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1]

任免

资格

法官必须是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身体健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同时,法官必须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则需接受培训。 同时,曾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则不能担任法官。

权责

职级[2]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另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