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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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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

弘治中兴明朝明孝宗統治时期所出現的承平时期。明孝宗统治期间以弘治作为年号,清修《明史》記載,朱祐樘自幼生于微寒,所以他在位期间“更新庶政,言路大开”[1],使成化朝以来奸佞当道的局面得以改观。明孝宗励精图治,被誉为“中兴之令主”。清修《明史》中亦用“恭检仁至、勤政爱民”八个字来形容明孝宗,然而有學者指出這些屬於溢美之詞,所謂「中興」未免過譽[2]

吏治

李東陽
謝遷

明孝宗即位之后就开始整顿吏治,在内阁罢免了以外戚万安为首的“纸糊三阁老”,打擊當時的惡勢力,起用王恕怀恩马文升等官吏,徐溥刘健谢迁李东阳等贤臣;还为抗击瓦剌建立大功的于谦建旌功祠,时称朝序清宁。

政事處理

在明孝宗統治國家的十八年中,召見閣臣的次數總共有九次,比明憲宗二十三年來召見一次还多。明孝宗即位之初會聽信閣臣的諫諍,但是後來用各種方法來搪塞閣臣和科道官的建議,弘治初政所革除的弊政,不僅全部恢復,而且還更加惡化[2]

司法

明孝宗重视司法,他令天下诸司审录重囚,慎重处理刑事案件。弘治十三年(1500年),制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五年(1502年),编成《大明会典》。

治水

弘治二年(1489年)五月,开封黄河决口,孝宗命户部左侍郎白昂领二十五万人修治。黄河所经郡县多遭水灾,开封尤为严重[3]。弘治二年五月明孝宗命巡抚督所司征发五万人修筑决口。弘治二年冬时黄河水消沙积,决口淤塞[4][5]。由于黄河河道形成多支併流的形势和灾害较重,明政府几次下令免征河南赋税,弘治二年九月因黄河水灾暂停征河南开封等府亏欠种马驹并备用马匹[6]。十二月又以水旱灾免河南开封等六府并汝州麦213,340石,丝119,960余两,宣武、彰德等八卫所麦20900有奇[7]

弘治三年(1490年)二月又因水灾免河南开封等六府并汝州弘治二年分秋粮375,008石,草482,270余束,及怀庆等八卫屯粮6,030石[8]。由于这次水灾较为严重,当时甚至有人建议迁开封城以避河患。

弘治四年(1491年)十月,黄河再次溢水,明孝宗命有司赈济开封、怀庆二府及归德、宣武、睢阳三卫被灾之家[9]

弘治五年(1492年),苏松河道淤塞,泛滥成灾。孝宗命工部侍郎徐贯主持治理,历时近三年方告完成。从此,苏松消除了水患,再度成为鱼米之乡[10]

弘治六年(1493年),黄河又于张秋决堤,由汶水入海,漕运中绝[11][12][13],经朝臣推荐,孝宗命浙江左布政使刘大夏前往治理黄河,经两年时间治理,黄河自开封往东,不再向东北入山东流入渤海,而是向东南,经徐州,由洪泽湖北汇入淮河,夺淮河河道入黄海。筑长堤三百六十里,基本上抑制了黄河水患,此后漕河上下无大患者二十余年。弘治六年六月又以黄河水患免河南兰阳、仪封、考城三县夏税麦4670余石,丝2640余两,秋粮11640余石,草15700余束[14]

经济

明代历朝国家赋税收入,洪武永乐宣德三朝为高峰。正统年间,由于将江南重赋官田改依民田起科,赋税收入锐减至二千六百余万石。从此以后,景泰天顺成化始终徘徊于二千五百万至二千六百万石之间,而弘治朝却增至二千七百万石,成为明中叶赋入高峰。其实这不仅是赋税的增加,登记人口也一直在比较稳定地增长,从弘治元年(1488年)至弘治八年(1495年),人户由9,113,630户增至10,100,279户,至弘治十四年(1501年)更增至10,408,831户,弘治十七年(1504年)达10,508,935户,登记人口数则由弘治元年(1488年)的50,207,934口,增至弘治十七年(1504年)的60,105,835口。

弘治十四年,明孝宗因朝廷財政拮據以及軍餉籌措有困難而下詔群臣商議辦法,大學士劉健上奏要求改革弊端,並絕無益之費,躬行節儉,但明孝宗沒有採取任何措施。

弘治十五年,已是「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國家財政步入了入不敷出的狀況,戶部對此作出奏報,戶部呂鈡指出:「常入之賦,以蠲色漸減,常出之費,以請乞漸增,入不足當出。正純以前軍國費省,小民輸正賦而已。自景泰至今,用度雜辦,皆昔所無。民已重困,無可復增。往時四方豐登,邊境無調發,州縣無流移。今太倉無儲,內府殫絀,而冗食冗費日加於前。」,對此明孝宗下廷臣議,廷臣作出多項建議,但是觸及以皇帝為首的權貴的利益而僅作出成效不大的修補政策[2]

後世評價

歷史學家王其榘指出,如果對明孝宗的政積做一番仔細考察,就會發現所謂「中興」未免過譽,不過是更正了明憲宗的一些錯誤做法,以及去除了成化多年的積弊,並沒有新的建樹,對日益加劇的社會政治、經濟矛盾致未能觸及根本[2]

参考文献

  1. ^ 张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列传第六十八》:「当是时,帝更新庶政,言路大开。新进者争,欲以功名自见。」
  2. ^ 2.0 2.1 2.2 2.3 王其榘《明代内阁制度史》,中华书局,1989年
  3. ^ 《明孝宗实录·卷26》
  4. ^ 《明经世文编·卷80》
  5. ^ 《明孝宗实录·卷34》
  6. ^ 《明孝宗实录·卷30》
  7. ^ 《明孝宗实录·卷33》
  8. ^ 《明孝宗实录·卷35》
  9. ^ 《明孝宗实录·卷56》
  10. ^ 《明孝宗实录·卷66—卷72》
  11. ^ 《明经世文编·卷120》
  12. ^ 《明经世文编·卷53—卷54》
  13. ^ 李东阳,《安平镇减水石坝记》。
  14. ^ 《明孝宗实录·卷77》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