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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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传统

都说中国的文明有5000年的历史,为什么在探讨法律体系的时候,没有中国自己的东西。只有外来的东西?(我不是说外来的不好)。我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抛弃了我们自己的传统的?中国是否有自己的法律传统,如果有,是不是说中国的法律传统没有任何价值,以至于大家张口闭口就只有外来的让人耳朵生茧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文中提到中华法系一词,大家是否可以探讨一下中国的法律传统。 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05 (UTC)[回复]

个人认为,日本学者的“中华法系”概念有些别有用心。因为,如果中华法系存在,日本肯定受到其影响。而且,中国过去又没有这种说法。据说,中华法系还是个死法系,那可笑的事情就来了—— 日本是唯一受到中华法系影响又成功近代化的国家。也就是说,日本既不是印度式的殖民地也不是中国式的半殖民地。咳……所以,日本唯一保留了中华文明的法律传统!你们知道这为什么可笑吗?当年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潮就认为自个才是古代东方文明的近代继承者,所以,他们才来“解放”其他“野蛮”国家。 这种混账逻辑再次出现证明了日本人还需要中国军队来教育一下?实在可笑!--Nuclear Power Plant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1:28 (UTC)[回复]

中国传统的诉讼程序?

就司法程序来说,中国的传统(我没有研究过,只是从电视上看到),判决是当庭作出,当事人可以知道判决是基于哪些理由,如果有何异议,也可以当庭申辩。西方的传统是休庭后做出判决,判决书再迟迟寄来。判决是基于什么理由,不得而知。有异议,大多只有上诉一条路。费时费力呀。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05 (UTC)[回复]

关于封建

我觉得在探讨中国的法律传统的时候,没有必要老说"封建"一词。人们在说大陆法系的时候,还老追述到古罗马,那还是奴隶社会呢。很多人在说大陆法系,还是感觉良好呀。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31 (UTC)[回复]

不要无故删除有价值信息

如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归类不认同,可以扩充或在讨论页进行研讨。直接删除算什么意思?—Msuker 2007年9月24日 (一) 17:16 (UTC)[回复]

是“法系”不是“法律体系”!

学过比较法的都知道,“法系(德语:Rechtskreis)”不等于“法律体系(Rechtsystem)”,前者是德国法的概念,是这个条目的所指。法系的组成单元如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等;而后者是指一个国家范围内各种法律部门的组成结构,其单元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不知如何修改主题词,这个一定要改,不然会误人子弟。

碎极尘重

学过比较法的都知道,不要用一个国家、一种语言的概念去强加在其它语言或概念上。凭什么要用德语来解释中文的概念?法律体系,在中文可以简称“法系”,同样“法系”可以更详细的称为“法律体系”。
举实际使用的例子来说,《清华法学》“法典化研究”专辑第八辑 陈卫佐 “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142页:“20世纪上半叶,由于日本的占领和统治,朝鲜民族被迫接受了受德国法影响的欧洲大陆法律体系,并经由日本引进了现代民法。”
这里加粗的就是本条目的主题,也即你所谓的不能被称为“法律体系”的“法系”,实际有没有法律学者在著作中称“法律体系”呢?
同理,再看“普通法法律体系”等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文化研究》(第一辑,2005年) 洪永红 “关于非洲的法系问题”353页:“瑞典学者马尔姆斯特雷姆主张将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四大法群( group of law ) : ( l)西方法群(欧美法群) ,包括罗马法律体系,日尔曼法律体系,拉美法律体系,北欧法律体系,普通法法律体系; ”(这篇作品被广为转载,网上有pdf可以去搜索)。
综上,可见即使在严谨的法律学术出版物中,称“法系”或“法律体系”都是可以的,显然轮不到一个维基编者在这里说什么能什么不能,更谈不上什么误人子弟。不要被狭隘的思维误了自己就好。-Msuker留言2012年8月22日 (三) 12:03 (UTC)[回复]

