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公約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簽署日 1998年9月10日 簽署地點 荷蘭 鹿特丹 生效日 2004年2月24日 簽署者 72 締約方 164(截至2021年1月8日) 保存處 聯合國 秘書長 語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英語:Rotterdam Convention on 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簡稱鹿特丹公約 (英語:Rotterdam Convention ),是1998年聯合國 制訂的國際公約 。公約訂於荷蘭 鹿特丹 ,於2004年2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 1] [ 2]
背景
各締約國憶及《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熱內盧宣言》 、《21世紀議程》 、《經修正的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倫敦準則》和《農藥的銷售與使用國際行為守則》;意識到國際貿易中的某些危險化學品 和農藥 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具有有害影響;決心保護包括消費者和工人健康在內的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國際貿易中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潛在有害影響,制訂公約各條款。[ 3]
內容
公約[ 3] 目標是通過便利就國際貿易中的某些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進行資料交流、為此類化學品的進出口規定一套國家決策程序並將這些決定通知締約方,以促進締約方分擔責任、開展合作,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危害,並推動以無害環境的方式加以使用。公約對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的程序、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的程序、出口化學品、資料交流等作了規定。公約還設立了締約方大會和秘書處。
附件
根據第5條(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的程序)發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資料
將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列入附件3 的標準
適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學品
將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列入附件3 的標準
出口通知所需提供的資料
附件三所列適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學品
化學品
化學文摘號
類別
2,4,5-涕
93-76-5
農藥
艾氏劑
309-00-2
敵菌丹
2425-06-1
氯丹
57-74-9
殺蟲脒
6164-98-3
乙酯殺蟎醇
510-15-6
滴滴涕
50-29-3
狄氏劑
60-57-1
地樂酚和地樂酚鹽
88-85-7
1,2-二溴乙烷 (EDB)
106-93-4
敵蚜胺
640-19-7
六六六(混合異構體)
608-73-1
七氯
76-44-8
六氯苯
118-74-1
林丹
58-89-9
汞化合物,包括無機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和烷氧烷基及芳基汞化合物
五氯苯酚
87-86-5
久效磷 (有效成份含量超過600g/l的可溶性液劑)
6923-22-4
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
甲胺磷 (有效成分含量超過1000g/l的可溶性液劑)
10265-92-6
磷胺 (有效成份含量超過1000g/l的可溶性液劑)
13171-21-6(混合物、(E)和(Z)異構體)、23783-98-4((Z)-異構體)、297-99-4((E)-異構體)
甲基對硫磷(有19.5%、40%、50%、和60%活性成分的對硫磷甲基可乳化濃縮體的某些製劑和有1.5%,2%和3%活性成分的粉塵)
298-00-0
對硫磷 (除懸浮劑(CS)以外的所有製劑-氣膠、可粉化的粉劑(DP)、乳油(EC)、顆粒劑(GR)和可濕性粉劑(WP)-均在此列)
56-38-2
青石棉
12001-28-4
工業用
多溴聯苯 (PBB)
36355-01-8(六-)、27858-07-7(八-)、13654-09-6(十-)
多氯聯苯 (PCB)
1336-36-3
多氯三聯苯 (PCT)
61788-33-8
三(2,3-二溴丙磷酸酯)磷酸鹽
126-72-7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