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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性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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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性定義定義的其中一種類型[1],這是對新的術語給予一個定義或對現有的術語給予新的意思,以方便進行討論。當賦予了新定義時,該定義可能與字典詞法定義)的定義互相矛盾。因此,規定性定義沒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分。它只是與其他定義不同,但是可以達到預期的目的。[2]

例如,在納爾遜·古德曼歸納之謎中,「Grue and Bleen」被定義為「一個物件的特性,在某個時間觀察時,它就會顯示綠色;在另一個時間觀察,它就會變成藍色」。由於「Grue」在標準英語中沒有意義,因此,古德曼創造了新術語並給它提供了規定性定義。

關於規定性定義

規定性定義在提出論據或陳述具體案例時常常用到。例如:

  • 愛一個人就是願意為那個人而死。
  • 「人類」就是指智人
  • 「學生」就是「未滿18歲的本地學校學生」。

還有一種釐定性定義,屬於規定性定義的子類型。雖然與釐定性定義不矛盾,但只延伸了詞法定義的定義。而在科學哲學中則常用理論性定義,這方面與規定性定義相類似(雖然理論定義在某種程度上是規範性的,但理論定義更像說服性定義)。

許多有爭議的觀點都需要使用到規定性定義,以便將情感與其他含義賦予上。例如:將「謀殺」定義為「出於任何原因殺死任何生物」。這種論點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定義:「有計劃地殺害人」或「蓄意殺害人」。 在這種情況下,詞法定義則屬於介於兩者之間。

當規定性定義與詞法定義混淆時,便會出現模稜兩可的風險。

參看

參考文獻

  1. ^ Stipulative definition. merriam-webster. 美國. [2020-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9) (英語). 
  2. ^ Cline, Austin. Stipulative Definitions. Atheism.about.com. About.com. [2017-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