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簽署日 1998年9月10日 簽署地點 荷蘭 鹿特丹 生效日 2004年2月24日 簽署者 72 締約方 164(截至2021年1月8日) 保存處 联合国 秘书长 語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英語:Rotterdam Convention on 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简称鹿特丹公约 (英語:Rotterdam Convention ),是1998年联合国 制订的国际公约 。公约订于荷兰 鹿特丹 ,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1] [ 2]
背景
各缔约国忆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 、《21世纪议程》 、《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和《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 和农药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有害影响;决心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制订公约各条款。[ 3]
内容
公约[ 3] 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分担责任、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公约对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程序、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的程序、出口化学品、资料交流等作了规定。公约还设立了缔约方大会和秘书处。
附件
根据第5条(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程序)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
将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列入附件3 的标准
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
将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列入附件3 的标准
出口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三所列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
化学品
化学文摘号
类别
2,4,5-涕
93-76-5
农药
艾氏剂
309-00-2
敌菌丹
2425-06-1
氯丹
57-74-9
杀虫脒
6164-98-3
乙酯杀螨醇
510-15-6
滴滴涕
50-29-3
狄氏剂
60-57-1
地乐酚和地乐酚盐
88-85-7
1,2-二溴乙烷 (EDB)
106-93-4
敌蚜胺
640-19-7
六六六(混合异构体)
608-73-1
七氯
76-44-8
六氯苯
118-74-1
林丹
58-89-9
汞化合物,包括无机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和烷氧烷基及芳基汞化合物
五氯苯酚
87-86-5
久效磷 (有效成份含量超过600g/l的可溶性液剂)
6923-22-4
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甲胺磷 (有效成分含量超过1000g/l的可溶性液剂)
10265-92-6
磷胺 (有效成份含量超过1000g/l的可溶性液剂)
13171-21-6(混合物、(E)和(Z)异构体)、23783-98-4((Z)-异构体)、297-99-4((E)-异构体)
甲基对硫磷(有19.5%、40%、50%、和60%活性成分的对硫磷甲基可乳化浓缩体的某些制剂和有1.5%,2%和3%活性成分的粉尘)
298-00-0
对硫磷 (除悬浮剂(CS)以外的所有制剂-气溶胶、可粉化的粉剂(DP)、乳油(EC)、颗粒剂(GR)和可湿性粉剂(WP)-均在此列)
56-38-2
青石棉
12001-28-4
工业用
多溴联苯 (PBB)
36355-01-8(六-)、27858-07-7(八-)、13654-09-6(十-)
多氯联苯 (PCB)
1336-36-3
多氯三联苯 (PCT)
61788-33-8
三(2,3-二溴丙磷酸酯)磷酸盐
126-72-7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