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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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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条格[1]元朝法律之一。

《至正条格》是继《大元通制》之后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三部法律,内容包括了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之前元朝历代帝王发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至正条格》在明初已经只有残本23卷,到了清朝中期之后已经彻底失传,2002年在韩国发现元刊残本《至正条格》两册,包括“条格”、“断例”各一册,一共25卷。《至正条格》重现于世。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内容包括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2]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80多年间元朝官方颁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史實多為《元史》所不載。

编修经过

元惠宗至元四年(1338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3]至元六年(1340年)七月,命翰林学士承旨腆哈、奎章阁学士崾崾等删修《大元通制》,至正五年(1345年)十一月书成,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元惠宗赐名《至正条格》。这部法典共有2909条,其中包括制诏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至正六年农历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条格》中的条格断例两部分(2759条)颁行天下。[4]

《至正条格》一共在全国范围内使用22年,至正二十八年农历八月二日(1368年9月14日),明军攻克元大都元朝退回北方草原后,《至正条格》逐渐失传。

明朝《永乐大典》中的残本内容简介

明初修《永乐大典》,将《至正条格》收入,但只是残本,原书卷数已不可考究,根据《永乐大典》记载,残本共23卷,分祭祀、户令、学令、选举、仓库、捕亡、赋役、狱官等27目。

清朝乾隆年间修《四库全书》,根据《四库总目提要》记载,《永乐大典》收录的23卷残本《至正条格》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凡分目二十七:曰《祭祀》,曰《户令》,曰《学令》,曰《选举》,曰《宫卫》,曰《军防》,曰《仪制》,曰《衣服》,曰《公式》,曰《禄令》,曰《仓库》,曰《厩牧》,曰《田令》,曰《赋役》,曰《关市》,曰《捕亡》,曰《赏令》,曰《医药》,曰《假宁》,曰《狱官》,曰《杂令》,曰《僧道》,曰《营缮》,曰《河防》,曰《服制》,曰《跕赤》,曰《榷货》。

案《元史·刑法志》载,元初平宋,简除繁苛,始定新律。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咨各衙门,将原降圣旨条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英宗时复加损益,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制》。自仁宗以後,率遵用之,而不及此书。

据欧阳元序,则此书乃顺帝至元四年中书省言,《大元通制》,纂集於延祐乙卯,颁行於至治之癸亥,距今二十馀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後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吏或舞文。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编阅新旧条格,参酌增损。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书成,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赐名曰《至正条格》。其编纂始末,厘然可考。《元史》遗之,亦疏漏之一证矣。原本卷数不可考,今载於《永乐大典》者,凡二十三卷。” 

清朝中期后逐渐失传

清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中辑得23卷的残本。乾隆帝曾翻阅此书,题诗一首;四库馆臣曾引用过残本的《至正条格》对所收《元史》进行考证。但是,《四库全书》只把残本的《至正条格》列入存目,导致此书后来在中国最终失传。

长期以来,国内国际元史研究者均认为《至正条格》已经失传。

2002年元刊残本《至正条格》重现于世

2002年在韩国东南部的庆州发现元刊残本《至正条格》两册[5],包括“条格”、“断例”各一册。由于年代久远,书籍破损严重,经过数年的修复整理,庆州残本《至正条格》在2007年8月由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正式整理出版,分影印本和校注本两册。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简介

韩国发现的元刊残本《至正条格》包括条格12卷、断例近13卷,以及断例全部30卷的目录。据统计,条格存374条,断例存426条,总数共计为800条,占《至正条格》颁行总条数(条格加断例一共2759条)的29%。其中现存条格占原条格总数约22%,现存断例占原断例总数约40%。

残本《至正条格》没有全部条格的目录,但通过《四库全书总目》为《至正条格》撰写的提要,可知其条格篇目分别为: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共27门,与现在的唐令、金令篇目大多相同。

残本《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依次为第二十三卷《仓库》,第二十四卷《厩牧》,第二十五卷、第二十六卷《田令》,第二十七卷《赋役》,第二十八卷《关市》,第二十九卷《捕亡》,第三十卷《赏令》,第三十一卷《医药》,第三十二卷《假宁》,第三十三卷、第三十四卷《狱官》。据此推断,其条格的总卷数应有40卷到50卷。

残本《至正条格》所存断例目录,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1门,除缺少唐律、金律的第一门“名例”外,其余的篇目、次序皆与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

《至正条格》的断例共30卷,现存其前半部分,依次为第一卷《卫禁》,第二卷至第六卷《职制》,第七卷、第八卷《户婚》,第九卷至第十二卷《厩库》,第十三卷(后半阙)《擅兴》。[6]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的重要史料价值

