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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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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身份证明是一种供难民用于证明身份的文件。此类文件由联合国难民署(UNHCR)或庇护国签发。在许多国家,难民有义务随身携带难民证。在某些难民营中,世界粮食计划署(WFP)发放的粮食配给卡也被用作身份证件

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必须向难民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约》第28条所规定的难民旅行证件,也可以是《公约》第27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身份证件。[1]

在中国,非中国国籍的人寻求难民资格,可以到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登记以获得《寻求庇护者证明》,通过甄别面试后可以获得《难民证明》[2][3]

澳门身份證明局自2010年起向獲難民資格的人士發出難民身份證[4]

德国

自2016年1月28日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难民收到了一份抵达证明。如果他们提交了庇护申请,他们还会收到居留许可。如果他们被认定为有权获得庇护,他们将被授予难民身份,并获得难民旅行证件和居留许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百万德国人被驱逐出故乡。幸存者逃到今天被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当时分为四个占领区)的地区或其他国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其主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有限(见1945年后的德国法律地位)。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了为流离失所者和难民颁发的护照,并在到达时通过接纳程序记录每个人的相应身份。这些护照在弗里德兰难民营发放;对于通过西柏林来的苏联占领区难民,则在柏林马里恩费尔德的一个营地发放。

并非所有来自苏联占领区的申请者都被承认为难民,但他们在西方国家被容忍。难民身份证确认了他们“被承认为难民”的身份,并为他们提供了各种形式的帮助(例如搬迁的权利,包括有权租赁公寓;生计津贴,可能包括《负担平等法》的补偿和根据该法授予的贷款以购买财产)。

根据1953年的联邦流离失所者法,对可能被驱逐出祖国的流离失所者(驱逐出境)或苏联占领区的难民身份进行识别。A类和B类身份证用于德国东部原领土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苏联占领区(苏联占领区)的难民获得C类身份证。

A类身份证用于那些在1938年前已经居住在德国东部领土的人,B类则用于1938年后才迁居到那里的人。此外,下萨克森州的市政当局还向在轰炸后迁居该地的居民发放了B类身份证。

参见

参考文献

  1. ^ Identity Documents for Refugees. 
  2. ^ 方澍晨. Vista看天下:外国难民 活在中国 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4_07_27_250606.shtml
  3. ^ 马洁心. 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李三古女士做客我院讲解难民甄别实践 https://rqyjy.cupl.edu.cn/info/1038/1470.htm
  4. ^ 難民身份證 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10DZIt8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