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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選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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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選任制度(jury selection),是指在實行陪審制的情況下,選擇並委任陪審員的司法程序。在需要實行陪審制的訴訟程序(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首先需要從法院所在地的地區居民中隨機抽選出大批候補陪審員,組成候選陪審員團。隨後,候補陪審員需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或各方代理人律師檢察官)的問詢。在不同法域(各國或各州)[1],各方代理人可以對陪審員申請「有理由的迴避申請」,或者可以在有限的次數內申請「無理由的迴避申請」。在實行死刑制度的法域內,對於死刑案件,必須排除反對死刑的人進入陪審團(死刑案陪審團)。這一階段,為了能夠儘可能選出對己方有利或者至少不會對己方形成不利的陪審員,各方代理人往往需要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在陪審制國家,對於陪審員選任過程的技巧研究(陪審團研究英語jury research)也相對比較發達。

候選陪審員團的組成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發出的陪審員傳票

儘管各個法域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作為陪審員選任程序的第1階段,基本都以組成候選陪審員團(jury pool)為主。所謂候選陪審員團,就是為了確定執行陪審任務的人選,而隨機抽選的人員組合。抽選候選陪審員的方法有很多,大多數法域都利用本地選民名冊、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冊或者其他登記了本地居民的名冊(例如納稅人名冊、自來水或電力使用人名冊等),然後用隨機抽取的方法確定一定人數的候選陪審員。最近,許多法院都開始將多種名冊合成一個大名冊,以便於每次確定候選陪審員。在美國,被使用頻率最高的名冊就是選民登記冊和駕駛執照登記冊,共有19個州使用此種辦法。

在具備成為陪審員資格後,也並非必須接受陪審員的職務。在幾乎所有法域中,都規定了若干陪審員義務豁免的事由,如果被選入候補陪審員團的個人有相應事由,就可以拒絕接受陪審員的任命。最普遍的豁免事由是與職業有關的(例如與刑事案件有密切關聯的醫生消防員政治家警察等職業)。根據各地傳統,以職業為理由的豁免,是基於這些職業的技術含量較高,可替代性弱,如果長期進行陪審工作,將對當地人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這一考慮。其他的豁免事由包括:曾與過去一定期間(12個月到24個月不等)內擔任過陪審員的人、需要親自照顧病患或幼兒的人、無行為能力人等。某些情況下,人們可以以宗教或信仰的理由申請豁免陪審員義務。另外,如果因宗教或道德的理由認為參加對他人的審判是一種錯誤行為的人也可以免於擔任陪審員。在美國的一些法域,曾經規定接受過法律教育的人或律師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由於其可能對其他陪審員造成不當影響,因此可以成為豁免對象,但近年來,這種豁免規定逐漸被取消。另外,法院可以在候選者患病、經濟窮困等其他不合適的特殊情況下,豁免其擔任陪審員的義務。對於很多非英語母語的人士來說,不精通英語也是一個很恰當的豁免事由。

確定候選者後,將進行陪審員的遴選程序。如在確定全部陪審員之前,候選陪審員團的人選已用盡,法院書記員將追加候選陪審員團的人數。但是如果追加的候選者無法迅速確定的話,法院可以選出補缺陪審員(tales jury)。補缺陪審員制度是指,法院對執法機關(如警察等)發出指令,要求後者在本地公共場所尋找符合條件的人員以補滿陪審團法定人數。這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實行的例外制度,很少被法院利用。

在許多法域,被告人可以為了接受更為公平的審判,而要求變更管轄法院。其中的一個理由就是,某案件在當地被媒體廣泛宣傳,以致於陪審員可能受到不公正的輿論影響,因此需要變更審判地點。

預備詢問

在陪審員選任程序中進行詢問的訴訟代理人

被抽選入候選陪審員團的人選,通常會接受雙方代理人或法官的詢問。根據詢問結果,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對陪審員提出異議並申請迴避。在普通法國家,這被稱為「預先審查」(英語:voir dire[2]。預備詢問中,通常由發問者向全體候選人提問,並由舉手的方式作答,但有時也對個別候選陪審員發問並要求其用陳述方式回答。某些法域規定,法官也可以進行預備詢問。

各國或各個法域,對於以何種方式並在何等程度內否決候選陪審員,有著不同的規定。

英格蘭,為了使迴避申請獲得批准,主張的一方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以證明被告人認識候選陪審員或其他類似程度的事實。

