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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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傳統

都說中國的文明有5000年的歷史,為什麼在探討法律體系的時候,沒有中國自己的東西。只有外來的東西?(我不是說外來的不好)。我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拋棄了我們自己的傳統的?中國是否有自己的法律傳統,如果有,是不是說中國的法律傳統沒有任何價值,以至於大家張口閉口就只有外來的讓人耳朵生繭的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文中提到中華法系一詞,大家是否可以探討一下中國的法律傳統。 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05 (UTC)[回覆]

個人認為,日本學者的「中華法系」概念有些別有用心。因為,如果中華法系存在,日本肯定受到其影響。而且,中國過去又沒有這種說法。據說,中華法系還是個死法系,那可笑的事情就來了—— 日本是唯一受到中華法系影響又成功近代化的國家。也就是說,日本既不是印度式的殖民地也不是中國式的半殖民地。咳……所以,日本唯一保留了中華文明的法律傳統!你們知道這為什麼可笑嗎?當年日本的軍國主義思潮就認為自個才是古代東方文明的近代繼承者,所以,他們才來「解放」其他「野蠻」國家。 這種混帳邏輯再次出現證明了日本人還需要中國軍隊來教育一下?實在可笑!--Nuclear Power Plant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1:28 (UTC)[回覆]

中國傳統的訴訟程序?

就司法程序來說,中國的傳統(我沒有研究過,只是從電視上看到),判決是當庭作出,當事人可以知道判決是基於哪些理由,如果有何異議,也可以當庭申辯。西方的傳統是休庭後做出判決,判決書再遲遲寄來。判決是基於什麼理由,不得而知。有異議,大多只有上訴一條路。費時費力呀。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05 (UTC)[回覆]

關於封建

我覺得在探討中國的法律傳統的時候,沒有必要老說"封建"一詞。人們在說大陸法系的時候,還老追述到古羅馬,那還是奴隸社會呢。很多人在說大陸法系,還是感覺良好呀。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31 (UTC)[回覆]

不要無故刪除有價值信息

如果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歸類不認同,可以擴充或在討論頁進行研討。直接刪除算什麼意思?—Msuker 2007年9月24日 (一) 17:16 (UTC)[回覆]

是「法系」不是「法律體系」!

學過比較法的都知道,「法系(德語:Rechtskreis)」不等於「法律體系(Rechtsystem)」,前者是德國法的概念,是這個條目的所指。法系的組成單元如德國法、法國法、日本法等;而後者是指一個國家範圍內各種法律部門的組成結構,其單元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不知如何修改主題詞,這個一定要改,不然會誤人子弟。

碎極塵重

學過比較法的都知道,不要用一個國家、一種語言的概念去強加在其它語言或概念上。憑什麼要用德語來解釋中文的概念?法律體系,在中文可以簡稱「法系」,同樣「法系」可以更詳細的稱為「法律體系」。
舉實際使用的例子來說,《清華法學》「法典化研究」專輯第八輯 陳衛佐 「法國民法典的影響——與德國民法典的比較」142頁:「20世紀上半葉,由於日本的占領和統治,朝鮮民族被迫接受了受德國法影響的歐洲大陸法律體系,並經由日本引進了現代民法。」
這裡加粗的就是本條目的主題,也即你所謂的不能被稱為「法律體系」的「法系」,實際有沒有法律學者在著作中稱「法律體系」呢?
同理,再看「普通法法律體系」等詞,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法律文化研究》(第一輯,2005年) 洪永紅 「關於非洲的法系問題」353頁:「瑞典學者馬爾姆斯特雷姆主張將當代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四大法群( group of law ) : ( l)西方法群(歐美法群) ,包括羅馬法律體系,日爾曼法律體系,拉美法律體系,北歐法律體系,普通法法律體系; 」(這篇作品被廣為轉載,網上有pdf可以去搜索)。
綜上,可見即使在嚴謹的法律學術出版物中,稱「法系」或「法律體系」都是可以的,顯然輪不到一個維基編者在這裡說什麼能什麼不能,更談不上什麼誤人子弟。不要被狹隘的思維誤了自己就好。-Msuker留言2012年8月22日 (三) 12:03 (UTC)[回覆]

