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鄴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振鄴(?—1657年),浙江湖州府归安县(今吴兴)人。清初官员。
生平
順治八年(1651年)辛卯科浙江鄉試舉人,順治九年(1652年)聯捷壬辰科進士。官大理寺左评事。在丁酉科顺天乡试中受贿,被處以極刑。妻、子均被發配上陽堡為奴。
參考書目
- 《清实录》
丁酉順天鄉試案 |
| ||||||||
---|---|---|---|---|---|---|---|---|---|
丁酉江南鄉試案 |
| ||||||||
丁酉河南鄉試案 |
|
李振鄴(?—1657年),浙江湖州府归安县(今吴兴)人。清初官员。
順治八年(1651年)辛卯科浙江鄉試舉人,順治九年(1652年)聯捷壬辰科進士。官大理寺左评事。在丁酉科顺天乡试中受贿,被處以極刑。妻、子均被發配上陽堡為奴。
丁酉順天鄉試案 |
| ||||||||
---|---|---|---|---|---|---|---|---|---|
丁酉江南鄉試案 |
| ||||||||
丁酉河南鄉試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