但是,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紐西蘭北愛爾蘭愛爾蘭美國等國,控辯雙方均有若干次的「無理由迴避申請權英語peremptory challenge」(英語:peremptory challenge),即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排除某些人選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辯護律師一方會儘量排除與案件受害人擁有相近職業、生活環境等,從而可能對被害人一方產生異常同情的人選,同理,控訴一方會排除與被告人有著類似背景的人選。但是,在美國,根據Batson訴肯塔基州案判決,檢察官一方如排除少數或弱勢群體的陪審員且遭到被告人一方反對時,檢察官必須說明該種不具有人種歧視的因素[3](此後,其他判例也就性別中立的問題,做出了類似的規定。[4]。)。

部分法域也規定,各方代理人可以向法官提出「有理由的迴避申請」(challenge for cause)。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往往會主張陪審員的成長環境、信仰可能導致其帶有偏見、不適於擔任陪審員等理由。在美國(可能包括其他國家),利用這一規定而免去陪審義務的公民也很常見。

美國

美國,預備詢問的程序經常被雙方利用,對於其實際操作方式,也引起了許多爭議。這涉及如何確保候選陪審員的個人隱私,以及「公平的陪審」的本質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對陪審員的詢問的目的,並非要了解陪審員是否存在固定的偏見,而是要確定陪審員的判斷是否容易受感情因素左右。與之相反,也有觀點認為,預備詢問可以增加各方代理人對陪審員裁決的信任度。

英國

英格蘭威爾斯等地的預備詢問程序中,候選人只會被問及「閣下是否能在國王和被告人之間作出公平的審理?」這個簡單的問題,只要回答「是」,該候選人就能成為陪審員。

被告人申請陪審員迴避的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最初,被告人也可以無需理由就對候選陪審員提出異議,但其次數也受限制。另一種有理由迴避申請的情況下,報告人必須提出足夠明確證明候選人具有偏見的證據。先前,對於候選陪審員的迴避申請,由其他陪審員(進行過特別宣誓的陪審員)審理,但如今,對於有理由迴避申請,則改由法官進行裁決。此外,控訴方沒有申請無理由迴避的權利,取而代之的是,控訴方有要求陪審員「待機」(stand by)的權利,即該陪審員會被排至候選人名冊末尾,因此從實際效果來看,仍能達到阻止其參加陪審團的目的。

對反死刑主義者的排除

美國的死刑案件(檢察官要求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從候選陪審員團中排除反對死刑主義者(death-qualification)的狀況。這是指,從候選陪審員團中,將無條件反對死刑的人選全體排除的程序。這一程序可以使得陪審團在認為犯罪足以判處死刑時確保死刑判決的下達。但另一方面,也有觀點認為這會增加被告人被判有罪的概率。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威瑟斯彭訴伊利諾州案英語Witherspoon v. Illinois,391 U.S. 510(1968),和「駱克訴麥克里案(Lockhart v. McCree,476 U.S. 162,1986)」的判決,死刑案陪審團的使用被認為是符合美國憲法的,特別是其中的第六修正案,雖然兩個判決中,都沒有強制規定死刑案陪審團必須不包含斷然不願意執行死刑判決的陪審員。基於「威瑟斯彭」一案決定了威瑟斯彭的死刑案陪審團的選任程序,在美國,這口語上也可以稱為「威瑟斯彭陪審團(Witherspooning a jury)。

若表示自己反對死刑,陪審員不會被自動取消其資格。一方當事人可以嘗試詢問復職該陪審員,如儘管有個人信念,其是否仍會考慮提供死刑判決等。一個過分支持死刑,可能因此會被排除的陪審員,也有可能因為他申明自己願意坦率考慮終身監禁,而被復職。

專家的協助

從1970年代至1980年代期間,在美國,為了更有效地利用無理由迴避申請制度,許多訴訟會尋求專家的協助,進行陪審員的科學甄別英語scientific jury selection。一些反對意見認為,這種做法會使得富餘階層能更多地利用其資源獲取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團人選,因此需要加以限制。但對於這種科學甄別的最終效果,目前尚沒有明確的研究結果。

在一些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訴訟中,律師往往會尋求全方位的陪審研究或陪審諮詢服務(jury consulting英語jury consultingjury research英語jury research),這其中會利用各種各樣的理論和技巧。

腳註

  1. ^ 由於在美國或其他某些國家,由於實行聯邦制度,同一國度內存在多個獨立的司法體系,因此形成了多個「法域」。淺香吉干. 美国民事手続法. 美國法ベーシックス. 弘文堂. 2000-12-30 (日語). 
  2. ^ voir dire的語源來自古代法語,分別是「真實」和「表述」的含義(《蘭登書屋英日大辭典》、《牛津新英英辭典》)。
  3. ^ Batson v. Kentucky英語Batson_v._Kentucky, U.S. Reports英語U.S. Reports 476卷79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6年)。
  4. ^ J.E.B. v. Alabama ex rel. T.B.英語J.E.B. v. Alabama ex rel. T.B., U.S. Reports 511卷127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