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哲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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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哲濬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1892年
 大清湖南省長沙府寧鄉縣
逝世1987年(94—95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
政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1956年 - 1987年)

向哲濬(1892年—1987年)別號明思,曾用名向哲文湖南省寧鄉縣雙江口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1][2][3]

生平

向哲濬1911年考入清華學校,1917年畢業並被選送赴美國留學,先後入耶魯大學文學院、耶魯大學法學院、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學習,獲得文學士法學士學位。1925年歸國後,同時在北京大學北京交通大學河北大學任教,後來參加「調查法權籌備委員會」,並擔任王寵惠的文牘秘書,隨王寵惠出席國際會議。[3][1][2]

1928年,向哲濬隨王寵惠到南京,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秘書。1932年,向哲濬任吳縣地方法院院長。1933年,任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佔領上海公共租界。1941年底,向哲濬與法院同事倪征𣋉逃離日本佔領區,輾轉到達重慶,向哲濬出任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1943年,向哲濬出任高等法院湘粵分庭檢察處檢察長。1945年日本投降後,向哲濬出任上海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不久即奉命組團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的審判,向哲濬任中國檢察官,並推薦梅汝璈為中國法官。 [3]

向哲濬在東京審判的法庭上陳詞

1946年1月28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成立,中國政府任命梅汝璈為中國法官,向哲濬為中國檢察官(當時向哲濬正在擔任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同年2月7日,向哲濬向國際檢察局遞交了中國認定的11位日本侵華戰犯名單。因日本投降後,有計劃地銷毀大批侵略證據,故向哲濬起初除了戰犯名單外,沒有更多證據。為此,向哲濬率工作人員前往中國國內原日本佔領區尋找人證及物證,又赴被查封的日本陸軍省檔案庫查找證據。[1]

1946年春,國際檢察局着手起草起訴書。經向哲濬力爭,最終將1928年即張作霖遭日軍炸死的「皇姑屯事件」發生日確定為中國對日本戰犯起訴的起始日。[1]

1946年12月29日,在審理「南京大屠殺」案時,被告松井石根在辯護中不承認任何罪責。向哲濬當庭展示一疊資料,包括當時《曼徹斯特衛報》駐華記者伯烈的報道,南京外國僑民在日記中對日軍暴行的記載,以及現場拍攝的罪證。被告的律師提出:「把被告松井石根指控為最高直接責任者的證據仍然不足。」向哲濬取出1937年12月10日有松井石根親筆簽字的進攻南京的命令,命令中稱「佔領南京必須作周詳的研究,以便發揚日本的威武,而使中國畏服。」向哲濬提請被告「特別注意畏服的含意」。最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告松井石根率日軍在南京犯下大屠殺罪行。[1]

在審判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時,向哲濬向美國籍檢察長季南提出:「土肥原和板垣在中國犯罪最多,應由中國檢察官負責對此二人的控訴。」向哲濬還從南京請來剛考察歐美回國的法學博士倪征𣋉出任其首席顧問。1947年10 月9日,板垣征四郎提交48頁的書面證詞,以證明「滿洲國」乃根據「民意」成立。向哲濬則出示了日本御前會議文件及日本內閣會議文件、密電、動員令等證據進行反駁。[1]

1948年11月12日,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等7名被告被判處絞刑,另外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1]1948年12月23日,執行絞刑,向哲濬和中國軍事代表團團長商震應邀參加見證。[3]

東京審判結束後,向哲濬回國,曾先後被任命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司法院大法官,但向哲濬皆未接受。1949年2月,留在上海的向哲濬接受了大夏大學東吳大學聘請,講授《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審判》等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向哲濬經歷了思想改造運動院系調整,轉至復旦大學法律系任教,後來調到社會科學院及上海財經學院(今上海財經大學)任職,長年擔任上海財經學院基礎部外語教研組主任,直到1965年退休。[3][1]

1956年,向哲濬加入民革,曾任民革中央第五、六屆團結委員。[3]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向哲濬多次接待司法界及新聞界人士,解答國際法相關問題。1980年代初,日本軍國主義抬頭,向哲濬在不同場合多次發表談話,痛斥日本右翼復活軍國主義的企圖,並配合南京大屠殺紀念館的籌建工作,介紹了東京審判的諸多情況,其影像資料後來成為該紀念館向觀眾放映的紀錄片的一部分。[2]

1987年,向哲濬在上海病逝,享年96歲。[1][3]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