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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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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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違法(阿富汗共和國) |
刑罰 | 最高面臨死刑(阿富汗共和國)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無法 |
同性伴侶關係 | 不承認(阿富汗共和國) |
收養 | 無法 |
兵役議題 | 無法 |
反歧視保障 | 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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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的LGBT社群遭受法律困境。 [1]阿富汗憲法確立了伊斯蘭教法作為所有其他法律、政策和規定的母法,允許國家以宗教為理由禁止LGBT。國家的宗教性質和缺乏大眾宣導限制了任何公開討論的機會,任何有關同性戀的話題都被視為禁忌。 [2]LGBTQ+社群的成員因害怕受到騷擾、恐嚇、迫害和被殺而被迫隱瞞性別認同和性取向。 [3]
1976年的刑法在2001年美國入侵後恢復,2017年又被新的《刑法典》取代,其中列出並禁止某些涉及性傾向的活動[4],於2018年2月14日生效,對LGBTQ+社群產生巨大影響。
同性性行為合法性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刑法
2001年美國在阿富汗展開軍事行動後,1976年的刑法被恢復,其中有幾項條款與LGBT人士有關。
- 第398條——對私下名譽殺人的處罰較輕,包含家人因其配偶或親屬通姦、亂倫或同性戀而殺人的狀況。
- 第427條——對通姦和孌童處以長期監禁,但其他"非自然法性行為"也會被歸類為後者,即使對方是成年人,仍然會受到處罰。如果被害人未滿18歲、被告較被害人有權勢、多次犯罪、導致疾病傳播,則刑罰的上限會更高,如果涉及「侵犯榮譽」,還會有額外的處罰。
- 第512條規定,以令人反感的方式進行公開「觀看」者,處以監禁或者罰款。
本刑法已被新的2018年刑法取代。 [5]
伊斯蘭教法
因為伊斯蘭教法是阿富汗法律的母法,所以當有人以伊斯蘭教法的名義指控LGBT人士時,罪名和處罰甚至可能超出刑法規定的範圍。以伊斯蘭教法為名義的私刑較有可能發生在偏鄉,某些民間勢力試圖懲罰任何不遵守嚴格伊斯蘭道德的人。
在城市,涉及同性戀的人通常會被判入獄。2004年,阿富汗政府的一名美國顧問因與一名阿富汗男子發生同性戀而被捕入獄。其他新聞報道也指出,有其他男子因同性性行為而入獄。 [6]
有爭議的勢力
蓋達組織在其控制的地區實行嚴格的伊斯蘭教法。合法伊斯蘭婚姻之外的所有性行為都是非法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塔利班
當塔利班在1990年代控制這個國家時,他們將異性婚姻以外的所有性關係定為犯罪,經常公開處決通姦者以及有過同性性行為的男人和女人。
1994年,塔利班最高領導人毛拉奧馬爾在坎大哈營救了一個險些被性侵的男孩,後來當奧馬爾獲得坎大哈的控制權時,他將所有非自然法性行為都定為死罪,不管雙方是否同意。 [7]
承認同性關係
《阿富汗婚姻法》(1971)規定,合法婚姻必須在兩個異性穆斯林成年人之間進行,並且符合伊斯蘭教法的規定。 [8]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處理同性伴侶的問題,但《婚姻法》第41條規定,法律不足之處應根據伊斯蘭教法的原則來處理,因此阿富汗家庭法不承認同性之間的婚姻、民事結合或成家。《阿富汗婚姻、婚禮和割禮法》(1949 年)同樣將婚姻限定在穆斯林男女之間,並規定婚姻必須遵守伊斯蘭教法。
反歧視
阿富汗沒有阻止歧視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法律。阿富汗米拉特黨(Afghan Millat Party)在回應外國詢問時表示,他們「支持國際社會力抗愛滋病,但所有偉大的宗教都反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
沒有政黨或利益集團公開支持LGBT權利。阿富汗法律目前禁止政黨、利益集團或社團宣揚任何"違背伊斯蘭道德"的東西。如果不修改法律,則不太可能允許倡導LGBT權利的政治或社會組織存在並宣傳其觀點。
社會風氣
阿富汗人99%以上是穆斯林,由於傳統觀念,大眾視同性戀和異裝為禁忌及不雅。
在公開討論時,同性戀往往被連結到賣淫和戀童癖,大眾對性別意識和性傾向認知不足。2011年,阿富汗新聞記者採訪了車上有LGBT驕傲標誌的男子,發現這些男子不了解彩虹旗和貼紙的含義,認為這只是西方的另一種時尚,並開始迅速撕除避免被視為LGBT人士或LGBT權利的支持者。 [9]
美國海軍陸戰隊部署人員操作文化手冊(2009年5月)指出,「在阿富汗農村,同性戀行為相對普遍,但卻是禁忌,因為正常性能量沒有其他渠道。(原文如此) " [10]
2012年,阿富汗美國大學前政治學教授內馬特·沙達特(Nemat Sadat)舉辦了一場LGBT活動[11],於2013年8月22日成為第一位公開出櫃的人[12]並發動為性別自由和性解放的運動,被視為打破長久以來的禁忌。 [13]
孌童
