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惡意取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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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惡意取款案,又稱許霆案,發生於2007年、2008年判決的中國廣州的一樁刑事案件。山西人許霆利用銀行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惡意取款17.5萬人民幣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經上訴後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

當事人

許霆,1983年3月21日出生於山西臨汾,高中學歷,案發時在廣東省廣州市粵華物業有限公司做保安員

過程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時任廣東省廣州市粵華物業有限公司保安員的許霆,在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西廣州市商業銀行的ATM取款。發現每取出1000元,銀行卡只扣1元後,許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將此事告訴友人郭安山,兩人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許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款潛逃。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還1.8萬元。經法院審理後,以盜竊罪對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1]。到2007年5月許霆在陝西寶雞被警方抓獲,17.5萬元款項因投資失敗而無法追回。

審理

2007年11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盜竊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追繳17.5萬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一審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1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在一審作出判決後,引起多方關注。不少法律工作者認為裁決結果過重[2],因為銀行方面也有過錯;甚至有人認為許的行為只是不當得利,沒有主動惡性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只承擔民事責任[3]。一位廣州律師就該案上書全國人大法工委,希望其能夠對類似行為做出專門的司法解釋[4]

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甘正培庭長作出重審的一審判決,由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及罰金20,000元人民幣,許霆家人表示會上訴[5]。是次審判,法院鮮有地開放予國內外傳媒在場採訪[6]

2008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許霆被控盜竊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維持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覆核後,認定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2008年8月20日作出核准裁定[7]

提前出獄

許霆在獄中服刑三年兩個月零八天後的2010年7月30日上午假釋出獄。法院裁定書顯示,許霆假釋的原因是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積極改造且繳納了罰金。事實是,其母趁其父外出不在期間,偷偷繳納了罰金。至今其父依然堅持許霆無罪[8]

後續

2013年5月,許霆向廣東省高院遞交申請,請求重審案件。7月3日,許霆到廣州列印當時取款記錄的正式帳單並還掉部分款項[9]。10月9日,許霆狀告廣州市商業銀行「不履行告知義務」一案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主要針對庭前證據交換和觀點闡述[10]

參考文獻

  1. ^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狱中家书曝光(图). 中國寧波網. 2007-12-26 [2022-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5). 
  2. ^ 男子趁ATM出错提款判无期续:专家称判刑太重. 福建在線. 2007-12-24 [2022-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3-03). 
  3. ^ ATM故障也判储户重刑?. 羊城晚報. 2007-12-18 [2008-0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1-21). 
  4. ^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广州律师已上书全国人大. 搜狐新聞. 2007-12-27 [2022-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5). 
  5. ^ 许霆重审被判5年徒刑 法庭指本应判无期或死刑. 國際在線. 2008-03-31 [2012-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6. ^ 廣州民工用提款機出錯提取巨款改判入獄五年. 亞視新聞. 2008-03-31 [2008-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08). 
  7. ^ 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二审裁定. 新浪網. 2008-09-06 [2022-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5). 
  8. ^ 许霆表现好假释出狱. 羊城晚報. 2010-07-31 [2012-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8-03). 
  9. ^ 许霆今日到广州事发银行还款 称重审案件尚无通知. 信息時報. 2013-07-03 [2013-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10). 
  10. ^ 许霆将被窃银行告上法庭 广州越秀法院开审. 南方日報. 2013-10-10 [2015-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