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陵公主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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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公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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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公主 | |
姓 | 元 |
封爵 | 公主 |
封號 | 兰陵公主,兰陵长公主 |
親屬 | |
父親 | 孝文帝 |
兰陵公主,北魏孝文帝次女,北魏宣武帝之二姐[1],母不详。宣武帝时进封兰陵长公主,嫁给刘昶的孙子刘辉。
刘昶是逃难投到北魏的刘宋宗室,嫡子刘承绪早亡,刘承承两个儿子刘文远、刘辉都是豪放不受拘束,刘昶深感忧虑,衡量之后觉得刘辉稍好一点,便立他为继承人。刘辉尚公主后终于不服管束,偷偷和一名婢女私通并使其怀孕。兰陵公主发现后竟殘忍将此婢女剖腹刳胎,填以泥草,又将胎儿肢解,命令刘辉观看。刘辉大受刺激,疏薄了兰陵公主。公主十分恼火,在元怿的主持下,公主和刘辉离婚,刘辉的爵位被削除[2][3]。
一年之后,在高阳王元雍等的劝解调和下,两人复婚。蘭陵公主正在怀孕的时候,旧习难改的刘辉又和河陰縣民張智壽之妹张容妃、陳慶和之妹陈慧猛两个民间妇人有了奸情,在彭城公主的煽动下,兰陵公主再次和刘辉大闹。刘辉将兰陵公主推下床去,连打带踢,结果蘭陵公主流产了,刘辉畏罪逃跑。
刘辉的两个姘妇及其家眷被捕入狱,尚未捉拿到的刘辉被缺席判为极刑,两个姘妇受髡笞罚为奴婢,两妇的兄弟以“知奸不报”、“招引刘辉”被充军。兰陵公主竟因流产致死,一屍兩命。刘辉被捉拿归案等待执行的时候,却赶上了灵太后被元叉软禁,元怿被杀,于是得到大赦,后来官复原职,不久也去世。
參考文獻
- ^ 《魏書·卷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劉昶》:刘辉,字重昌,并皆疏狂,刘昶深虑不能守其爵封。然辉犹小,未多罪过,乃以为世子,袭封。正始初,尚兰陵长公主,世宗第二姊也。
- ^ 《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七第十六》: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耽惑,殴主伤胎。辉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冢役免役,奴婢为良。案辉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寻门下处奏,以‘容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其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依决,虽恕其命,窃谓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定,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昔邴吉为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罪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宫掖之罪,齐奚官之役。案智寿口诉,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门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 ^ 《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七第十六》:尚书元脩义以为:“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右仆射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诏曰:“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