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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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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英語:Twenty-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一修正案」(Amendment XXI)於1933年2月20日提出,同年12月5日獲得法定3/4的州的批准而生效。這條修正案廢除了1917年12月18日提出,1919年1月16日批准生效的《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該修正案授權從1920年1月17日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禁酒。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全部27條修正案中唯一用於廢除之前通過修正案的,並且也是其中唯一一條由州制憲會議批准的修正案[註 1]

內容文本

Section 1. The eighteenth article of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hereby repealed.

Section 2. The transportation or importation into any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delivery or use therein of intoxicating liquors, in violation of the laws thereof, is hereby prohibited.

Section 3. This article shall be inoperative unless it shall have been ratified as a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by conventions in the several States, as provided in the Constitution, within seven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submission hereof to the States by the Congress.

譯文[1][2]

第一款 茲廢除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18條。

第二款 在合眾國任何州、領地或屬地內,凡違反當地法律為在當地發貨或使用而運送或輸入致醉酒類,均予以禁止。

第三款 本條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各州制憲會議依本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背景

《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開創了美國歷史上的一段以法律手段禁止釀造、運輸和銷售任何含酒精飲料的時期,這一修正案能夠在1919年獲得通過主要是因為因為之前美國的禁酒運動。但很快,這樣的法律就變得很不得人心,禁酒令下,犯罪率開始飆升,比如芝加哥黑幫教父艾爾·卡彭就是通過黑市走私販酒而變得富甲一方。聯邦政府無法阻止這犯罪的大潮:實踐證明,對全國禁酒法案的執行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就連執法隊伍中也因此腐敗橫行[3]

1932年,著名實業家小約翰·戴維森·洛克菲勒在一封信中寫道:

When Prohibition was introduced, I hoped that it would be widely supported by public opinion and the day would soon come when the evil effects of alcohol would be recognized. I have slowly and reluctantly come to believe that this has not been the result. Instead, drinking has generally increased; the speakeasy has replaced the saloon; a vast army of lawbreakers has appeared; many of our best citizens have openly ignored Prohibition; respect for the law has been greatly lessened; and crime has increased to a level never seen before.[4]
當禁酒令發布後,我一度希望它能很快被廣大民眾接受,他們會很快認清酒精那邪惡的真面目。但我已經逐漸很不情願地開始相信,這樣的結果很可能不會實現了。恰恰相反,喝酒的人變得越來越多,以前合法的酒吧現在都被非法經營所取代,不法分子已經多到幾乎形成了一個軍隊,甚至我們中許多最正直的公民也開始公開地無視禁令,人們對法律的尊重程序大減,犯罪率也已高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地步。

由於反對第十八修正案的人變得越來越多,相應要求廢除它的政治運動也隨之興起。然後,草根政治的複雜性讓廢除一修正案變得非常困難。雖然憲法中規定了兩種途徑可以批准修正案,但截止當時實際使用過的仍然只有其中一種[註 2],但是,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當時許多州議會的議員們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制於非法酒業,不大可能會批准一條新的修正案來廢除現有的修正案。因此,當美國國會與1933年2月20日正式提出第二十一修正案時[註 3],他們建議各州採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五條中規定的「另外一種」批准方式,即專門為此召開州制憲會議英語State ratifying conventions,才讓這一修正案得以通過。因此,第二十一修正案就成了至今唯一一條不是由州議會,而是由州制憲會議批准通過的修正案。

實施

各州和地方政府

修正案第二款規定「凡違反當地法律為在當地發貨或使用而運送或輸入致醉酒類,均予以禁止。」這一內容被理解為各州和地方可以自行立法決定是否允許其境內生產、運輸或銷售任何含酒精的飲料。因此有許多州在修正案通過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仍然對之予以禁止,其中密西西比州堅持到1966年才取消相關這一立法限制[5],而堪薩斯州一直到1987年才允許開放公共酒吧[6]

目前,許多州都將是否允許酒類產銷由各縣、市地方政府來決定,這也引致許多地方政府試圖吊銷店主酒類營業執照時被對方以侵犯第一修正案權利為由告上法庭。

提出和批准

第二十一修正案由聯邦國會於1933年2月20日提出[7],1933年12月5日,獲得了足夠多數州的批准而得以生效。這不但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全部27條修正案中唯一用於廢除之前通過修正案的,而且還是唯一一條由特別為此項修正案而召開的州制憲會議批准的修正案(其它修正案在各州時均是由州議會批准的[8])。第二十一修正案從12月15日開始正式結束了美國的禁酒時期,不過許多人們早在這個時期以前就已經開始公開地喝酒了[9]

