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簽署日2004年6月17日
簽署地點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生效日2007年10月4日
簽署者6
保存處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
語言中文、俄文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是2004年上海合作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订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于2007年10月4日生效,保存人是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1][2]

内容

公约[3]对上海合作组织的特权和豁免,官员、专家、成员国代表和常驻代表的特权和豁免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1.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2. ^ 俄政府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和豁免公约. 光明网. [2021-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1) (中文(简体)). 
  3.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1-22) (中文(简体)).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