民兵成員通常無法接觸女性,因此他們有時會綁架男孩。 [14]有些男孩為成年男性的性奴,無論他們的性取向如何。
此行為在波斯語中被稱為童戲(bacha bazi) 。貧窮和嚴格限制男女交往的社會禁忌可能造成它們在大都市中興盛起來。法律已經禁止阿富汗士兵與他們的"ashna"住在一起。 [15]
2007年,有報道稱童戲在阿富汗北部部分地區仍然盛行,有十幾歲的男孩穿著女裝,被迫參加舞蹈比賽和發生性行為。 [16]
HIV-愛滋病
2003年之前,很少或根本沒有愛滋病宣導或治療。截至2008年,官方公布的愛滋病毒感染者人數為504人,但懷疑實際數字更高,可能達數千人。 [17]識字率低、基礎設施薄弱和傳統的社會習俗使全面的公衛教育政策難以實施。
目前大部分預防愛滋的資源都集中在打擊毒癮上,一小部分用於性產業。 [18]據報道,少數關於性教育的計畫大多集中在守貞教育。 [18]
2009年,第一家HIV-AIDS治療中心在喀布爾開設。對抗HIV,只依靠藥物治療的成效有限,但預防措施往往與根深蒂固的禁忌相衝突。 [19]地方和宗教領袖正在被努力遊說,希望他們能夠使更多的公共教育合法化。 [19]
相關的法律,阿富汗刑法第373條規定,因意外傳播「危險疾病」者應處以罰款,但如果該疾病導致他人死亡或永久殘疾,其處罰等同過失致死。
審查制度
阿富汗新聞法法令(2002 年)第32條禁止出版物「煽動墮落」,《阿富汗郵政法》(1973 年)第 27(D) 條禁止郵寄「有悖於公共禮儀和道德」的材料,第430條規定,成年人宣揚或協助未成年人(18歲)參與通姦、同性戀或賣淫行為者,應視為「教唆犯罪」。法律可以以此限制宣傳LGBT權利、討論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的一般刊物發行。
2009年,一位名叫哈米德·扎赫爾(Hamid Zaher)的阿富汗人出版了他的回憶錄,題為《It Is Your Enemy Who Is Dock-Tailed》(暫譯:斷尾的敵人) 。在這本書中,扎赫爾談到了在阿富汗長大的同性戀,以及他最終因為歧視不得不離開自己的國家。由於回憶錄涉及同性戀,並批評恐懼同性戀,因此無法在阿富汗境內發行,扎赫爾的家人也不再與他連絡。
人權報告
2017年美國國務院報告
2017年,美國國務院關於阿富汗LGBT權利狀況的報告:
- 「對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歧視以及基於種族、宗教、性別和性取向的歧視持續存在,幾乎沒有制度可以問責。」 [20]
- 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為:
「法律將雙方同意的同性性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且有報導指出(LGBT 人士)受到社會和警察騷擾以及暴力相向。法律不禁止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或騷擾。同性戀被廣泛視為禁忌和不雅。LGBTI人士無法獲得某些醫療服務,並且可能會因性取向被解僱。致力於保護LGBTI自由的組織仍然處於地下,因為他們無法在政府合法登記。LGBTI社群的成員報告說,他們一直面臨安全部隊和整個社會的歧視、攻擊、強暴和逮捕。」 [20]
匯總表
參見
來源
外部連結
- ^ International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 and Intersex Association: Lucas Ramón Mendos, State-Sponsored Homophobia 201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Geneva; ILGA, March 2019).
- ^ Afghanistan | Human Dignity Trust. www.humandignitytrust.org. [2020-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4) (英語).
- ^ Emadi, Hafizullah. The Politics of Homosexuality: Perseverance of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LGBT) Community in a Repressive Social Milieu in Afghanist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 2019, 26: 24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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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NAMA welcomes Afghanistan’s new penal code - Calls for robust framework to protect women against violence. ReliefWeb. 2018-02-22 [2020-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3)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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