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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67/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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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
第67/19號決議
日期2012年11月29日
會議聯合國第67屆大會第44次全體會議
編號A/RES/67/19(文件
主題巴勒斯坦聯合國的地位
投票
138票贊成
9票反對
41票棄權
結果通過,巴勒斯坦獲得聯合國非會員觀察員國地位。

聯合國大會67/19號決議,為2012年11月29日由第67屆聯合國大會作出的一項聯合國大會決議。11月29日為聲援巴勒斯坦人民國際日。[1]該決議將巴勒斯坦國在聯合國的地位由聯合國觀察員實體升格為非會員觀察員國。[2]該決議共有188個會員國參加投票,其中138票贊成,41票棄權,9票反對。[3]當天為聯合國大會181號決議通過的65周年。該決議草案由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代表提出[4]。它維持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勒斯坦人聯合國系統內的代表。決議雖然被視為僅具有象徵意義[4],但它使巴勒斯坦可在國際刑事法院向以色列提起訴訟[5]

背景

1974年11月2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3237號決議,邀請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觀察員實體身分參加聯大會議,該決議也邀請巴解組織參加聯大和聯合國其他機構主持所有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工作。[6] 在1988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第43/177號決議英語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3/177中,聯合國大會承認於1988年11月15日宣佈建立的巴勒斯坦國,並在聯合國體系中以該名稱取代「巴勒斯坦解放組織」。[7]

2011年9月23日,屬於法塔赫巴勒斯坦總統馬哈茂德·阿巴斯在第66屆聯合國大會上提交要求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的申請。此前巴勒斯坦加入聯合國的議題從未在聯合國安理會進行表決,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會員國,由大會經安理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由於無法獲得安理會推薦,巴勒斯坦仍無法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8]2011年10月31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接納巴勒斯坦為會員國,該決定於提高巴勒斯坦加入聯合國的呼聲。

決議內容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決權和在1967年以來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上建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的權利;
  2. 決定在聯合國給予巴勒斯坦非會員觀察員國地位,但不影響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按照有關決議和慣例、作為巴勒斯坦人民代表在聯合國獲得的各項權利、特權和角色;
  3. 表示希望安全理事會積極審議巴勒斯坦國2011年9月23日提交的加入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的申請;
  4. 申明大會決心推動實現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權利併力求和平解決中東問題,結束1967年開始的占領,並實現兩個國家的前景——在1967年以前邊界的基礎上,一個獨立、主權、民主、毗連和有生存能力的巴勒斯坦國與以色列和平、安全地毗鄰共存;
  5. 表示迫切需要以聯合國有關決議、馬德里會議的職權範圍(包括土地換和平原則)、《阿拉伯和平倡議》和以色列—巴勒斯坦衝突的永久性兩國解決辦法四方路線圖為基礎,在中東和平進程內恢復和加速談判,以便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雙方達成公正、持久和全面的和平解決辦法,解決所有待決核心問題,即:巴勒斯坦難民耶路撒冷定居點、邊界、安全和水;
  6.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系統各專門機構和組織繼續支持和協助巴勒斯坦人民早日實現其獲得自決、獨立和自由的權利;
  7. 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實施本決議,並在三個月內向大會報告這方面的進展情況。