各州制憲會議批准修正案的具體日期如下:

  1. 密西根州:1933年4月10日
  2. 威斯康辛州:1933年4月25日
  3. 羅德島州:1933年5月8日
  4. 懷俄明州:1933年5月25日
  5. 紐澤西州:1933年6月1日
  6. 德拉瓦州:1933年6月24日
  7. 印第安納州:1933年6月26日
  8. 麻薩諸塞州:1933年6月26日
  9. 紐約州:1933年6月27日
  10. 伊利諾州:1933年7月10日
  11. 愛荷華州:1933年7月10日
  12. 康乃狄克州:1933年7月11日
  13. 紐罕布夏州:1933年7月11日
  14. 加利福尼亞州:1933年7月24日
  15. 西維吉尼亞州:1933年7月25日
  16. 阿肯色州:1933年8月1日
  17. 奧勒岡州:1933年8月7日
  18. 阿拉巴馬州:1933年8月8日
  19. 田納西州:1933年8月11日
  20. 密蘇里州:1933年8月29日
  21. 亞利桑納州:1933年9月5日
  22. 內華達州:1933年9月5日
  23. 佛蒙特州:1933年9月23日
  24. 科羅拉多州:1933年9月26日
  25. 華盛頓州:1933年10月3日
  26. 明尼蘇達州:1933年10月10日
  27. 愛達荷州:1933年10月17日
  28. 馬里蘭州:1933年10月18日
  29. 維吉尼亞州:1933年10月25日
  30. 新墨西哥州:1933年11月2日
  31. 佛羅里達州:1933年11月14日
  32. 德克薩斯州:1933年11月24日
  33. 肯塔基州:1933年11月27日
  34. 俄亥俄州:1933年12月5日
  35. 賓夕法尼亞州:1933年12月5日
  36. 猶他州:1933年12月5日

猶他州是第36個批准的州,至此批准州的數目達到四分之三的法定標準(當時美國有48個州),修正案於12月5日生效。

接下來還有以下兩個州批准了修正案:

  1. 緬因州:1933年12月6日
  2. 蒙大拿州:1934年8月6日

南卡羅來納州於1933年12月4日拒絕了這一修正案;

北卡羅來納州於1933年9月7日決定不召開州制憲會議來審核這條修正案;

以下幾個州沒有對這一修正案採取任何行動: [註 4]

  1. 喬治亞州
  2. 堪薩斯州
  3. 路易斯安納州
  4. 密西西比州
  5. 內布拉斯加州
  6. 北達科他州
  7. 俄克拉何馬州
  8. 南達科他州

注釋

  1. ^ 其它修正案在各州時均是由州議會批准
  2. ^ 由四分之三多數州議會批准
  3. ^ 之前已經在眾議院以289比121,參議院以63比21的多數通過
  4. ^ 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當時尚未加入聯邦

參見

  • 鐵面無私》,與美國禁酒時期有關的好萊塢電影

參考資料

  1. ^ 任東來; 陳偉; 白雪峰; Charles J. McClain; Laurene Wu McClain.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年1月: 576. ISBN 7-80182-138-6. 
  2. ^ 李道揆. 美国政府和政治(下册). 商務印書館. 1999: 775–799. 
  3. ^ Mark Thornton, The Economics of Prohibition,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1991.
  4. ^ Letter on Prohibition - see Daniel Okrent, Great Fortune: The Epic of Rockefeller Center, New York: Viking Press, 2003. (pp.246/7).
  5. ^ Something to celebrate: Repeal of Prohibition. Msbrew.com. 2007-12-06 [2013-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5). 
  6. ^ Restrictions still rule Kansas industry. Findarticles.com. [2013-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1). 
  7. ^ Mount, Steve. Ratification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January 2007 [2013-04-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21). 
  8. ^ Citizen or Subject?. [2013-04-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13).  "An Overlooked Reconsideration of a Fundamental Question in U.S. Constitutional Law." Gilder, Eric and Hagger, Mervyn. British and Ame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the West, Timisoara) 13 (2007): 163-74.
  9. ^ Universal Newspaper Newsreel from late 193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