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駐長春領事館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美國駐中華民國長春總領事館,因國共內戰於1948年1月[1]:122,124,125關閉。

關閉之前美國駐長春副總領事西本斯表示願意率部分工作人員繼續駐守長春,其理由為:由於長春中華民國政府軍力量薄弱,長春將會陷落。可以在近距離觀察中共對於美國的政策。美國國務院對其精神表揚後,還是決定關閉長春領事館,而將觀察中共對美國政策的地點選在了瀋陽。

1948年11月1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事管制委員會向美國駐瀋陽總領事華德發出了第二號公函和第四號通令,明確要求除軍管會特別批准者外,任何中國和外國公民與機構,凡有電台及其收發報裝置者,均須在36小時之內報知該委員會,並送交其保管。美國駐瀋陽總領館則拒絕交出領館電台,其後解放軍與美領館對峙一年後,美國外交人員正式撤離瀋陽。

參考來源

參考文獻

  • 摘錄自:歷史學家辦公室、公共事務、美國國務院。《遠東:中國(美國外交關係,1948年,第七卷)》「125.288米/ 1 - 548:電報(710號文檔)駐中國大使(斯圖爾特)致國務卿南京,1948年1月5日,中午。[收到於1月5日至5時53分]
  • 摘錄自:歷史學家辦公室、公共事務、美國國務院。《遠東:中國(美國外交關係,1948年,第七卷)》「125.288米/ 1 - 548:電報(711號文檔)國務卿致電駐中國大使華盛頓,1948年1月9日-下午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