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指相關法律建立的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環境、地質構造及水資源等自然綜合體的核心區域。
在自然保護區內,人類的各種活動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確保一區域內的保護對象保持無人為干預的自然發展狀況。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必須以保護包含某個核心對象為目標,地域為陸地、水體,對象為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珍稀瀕危動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水源涵養區、具有典型代表性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和化石資源等。
世界上最早建立的自然保護區為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西邁山谷的紅杉樹保護區,在1864年建立。
歷史
「自然保護區」為中國大陸「保護區」最常用分類。《中國自然保護綱要》對「自然保護區」的定義:「自然保護區是指為了自然保護的目的,把包含保護對象的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劃分出來,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管理的區域」。《自然保護區條例》定義「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中國大陸自1956年第一家自然保護區成立,到1965年共計19個,1979年59個;但由於人民公社和計劃經濟強調「以糧為綱」,損壞嚴重而失去保護價值。1980年代以後,特別是1979年公布了《環境保護法》、頒布了保護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的法律和條例,如森林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森林和野生動物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到1985年發展為360個;隨著1987年的《中國自然保護綱要》的發布,到1990年達到60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