在元朝法律中,断例基本相当于唐朝金朝的律,条格基本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令。这个在断例和条格的篇目上反映的很明显。

新发现的残本《至正条格》,是研究元朝历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极为重要的史料。

残本《至正条格》收录了大量元朝后期的法令文书,是研究元朝后期历史的重要史料。[7]

残本《至正条格》所收录至治二年(1322年)以前的元朝文书,虽然时间上和《元典章》重合,所收录延祐三年(1316年)以前的元朝文书,虽然时间上和《通制条格》重合,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所没有记载的。还有的文书则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虽有但记载不详,或者记载有误。[8]

《至正条格》很多内容对《大明律》有明显的影响[9],有助于填补中国古代法律演进过程中的缺环。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孔齐《至正直记》卷1“国朝文典”条提到,“大元国朝文典,有《和林志》、《至元新格》、《国朝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皇朝经世大典》、《大一统志》、《平宋录》、《大元一统纪略》、《元真使交录》、《国朝文类》、《皇元风雅》、《国初国信使交通书》、《后妃名臣录》、《名臣事略》、《钱唐遗事》、《十八史略》、《后至元事》、《风宪宏纲》、《成宪纲要》”。
  2. ^ 根据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8月正式整理出版的残本《至正条格》校注本,书中的《至正条格》条文年代索引,残本《至正条格》中收录的官方文件,最早的颁布于元世祖中统元年(庚申年,1260年),最晚颁布于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
  3. ^ 根据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集》卷7, 四部丛刊初编本)记载,“至元四年(公元l338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臣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于延韦占之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未(亥)。距今二十余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岁月既久,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屡以为言,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为宜。’”……“台臣屡以为言。”
  4. ^ 根据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集》卷7, 四部丛刊初编本)记载,“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杂议而圜听之,参酌比校,增损去存,务当其可。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赐其名曰:《至正条格》。上曰:‘可。’既而群臣复议曰:‘《制诏》,国之典常,尊而阁之,礼也……《条格》、《断例》,有司奉行之事也……请以《制诏》三本,一置宣文阁,以备圣览,一留中书,一藏国史院。《条格》、《断例》,申命锓梓示万方。’上是其议。”
  5. ^  2009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举行了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至正条格》与元代法制研究”开题研讨会,里面提到,《至正条格》是2002年在韩国庆州新发现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元代史料。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基地重大项目“《至正条格》与元代法制研究”开题研讨会综述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残本《至正条格》简介内容,参考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7. ^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现存元代法令文书汇编中,《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以收录文书数量多、范围广著称,但两书收载下限分别只到仁宗延祐三年(1316)和英宗至治二年(1322)。至治二年以后的文书,虽在《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经世大典》残卷(见于《永乐大典》)中有一些收载,但局限于监察、驿站、漕运等主题,内容不够广泛,数量也比较有限。而《至正条格》选录的文书,下限一直收到顺帝至正四年(1344),其中有近40%在至治二年以后,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等不同方面,绝大部分都是我们以前不知道的新材料。 例如条格《捕亡》门“防盗”第二条,记载顺帝至元三年(1337)刑部根据监察御史意见拟定的“防御盗贼事理”四款,间接反映了当时江南地区的动荡形势。断例《卫禁》门“肃严宫禁”第二条,记载泰定四年(1327)上都留守司向泰定帝的奏事,述及上都的商业状况,颇足珍视。断例《户婚》门“僧道不许置买民田”条,是残本《至正条格》年代最晚的文书之一,记载元廷针对寺观经济恶性膨胀的背景,于至正四年发布禁止寺观购买民间土地的禁令,为以往任何史料所未言及。断例《厩库》门所载文宗至顺元年(1330)颁行的“检闸昏钞”条(三款)、顺帝至元四年颁行的“关防漕运”条(十一款)、至正三年颁行的“漕运罪赏”条(二十四款),也都是以前没有见到的重要史料。 还有一些史实,过去仅知大略而不得其详,也可以通过残本《至正条格》得到重要的补充。例如《元史》卷34《文宗纪三》记载:至顺元年十一月“辛丑,征河南行省民间自实田土粮税,不通舟楫之处得以钞代输”。这是针对仁宗延祐年间在河南清查出的隐漏土地征税的举措。有关命令详见于残本《至正条格》条格《田令》门“河南自实田粮”第二条,其中提到在河南查出已经确认的隐漏土地共有435815馀顷,可耕而未耕的土地共有151690馀顷,这两个数字是我们以往不了解的。又如《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记载:泰定二年(1325)十二月“丁亥,……申禁图谶,私藏不献者罪之”。但所禁“图谶”包括哪些书,并未明言。、残本《至正条格》断例《职制》门“隐藏玄象图谶”第一条,则详细开列了此次“申禁图谶”的图书清单,共达五十馀种,为研究元代文化史提供了重要信息。”
