,並在1995年,成為《關於合作社本質之聲明》內容的一部分。[1]

合作原則當前的ICA版本

根據1995年ICA的修訂,羅虛代爾原則可歸結為如下幾點。[2][3]

自願與開放的社員制

羅虛代爾原則第一條強調,合作社社會必須採用開放且自願的社員制。根據ICA發布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是志願組織,向能夠接受服務且願意承擔社員責任的所有人員開放,而且不會有性別、社會、種族、政治或宗教歧視。」

反對歧視

從社交方面講,歧視就是依據階級類別區分人類。社會歧視的案例包括種族歧視宗教歧視性別歧視性取向歧視、殘疾歧視以及民族歧視。為了滿足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一條的要求,合作社不可以此類歧視為由,阻礙任何願意加入合作社的人員入社。然而,這並不會禁止合作社為社員制定合理且相關的基本規則,例如,社員需居住在某一特定的地理區域內或支付入社費。只要是滿足此類標準的人員,一旦申請都可以加入合作社。

動機與回報

鑑於合作社的志願性本質,社員需要提供自願加入的理由。每一個人的入社動機都是獨特的,且會依據所要加入的合作社而變化,但這些理由常常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 經濟方面——一些合作社可以為社員提供經濟利益。
  • 生活質量方面——由於服務於合作社可以提高社員自身生活水平,因而為社區服務可能是志願加入合作社最重要的動機。社員在這可得到的回報包括:與他人相處,保持活力,最重要的是,能夠獲取可能在其他生活領域內無法獲取的自我社會價值感。
  • 回報方面——許多人在某些方面已經從合作社的工作中獲得了利益,並且願意回報合作社。
  • 利他主義——一些志願者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志願入社。
  • 責任感——一些人認為加入社區是公民與生俱來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不會稱自己為志願者。
  • 事業經驗——提供志願者經驗,增加職業前景。

社員的民主管理

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二條要求,合作社對社員必須實施民主管理。根據ICA發布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是民主型組織,由其社員管理,社員積極參與制定政策並作出決策。被選舉出來的男女社員代表對社員負責。初級合作社的成員有平等的投票權(一人一票),而其他層級的合作社也應以民主管理的方式予以組成。」

社員的經濟參與

社員的經濟參與是合作社的另一個本質特徵,是發布的《合作社特徵聲明》中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三條原則的內容。根據ICA,合作社就是企業,「在這裡,社員等額奉獻於合作社,並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金。至少有一部分資金通常是合作社的共有財產。社員為入社而提供的資金,即使是有報償,通常是有限制的。出於以下一項或全部目的,社員可對盈餘進行分配,即:發展他們的合作社,儘可能通過設立儲備基金,而且至少有一部分儲備基金是不可分割的;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比例為他們發放福利;以及支持其他通過社員同意的活動。」反過來,這項原則也可以分解為許多組成部分。

民主管理

本項原則的第一部分稱,「社員等額奉獻於合作社,並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金。至少有一部分資金通常是合作社的共有財產。」這就為民主管理合作社以及怎樣使用其財產提供了保障。

有限補償社員與合理使用盈餘

本項原則的第二部分論述了如何補償社員投資到合作社內的資金,以及如何分配盈餘的問題。與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不同,合作社是一種社會企業形式。鑑於此,合作社使用或分配盈餘資金,至少有三種目的。

  • 「社員為入社而提供的資金,即使是有報償,通常是有限制的。」
  • 「發展他們的合作社,儘可能通過設立儲備基金,而且至少有一部分儲備基金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說盈餘可以被重新投資到合作社。
  • 「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比例發放福利,」例如,消費者合作社可能會根據購買物(或『股息』)分紅。
  • 「支持其他通過社員同意的活動。」

自主與自立

羅虛代爾原則的第四條要求,合作社必須自主獨立。根據ICA發布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自主、自助的組織。若他們與其他包括政府在內的組織達成協議,或從外部資源募集資金,他們需堅持原則,即確保其社員堅持民主管理,並維護合作社的自治權。」

教育、培訓和信息

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五條要求,合作社必須為其社員及公眾提供教育和培訓。根據ICA發布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應向其社員、所選代表、經理以及雇員提供教育和培訓,以便他們可以有效地為合作社的發展效力。合作社應向公眾——尤其是年輕人及意見領導——提供關於合作的本質和優勢方面的信息。」

合作社之間的合作

羅虛代爾原則的第六條要求,各個合作社應相互合作。根據ICA發布的《合作社特徵聲明》,「通過當地、國家、區域及國際機構的共同努力,合作社能夠以最有效的方式服務其社員,並可以促進合作社運動。」

關心社區

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七條要求,合作社必須關心他們所在的社區。根據ICA發布的《合作社特徵聲明》,「根據社員所通過的政策,合作社為其社區的可持續發展而奮鬥。」

先前的版本

原始版本(1937年採用版)

[1][4]

  1. 開放的社員制原則。
  2. 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則。
  3. 貿易比例分紅原則。
  4. 限制息原則。
  5. 對政治和宗教中立原則。
  6. 現金交易(不賒帳)原則。
  7. 促進教育原則。

ICA 修訂版(1966年)

  1. 開放、自願的社員制原則。
  2. 民主管理原則。
  3. 限制股息原則。
  4. 盈餘攤還原則。
  5. 按合作社原則教育社員與公眾的原則。
  6. 合作社之間合作原則。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ICA Co-operative Principles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9-10-29., 1937, 1966, and 1995 revisions.
  2. ^ 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2-02-04., 1995 version.
  3. ^ 存档副本. [2013-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30). 
  4. ^ Special Committee, 1.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as practiced by the Rochdale Pioneers,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of the Rochdal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1937),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2, [2015-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11) 

外部連結

供外行參考的文章,追溯早期歷史的羅虛戴爾先驅和羅虛戴爾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