投票

投票[9] 國家
贊成 (138)  阿富汗 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 安地卡及巴布達 阿根廷 亞美尼亞 奧地利 亞塞拜然 巴林 孟加拉 白俄羅斯 比利時 貝里斯 貝南 不丹 玻利維亞 波札那 巴西 汶萊 布吉納法索 蒲隆地 柬埔寨 維德角 中非 查德 智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葛摩 剛果共和國 哥斯大黎加 象牙海岸 古巴 賽普勒斯 北韓 丹麥 吉布地 多米尼克 多明尼加 厄瓜多 埃及 薩爾瓦多 厄利垂亞 衣索比亞 芬蘭 法國 加彭 甘比亞 喬治亞 迦納 希臘 格瑞那達 幾內亞 幾內亞比索 蓋亞那 宏都拉斯 冰島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 義大利 牙買加 日本 約旦 哈薩克 肯亞 科威特 吉爾吉斯 寮國 黎巴嫩 賴索托 利比亞 列支敦斯登 盧森堡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馬利 馬爾他 茅利塔尼亞 模里西斯 墨西哥 摩洛哥 莫三比克 緬甸 納米比亞 尼泊爾 紐西蘭 尼加拉瓜 尼日 奈及利亞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秘魯 菲律賓 葡萄牙 卡達 俄羅斯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聖露西亞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聖多美普林西比 沙烏地阿拉伯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索羅門群島 塞席爾 獅子山 索馬利亞 南非 南蘇丹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蘇丹 蘇利南 史瓦濟蘭 瑞典 瑞士 敘利亞 塔吉克 泰國 東帝汶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土庫曼 吐瓦魯 烏干達 阿聯 坦尚尼亞 烏拉圭 烏茲別克 委內瑞拉 越南 葉門 尚比亞 辛巴威
反對 (9)  加拿大 捷克 以色列 馬紹爾群島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諾魯 帛琉 巴拿馬 美國
棄權 (41)  阿爾巴尼亞 安道爾 澳洲 巴哈馬 巴貝多 波赫 保加利亞 喀麥隆 哥倫比亞 克羅埃西亞 剛果民主共和國 愛沙尼亞 斐濟 德國 瓜地馬拉 海地 匈牙利 拉脫維亞 立陶宛 馬拉威 摩納哥 蒙古國 蒙特內哥羅 荷蘭 巴布亞紐幾內亞 巴拉圭 波蘭 南韓 摩爾多瓦 羅馬尼亞 盧安達 薩摩亞 聖馬利諾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北馬其頓 東加 多哥 英國 萬那杜
缺席 (5)  赤道幾內亞 吉里巴斯 賴比瑞亞 馬達加斯加 烏克蘭
表決結果:
  贊成   反對   棄權
  未出席   非聯合國成員

各方反應

  •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歡迎巴勒斯坦成為聯合國非會員觀察員國,並敦促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通過談判實現持久和平[10]
  •  以色列以色列常駐聯合國代表普羅梭爾在會上發表演說,對這份決議進行了激烈的抨擊,稱其不會改變實地的狀況,也無助於解決以巴衝突[11]
  •  中國: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李保東大使在決議通過後表示,中國支持巴勒斯坦加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中國希望通過政治談判化解爭端,最終實現巴勒斯坦獨立建國,巴以兩個國家和平共處[12]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表示中國一向主張獨立建國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權利,是實現巴勒斯坦、以色列兩個國家和平共處的基礎和前提。[13]
  •  美國國務卿希拉蕊表示,決議的通過是不幸,並且為和平創造了更多障礙。[14]

參考文獻

  1. ^ 聯合國新聞中心. 联大通过决议 授予巴勒斯坦非会员观察员国地位. 聯合國新聞中心 (聯合國網站). 2012年11月29日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23). 
  2. ^ 巴勒斯坦联合国“观察员实体”升格为“观察员国”.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3. ^ 巴勒斯坦成功加入联合国 获观察员国地位.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03). 
  4. ^ 4.0 4.1 Palestine poised for symbolic but historic victory at UN. Zee News. [29 November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0). 
  5. ^ Bronner, Ethan1; Hauser, Christine. U.N. Assembly, in Blow to U.S., Elevates Status of Palestine (original title: U.N. Will Vote on Status for Palestinians, Defying U.S.). The New York Times (Israel; Gaza Strip). 15 November 2012 [29 November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8). 
  6. ^ A/RES/3237 (XXIX) of 22 November 1974. Unispal. [2012-1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27). 
  7. ^ A/RES/43/177 of 15 December 1988. unispal. [2012-1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01). 
  8. ^ 联合国宪章(全文). United Nations. 聯合國. [2024-07-20]. 
  9. ^ 联合国大会67/19号决议.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14). 
  10. ^ 聯合國新聞中心. 潘基文欢迎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非会员观察员国 敦促通过谈判实现巴以持久和平. 聯合國新聞中心 (聯合國網站). 2012年11月29日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18). 
  11. ^ 聯合國新聞中心. 以色列代表:巴勒斯坦“入联”决议无助于中东和平进程. 聯合國新聞中心 (聯合國網站). 2012年11月29日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18). 
  12. ^ 聯合國新聞中心. 李保东大使:独立建国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权利. 聯合國新聞中心 (聯合國網站). 2012年11月29日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18). 
  13. ^ 洪磊.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联合国大会授予巴勒斯坦联合国观察员国地位答记者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12年11月30日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8月26日). 
  14. ^ 巴勒斯坦升格希拉里:反效果. [2012-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