我的用語有些問題,不該在情急之下說誤人子弟之類的話。再次道歉。但是,法律體系一般指代國內法的體系,法系具有跨國法律比較的意義。這個區別應當區分。陳衛佐老師等人這樣用過,就可以證明是正確的嗎?恕我直言,至少我說出了分辨兩個概念的兩點理由,而你恐怕只是訴諸「權威」吧。就你的例子而言,考慮到語境,陳老師的文章用詞問題不大,因為這裡強調的是來自一種法系的完整國內法體系;至於陳永紅的文章這樣用詞,應當說有問題的,因為這裡強調的是法文化之間的對比。而這個詞條恰恰是指涉的是後者的語境。另外,你說的對,不要用一個國家、一種語言的概念去強加在其它語言或概念上。但是,無法否認,考察詞源和詞語的來源是有意義的。尤其是在某個專業詞語完全是來源於繼受法而非固有法的時候。嚴謹不代表束縛,同樣,固執不代表堅持。如果你有興趣,去看看學界有關「法律行為」這一翻譯概念指代不明造成的後果,可能就會明白混淆語言所帶來的後果了。我也更希望有機會把這個爭論擴大到更多人參與的程度。

討論請用四個 ~ 簽名。維基講究的就是訴諸權威,這叫可查證、這叫非原創,都是維基百科的基本方針。換句話說,包括專業學者在內的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或者不願區分的概念,不需要維基編者來正名、解析,因為維基百科不是學術著作,只記錄當今世界的普遍認知,而不是不為人熟悉的專業內容。
所以,如果你要強調「法系」在某些情況下不等於「法律體系」,請提供可查證、有公信力的直接來源(而不是你對來源的分析)。同時,由於已經有專業學術著作使用了「XX法律體系」,所以顯然你不可能在維基條目強調什麼「一定要改」,因為這是中立性方針涵蓋的,亦即不要輕易在維基宣稱什麼是正確什麼是錯誤。
總而言之,維基百科不是你希望的進行更多人參與的討論的場所。只有當你的討論有了結果,而且發表在專業學術出版物,才有資格在這裡被收錄;而如果你要聲稱這是唯一正確的做法的話,那就更需要你的論述成為學術界廣泛接受的共識時。在此之前,維基的方針不允許接受這種在專業領域都明顯沒有共識的技術性區分,哪怕你的分析再有道理都沒用。-Msuker留言2012年10月8日 (一) 16:24 (UTC)[回覆]

抱歉,我以為這只是基本概念的更正,所以無需引證。感謝你的解釋,這下我對維基規則更加清楚了。如果說要訴諸權威就更簡單了,我以下僅援引國內最主流的教科書,作為對澄清這個基礎概念的佐證:

孫笑俠,夏立安主編,《法理學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83-84頁: 「法律體系與法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學家對法律所作的最常見的一種分類,是根據法律傳統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點,對現存的和歷史上出現過的各國或地區的法律所進行的分類。根據這種分類,具有同一歷史傳統和某些共同形式特徵的若干國家或地區的法屬於同一個法系。所謂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中華法系,就是這種分類的結果。法系與法律體系的主要區別在於:(1)法系是由若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所組成,是跨國界的;而法律體系則僅由一個國家的法律組成;(2)構成法系的法律是跨歷史時代的,不僅包括一定國家的現行法律,而且也包括這些國家歷史上出現過的法律;而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只能是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3)法系強調的是歷史傳統和法律形式上的特點,對法系的研究側重於對世界各國法律的宏觀分析和比較研究;而法律體系強調一國法律內部的結構和層次,對法律體系的研究旨在如何使法律體系的內部達到和諧一致,避免法律體系內部產生矛盾與衝突。」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26頁: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簡稱為『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繫的整體。……」

以上只是隨手找的,其他的法理學教科書的解釋也是大同小異。我收回「一定要改」的話,但這確實不是我個人觀點,也不是正名。只是反映該領域的普遍認知謝謝。碎極塵重 2012年10月9日 (二) 14:34 (UTC)

所以你只需要在腳註中加入以上內容,在正文中說明有學者認為法系與法律體系是不同概念即可。是否法律體系是錯誤的說法,則是另外一回事,你所提供的來源並不能夠證明這一點。-Msuker留言2012年10月10日 (三) 06:44 (UTC)[回覆]

「有學者認為」?真的是這樣嗎,幾乎所有的國內法理學專著都是這個觀點。我也說了這與正確錯誤無關,這是通說,也就是你所謂的「當今世界的普遍認知」。當然,你也可以以「個別人不知道,所以不普遍」為由反駁就行了,反正是不可證的。總之,我和教研室的同事,以及我的學生商量確認後,大家覺得在這麼明確的事上爭辯挺可笑的,我說的也很清楚了。虧這還是我們的專業和教學課程。我最後再建議一次,這條的主條目應該改為「法系」,另外應開闢一個「法律體系」的條目。兩個條目內都加上概念辨析和互相參引。而主條目的修改我好像操作不了,只能由你裁定。如果主條目改動了,我將參與編寫;如果仍然堅持不改比較好,我也無話可說。這是個話語權的世界。碎極塵重 2012年10月11日 (四) 20:04 (UTC)