我的用语有些问题,不该在情急之下说误人子弟之类的话。再次道歉。但是,法律体系一般指代国内法的体系,法系具有跨国法律比较的意义。这个区别应当区分。陈卫佐老师等人这样用过,就可以证明是正确的吗?恕我直言,至少我说出了分辨两个概念的两点理由,而你恐怕只是诉诸“权威”吧。就你的例子而言,考虑到语境,陈老师的文章用词问题不大,因为这里强调的是来自一种法系的完整国内法体系;至于陈永红的文章这样用词,应当说有问题的,因为这里强调的是法文化之间的对比。而这个词条恰恰是指涉的是后者的语境。另外,你说的对,不要用一个国家、一种语言的概念去强加在其它语言或概念上。但是,无法否认,考察词源和词语的来源是有意义的。尤其是在某个专业词语完全是来源于继受法而非固有法的时候。严谨不代表束缚,同样,固执不代表坚持。如果你有兴趣,去看看学界有关“法律行为”这一翻译概念指代不明造成的后果,可能就会明白混淆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了。我也更希望有机会把这个争论扩大到更多人参与的程度。

讨论请用四个 ~ 签名。维基讲究的就是诉诸权威,这叫可查证、这叫非原创,都是维基百科的基本方针。换句话说,包括专业学者在内的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或者不愿区分的概念,不需要维基编者来正名、解析,因为维基百科不是学术著作,只记录当今世界的普遍认知,而不是不为人熟悉的专业内容。
所以,如果你要强调“法系”在某些情况下不等于“法律体系”,请提供可查证、有公信力的直接来源(而不是你对来源的分析)。同时,由于已经有专业学术著作使用了“XX法律体系”,所以显然你不可能在维基条目强调什么“一定要改”,因为这是中立性方针涵盖的,亦即不要轻易在维基宣称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
总而言之,维基百科不是你希望的进行更多人参与的讨论的场所。只有当你的讨论有了结果,而且发表在专业学术出版物,才有资格在这里被收录;而如果你要声称这是唯一正确的做法的话,那就更需要你的论述成为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共识时。在此之前,维基的方针不允许接受这种在专业领域都明显没有共识的技术性区分,哪怕你的分析再有道理都没用。-Msuker留言2012年10月8日 (一) 16:24 (UTC)[回复]

抱歉,我以为这只是基本概念的更正,所以无需引证。感谢你的解释,这下我对维基规则更加清楚了。如果说要诉诸权威就更简单了,我以下仅援引国内最主流的教科书,作为对澄清这个基础概念的佐证:

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83-84页: “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对法律所作的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根据这种分类,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某些共同形式特征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属于同一个法系。所谓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就是这种分类的结果。法系与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系是由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组成,是跨国界的;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个国家的法律组成;(2)构成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也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出现过的法律;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只能是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3)法系强调的是历史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特点,对法系的研究侧重于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宏观分析和比较研究;而法律体系强调一国法律内部的结构和层次,对法律体系的研究旨在如何使法律体系的内部达到和谐一致,避免法律体系内部产生矛盾与冲突。”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26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以上只是随手找的,其他的法理学教科书的解释也是大同小异。我收回“一定要改”的话,但这确实不是我个人观点,也不是正名。只是反映该领域的普遍认知谢谢。碎极尘重 2012年10月9日 (二) 14:34 (UTC)

所以你只需要在脚注中加入以上内容,在正文中说明有学者认为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概念即可。是否法律体系是错误的说法,则是另外一回事,你所提供的来源并不能够证明这一点。-Msuker留言2012年10月10日 (三) 06:44 (UTC)[回复]

“有学者认为”?真的是这样吗,几乎所有的国内法理学专著都是这个观点。我也说了这与正确错误无关,这是通说,也就是你所谓的“当今世界的普遍认知”。当然,你也可以以“个别人不知道,所以不普遍”为由反驳就行了,反正是不可证的。总之,我和教研室的同事,以及我的学生商量确认后,大家觉得在这么明确的事上争辩挺可笑的,我说的也很清楚了。亏这还是我们的专业和教学课程。我最后再建议一次,这条的主条目应该改为“法系”,另外应开辟一个“法律体系”的条目。两个条目内都加上概念辨析和互相参引。而主条目的修改我好像操作不了,只能由你裁定。如果主条目改动了,我将参与编写;如果仍然坚持不改比较好,我也无话可说。这是个话语权的世界。碎极尘重 2012年10月11日 (四) 20:04 (UTC)

