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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性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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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性定义定义的其中一種類型[1],這是對新的術語給予一个定義或對現有的术语给予新的意思,以方便進行討論。当賦予了新定義時,該定义可能与字典词法定義)的定义互相矛盾。因此,规定性定义沒有“正确”與“不正确”之分。它只是与其他定义不同,但是可以達到预期的目的。[2]

例如,在纳尔逊·古德曼归纳之谜中,“Grue and Bleen”被定義为“一個物件的特性,在某个时间观察時,它就会显示绿色;在另一個時間观察,它就会变成蓝色”。由於“Grue”在标准英语中没有意义,因此,古德曼创造了新术语并给它提供了規定性定義。

关于规定性定义

规定性定义在提出论据或陈述具体案例时常常用到。例如:

  • 爱一个人就是愿意为那个人而死。
  • “人类”就是指智人
  • “学生”就是“未满18岁的本地学校学生”。

還有一種釐定性定義,屬於規定性定义的子类型。雖然與釐定性定義不矛盾,但只延伸了詞法定義的定義。而在科学哲学中則常用理论性定义,這方面與规定性定义相類似(雖然理论定义在某种程度上是规范性的,但理論定義更像说服性定义)。

许多有争议的观点都需要使用到规定性定义,以便将情感與其他含义赋予上。例如:将“谋杀”定义为“出于任何原因杀死任何生物”。这种论点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定義:“有計劃地杀害人”或“蓄意杀害人”。 在这种情况下,词法定义則屬於介于两者之间。

当规定性定义与词法定义混淆时,便會出現模棱两可的风险。

參看

参考文献

  1. ^ Stipulative definition. merriam-webster. 美國. [2020-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9) (英语). 
  2. ^ Cline, Austin. Stipulative Definitions. Atheism.about.com. About.com. [2017-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