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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舉證責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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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並非僅屬於英美法系的辯證法則,大陸法系之中亦同樣有舉證責任的制度。--Theodoranian|虎兒 =^-^= 07:25 2006年10月18日 (UTC)

這方面的名詞定義英美和大陸法系似乎都很混雜,下面的1.應該就是大陸法系一般說的客觀的舉證責任;2.才叫做提供證據的責任。未命名 07:50 2006年10月18日 (UTC)

補充一下,我覺得這裡寫得不太精確,因為似乎把客觀舉證責任、主觀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責任以及英美和大陸法系混在一起敘述,並且不少用語我認為很奇怪,如控方是不是適合用原告替代,被訴的一方要用被告嗎?可是這裡又要考慮到每個國家的法體系不同,甚至是刑事或民事案件的不同。
事實上法律這一門學科對比其他學科,其特殊性在於每個法體系對相近概念所為的規範性定義往往大異其趣,這也就是我遲遲不敢寫法律條目的原因。未命名 07:59 2006年10月18日 (UTC)

罪名成立

說白點,舉證責任就是罪名成立的關鍵,在英美法系無罪推定下,疑犯容易脫罪;相反在大陸法系下,容易產生冤獄。對不對?--Shingmon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03:18 (UTC)[回覆]

不是。請查看可靠來源,並區分burden of proof及burden of conviction。--❦維基vs百度來源專題 hanteng 2014年9月27日 (六) 20:26 (UTC)[回覆]

原無來源內文

原無來源內文移於此,若有其他編輯找到來源後再納回。--❦維基vs百度來源專題 hanteng 2014年9月27日 (六) 20:26 (UTC)[回覆]

原無來源內文

法律意義上,在英美法系中證明辯解en:Allegation)的責任,即反駁合理推斷(例如無罪假定)的責任;在大陸法系中則是指在法院面對事實真象不明的狀況,必然有一方面當事人須因此承受事實認定上不利益之責任分配法則。在法律意義之外,提供證明的責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論或主張的同時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明的責任。

==分類==

提供證明的責任一般可以分為三大類:

  1. 司法責任(或稱勸說責任)是法律訴訟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訴訟方)承擔的責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審團)對這一方承擔的勸說責任表示滿意,則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無罪假定下起訴方承擔司法責任證明所有違法行為的真實性並推翻所有的辯護
  2. 提供證據的責任則是一個在審判過程中雙方交替承擔的責任。一方可以承交證據證明某些合理推斷,這樣就給其反方製造了提供證據反駁這些推斷的責任。
  3. 策略責任類似於提供證據的責任,是關於提供充足證據以影響法庭判斷的責任。
==法律之外==

一般而言,聲明方具有提供證明的責任,僅僅說「你不能反駁這個觀點」是不夠的。當某人提出一個大膽的主張,其他人沒有責任反駁這一主張,責任在於提出主張的人自己給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