先说两点维基的价值观。第一,维基条目不属于任何用户,任何人都有权力修改,你完全可以自行修改或者去Wikipedia:移动请求提出。第二,你是否愿意参与编写,并不是影响观点或内容的理由。
回到内容来说,你要说国内法理学专著都是这个观点,那么就先说说国内国外问题。既然你是研究比较法的专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Rene David 的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 吧?堪称现代比较法的基石作品之一,不算过分吧?中文译本(也几十年了吧,好像没听人说过译者无知)叫什么?《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是不是?David可没有专门写德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吧,却写了 Romano-Germanic Family,可见把罗马-日尔曼法系作为“法律体系”的一种并不算骇人听闻吧?(实际这个条目基本完全是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的相应条目,所以出现“法律体系”的翻译一点都不奇怪。维基百科,即使中文维基百科,也并非是仅收录中国对于事物的理解。)
再说国内,很多比较法著作上来就要为自己的论述用词说明,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用词有歧义。举例来说,倪正茂的《比较法学探析》,正是持与你相似的“法系”“法律体系”两词不可混用的理论的。但是,著作同时也在第二章法系比较、第一节法系中说:“英文法学著作中常用‘legal system’来表示‘法系’,但也用‘legal family’、‘legal group’、‘legal genealogy’等来表示‘法系’,而‘legal system’又是一个同时具有‘法系’、‘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制’等含义的多义词。也许主要是这些用语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一些法学家在理解‘法系’、‘法律体系’等概念上的歧见。”
由此可见,即使被倪正茂教授这样本身就是比较法专业学者的人称为“法学家”的一些人,都对于我们讨论的主题内容有“歧见”。作为本质是匿名身份的维基编者来说,有什么资格在维基百科解决“法学家”都有歧见的内容呢?这就是编辑维基百科和与同事或者学生讨论的不同,前者是不允许观点、判断的,而后者是绝对需要观点、判断的。如果你在维基写,“法律体系”不能和“法系”混用,并且“消灭”所有本条目内的“法律体系”用词,等于是否定了实际存在的混用情况,并且宣示一种学术观点为唯一正确的理论。这既不是维基百科的功能,更不是方针所允许的。-Msuker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21:13 (UTC)[回复]
再多举点实例,复旦大学精品课程介绍 法律专业英语:“英美法法律体系简介以及英美判例阅读技巧(3学时)”,注意,不是“英美法律体系”,所以连“英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简称“英美法律体系”的可能歧义都没有。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正规课程内容,不见得不懂吧?
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某会议的介绍:会议主题:中国物权法草案与罗马法法律体系的建构 主持人: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C·米拉拜利教授(意大利宪法法院名誉院长、罗马第二大学)。你不会要说中国建立的法律体系叫“罗马法法律体系”吧?难道中国政法大学开学术会议连标题都写错?
澳门特区政府网站上一篇文章的PDF,作者米健,注脚称时任中政法副教授,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法律专家”。第21个脚注之前:“至此,晚清以来历时近30年的现代立法工作终告初步完成,它最终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经过改造纳入了大陆法法律体系当中。”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叫“大陆”或者“大陆法”的吧?
还是那句话,这种混用现象即使在法律专业人士中都由来已久(非专业的文章中那就是不计其数了,一篇都没找),不可能通过维基百科来正名、解决。有学者、有很多学者、有很多知名学者提出应该区分两者,并不表示两者实际被区分。所以我完全支持你通过来源加入这一学者观点,但是我认为不要把“应该如何”的观点付诸“马上区分易混淆词汇”的行动,因为这等于是在支持这一观点的正确性。-Msuker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22:01 (UTC)[回复]

建議改名:“法律體系”→“法系”

法律體系” → “法系”:法系才是較通行的叫法吧。平時都有在說「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很少有人聽到「大陸法律體系」和「英美法律體系」吧。--202.86.131.58留言2015年3月4日 (三) 10:1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