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事區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3年11月1日) |
非軍事區(英語:Demilitarized zone,縮寫:DMZ),亦可譯為非武裝區、非軍事化區[1][2]等。原為軍事術語,一般是指在接近停戰線(armistice demarcation line)間,對有領土糾紛所設立的緩衝區。在現代,也引申為網路安全用語中(參見DMZ)。[3]
設置非軍事區的目的,多以降低或避免衝突再爆發為主。在非軍事區內的交戰雙方,所屬的各軍事力量或裝備,除非另有約定,都應撤出非軍事區。
世界上的非軍事區多被視為中立領土,即交戰雙方均主張對其擁有主權、非殖民地、非無主地、非租借地等。
非軍事區往往會形成兩個國家間的事實邊界,少部分非軍事區也形成了自然保护区。
非軍事區的分類
- 多邊非軍事區:如上海五国会晤机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約定;又如哥倫比亞曾在梅塔省的拉烏里韋等五個城市設立的非軍事區。[4]
- 雙邊非軍事區:多以國際勢力介入而出現的非軍事區,可能有第三國或聯合國監督。如三八線、一七線、塞浦路斯聯合國緩衝區、柏林圍牆等,就是著名的雙邊非軍事區。
- 單邊非軍事區:兩個軍力不相當的交戰國,其中一方片面所設立的非軍事區,其設立者不一定是軍力較弱者,如以色列單方宣布的非軍事區。
現存的非軍事區
- 朝韓非軍事區(朝鲜语:조선반도 비무장지대/朝鮮半島 非武裝地帶):又稱三八線、根據《朝韓停戰協定》而設立。
- 南極洲:根據《南極條約》,所有駐紮在該地的各國均不得在此進行任何軍事行動,並且凍結領土所有權。
- 柏威夏寺:與其周圍4.6公里土地,被國際法院裁定為臨時非軍事區。
- 西奈半島:根據《埃及-以色列和平條約》,雙方同意該地非軍事化,以色列並同意限制其部隊在鄰近該地邊境的數量。
- 斯瓦尔巴群岛:根據《斯瓦尔巴条约》,該地主權劃歸挪威所有,但永久非軍事化,其居民的安全由挪威政府負責。
- 賽普勒斯聯合國緩衝區:根據聯合國186號決議設立的非軍事區,用以分隔賽普勒斯與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 戈蘭高地:一部分的土地由联合国维和部队控制。
已消失的非軍事區
- 滿洲國與國民政府:根據《塘沽協定》,曾在華北成立。於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取消。
- 意大利和法國:根據意大利和法國於1940年6月24日簽訂的法意停戰協定,建立了一段包含由薩伏伊東部、格勒諾布爾延伸至尼斯的非軍事區,旨在法國無法使用那裡的阿尔卑斯防線,意大利實際軍事控制區只有法意邊境地區。該非軍事區長達50公里,並一直由意大利控制。直到1942年11月意大利軍事佔領隆河東面的法國南部而取消。
- 南北越非軍事區:通稱一七線。南北越於越戰前的分界線,因南越戰敗被吞併而消失。
- 斯科普斯山:曾是飛地,受聯合國保護,現與以色列連接。
- 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中立區:1975年,兩國均分該地。
- 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中立區:1970年,兩國均分該地。
- 瑞典-挪威聯合解體:1905年後,兩國協議在彼此邊境1公里處設立非軍事區,1993年廢除。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國軍簡明美華軍語辭典,中華民國國防部,2009年版。(繁體中文)
- 台海兩岸軍事互信機制之建構兩岸劃設非軍事區之探討,第三章「非軍事區」設立之歷史經驗與案例,白永成,2004。(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