先說兩點維基的價值觀。第一,維基條目不屬於任何用戶,任何人都有權力修改,你完全可以自行修改或者去Wikipedia:移動請求提出。第二,你是否願意參與編寫,並不是影響觀點或內容的理由。
回到內容來說,你要說國內法理學專著都是這個觀點,那麼就先說說國內國外問題。既然你是研究比較法的專業人員,不可能不知道Rene David 的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 吧?堪稱現代比較法的基石作品之一,不算過分吧?中文譯本(也幾十年了吧,好像沒聽人說過譯者無知)叫什麼?《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是不是?David可沒有專門寫德國法律體系、法國法律體系吧,卻寫了 Romano-Germanic Family,可見把羅馬-日爾曼法系作為「法律體系」的一種並不算駭人聽聞吧?(實際這個條目基本完全是翻譯自英文維基百科的相應條目,所以出現「法律體系」的翻譯一點都不奇怪。維基百科,即使中文維基百科,也並非是僅收錄中國對於事物的理解。)
再說國內,很多比較法著作上來就要為自己的論述用詞說明,這本身就已經說明了用詞有歧義。舉例來說,倪正茂的《比較法學探析》,正是持與你相似的「法系」「法律體系」兩詞不可混用的理論的。但是,著作同時也在第二章法系比較、第一節法系中說:「英文法學著作中常用『legal system』來表示『法系』,但也用『legal family』、『legal group』、『legal genealogy』等來表示『法系』,而『legal system』又是一個同時具有『法系』、『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制』等含義的多義詞。也許主要是這些用語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一些法學家在理解『法系』、『法律體系』等概念上的歧見。」
由此可見,即使被倪正茂教授這樣本身就是比較法專業學者的人稱為「法學家」的一些人,都對於我們討論的主題內容有「歧見」。作為本質是匿名身份的維基編者來說,有什麼資格在維基百科解決「法學家」都有歧見的內容呢?這就是編輯維基百科和與同事或者學生討論的不同,前者是不允許觀點、判斷的,而後者是絕對需要觀點、判斷的。如果你在維基寫,「法律體系」不能和「法系」混用,並且「消滅」所有本條目內的「法律體系」用詞,等於是否定了實際存在的混用情況,並且宣示一種學術觀點為唯一正確的理論。這既不是維基百科的功能,更不是方針所允許的。-Msuker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21:13 (UTC)[回覆]
再多舉點實例,復旦大學精品課程介紹 法律專業英語:「英美法法律體系簡介以及英美判例閱讀技巧(3學時)」,注意,不是「英美法律體系」,所以連「英國法律體系」「美國法律體系」簡稱「英美法律體系」的可能歧義都沒有。復旦大學法學院的正規課程內容,不見得不懂吧?
關於中國政法大學羅馬法研究中心某會議的介紹:會議主題:中國物權法草案與羅馬法法律體系的建構 主持人:江平教授(中國政法大學)、C·米拉拜利教授(義大利憲法法院名譽院長、羅馬第二大學)。你不會要說中國建立的法律體系叫「羅馬法法律體系」吧?難道中國政法大學開學術會議連標題都寫錯?
澳門特區政府網站上一篇文章的PDF,作者米健,註腳稱時任中政法副教授,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第21個腳註之前:「至此,晚清以來歷時近30年的現代立法工作終告初步完成,它最終將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經過改造納入了大陸法法律體系當中。」這個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叫「大陸」或者「大陸法」的吧?
還是那句話,這種混用現象即使在法律專業人士中都由來已久(非專業的文章中那就是不計其數了,一篇都沒找),不可能通過維基百科來正名、解決。有學者、有很多學者、有很多知名學者提出應該區分兩者,並不表示兩者實際被區分。所以我完全支持你通過來源加入這一學者觀點,但是我認為不要把「應該如何」的觀點付諸「馬上區分易混淆詞彙」的行動,因為這等於是在支持這一觀點的正確性。-Msuker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22:01 (UTC)[回覆]

建議改名:「法律體系」→「法系」

法律體系」 → 「法系」:法系才是較通行的叫法吧。平時都有在說「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很少有人聽到「大陸法律體系」和「英美法律體系」吧。--202.86.131.58留言2015年3月4日 (三) 10:1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