  8. ^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 例如条格《狱官》门“恤刑”条,系成宗大德八年(1304)中书省批准的刑部呈文,长达约2900字,详细记载了当时监狱管理中种种触目惊心的严重弊端,提出整顿措施10条,是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资料。条格《赋役》门“云南差发”条,为仁宗延祐四年(1317)中书省奏事,述及云南行省动用军队征收民间科差的举措,应当引起云南地方史研究者的关注。断例《职制》门“和雇和买违法”条,则是延祐二年中书省根据御史台呈文拟定的判决通例,针对大都路地方官在和雇和买活动中的各类徇私舞弊、亏官害民行为制定了具体的惩罚标准,对于了解元朝的和雇和买制度和吏治状况很有帮助。这些资料,《元典章》和《通制条格》均未收载,其他书里也没有看到。 虽见于他书而记载不详的材料,如断例《厩库》门“盐课”、“铁课(第一条)”和“茶课”三条文书,实际上就是元廷在所颁发盐引、铁引和茶引上印刷的文字,盐引文字共分9款,铁引7款,茶引6款。《元史》卷104《刑法志三食货》虽有其节略内容,《元典章》亦载有其中一些单独的款项,但完整的盐引、铁引和茶引文字,毕竟只有在《至正条格》中才能看到。又如《元史》卷103《刑法志二职制下》云:“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提到的两种酷刑,“王侍郎绳索”的解释已见于《元典章》卷40《刑部二刑狱狱具禁断王侍郎绳索》,“大披挂”则一向不得其解。残本《至正条格》条格《狱官》门“非理鞠囚”第一条所载世祖至元九年(1372)文书,则明确记载了“大披挂”的含义,即“将犯人枷立”,“上至头髻,下至两膝,绳索拴缚,四下用砖吊坠,沉苦难任”。《元史》卷18《成宗纪一》记载:至元三十一年(1294)十一月“壬子,诏以军民不相统壹,罢湖广、江西行枢密院,并入行省”。残本《至正条格》条格《捕亡》门“捕草贼不差民官”条,则记述了这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即江西行省、行院在镇压抗元活动时互相推诿的情况。凡此种种,有裨于治史甚多。 即使是全文已见于他书收录的文书,也仍然有校勘的价值。例如条格《关市》门“和雇和买”第六条: 至大四年三月,诏书内一款节该:“诸王、驸马经过州郡,从行人员多有非理需索,官吏夤缘为奸,用一鸠百,重困吾民。自今各体朝廷节用爱民之意,一切惩约,毋蹈前非。其和雇和买,验有物之家随即给价,克减欺落者,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这条文件几乎一字不差地出现在《通制条格》卷18《关市》门“和雇和买”第七条,惟独年代作“至元四年”。哪一个正确呢?可以在《元史》中找到旁证。卷34《仁宗纪一》:“(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于大明殿,受诸王百官朝贺,诏曰:‘……诸王、驸马经过州郡,不得非理需索,应和顾和买,随即给价,毋困吾民。’”这显然就是上面所引“诏书内一款节该”,无疑《至正条格》是正确的,《通制条格》本条的“至元”应校改为“至大”。”
  9. ^ 以下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历史系 张帆教授的论文:《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残本<至正条格>》: “《唐律》是中国中古时代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影响十分深远。宋朝除宋初照抄《唐律》的《重详定刑统》(今称《宋刑统》)外,没有颁布过正规的刑律。金朝颁行《泰和律》,篇目一遵唐旧,条文则有少量变动,惜已亡佚,无法进行具体的对比。再下面一部刑律,就要数到《大明律》了。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由十二篇变为七篇三十门,条文也进行了比较多的增删分并,可以说面目大异。唐、明律的比较研究,自晚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明律目笺》以来,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残本《至正条格》的“断例”部分,可以在这方面提供重要的帮助。尽管断例的文字表述形式与律不同,但篇目、条目仍与前后朝代的律典有明显联系。可以注意到一个有趣现象,《至正条格》断例的篇目仍沿《唐律》之旧,但在各篇的条目上却往往与《大明律》更加接近。兹举有关婚姻的条文为例。《唐律》“户婚”门有关婚姻的条文共21条,《大明律》“户律”的“婚姻”门共18条。后者条数虽少,但基本囊括了前者21条的内容,同时却有6条内容为《唐律》所无。这6条分别是: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强占良家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蒙古色目人婚姻。6条之中,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娶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4条,《至正条格》断例的“户婚”门均已专设条目,而“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条,显然也与元朝背景有关。从这个角度看,《至正条格》对《大明律》有比较明显的影响。相信在这方面,学者还大有深入探讨的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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