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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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英語:Airworthiness Directive,通常简写成AD)是为了通知已认证飞机的所有者和操作者,特定型号的飞机、发动机、航空电子设备或其他系统存在已知的安全隐患,且必须予以纠正。[1][2]

如果一架已认证的飞机尚未遵守重要的适航指令,那么它将不适合飞航。[1][2]因此,适航指令对于飞机操作者是强制性的。

目的

适航指令通常来自營運商报告的运行困难,或航空事故的调查结果。适航指令通常由飞机制造或注册国的民航当局发布。适航指令发布时,注册国与制造国的民航当局几乎总会协调,以确保发布的适航指令没有冲突。

具体而言,适航指令的目的是通知飞机所有者:

  • 飞机可能有不安全的因素,或[3]
  • 飞机可能无法符合认证基础或其他条件,影响飞机的适航性,或[3]
  • 必须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持续的安全飞行,或[3]
  •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飞机将被禁止飞行,直到设计并实施整改行动为止。[3]

适航指令在大多数地区是强制性的,且往往有遵守指令的限期或飞机飞行小时。

适航指令可以分为两大类:[來源請求]

  1. 需要在下一次飞行前立即遵守的紧急指令,和
  2. 需要在指定时间内遵守的较不紧急指令。

发布机构

适航指令由大多数民航监管部门发布,包括:

各国程序

美国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通过三个不同的程序发布适航指令:[6]

  • 标准适航指令程序:先通告规则拟议(NPRM),其次是最终规则
  • 最终规则及征求意见
  • 紧急适航指令—不征求意见而发布。这只是用来发布“当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所有者/操作者立即采取行动……以迅速纠正紧急飞行安全状况。”[6]

参见

参考

  1. ^ 1.0 1.1 1.2 加拿大交通部.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Manual, LRA - 2.0 Aircraft Airworthiness, Airworthiness Directives. October 2008 [2008-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4-17). 
  2. ^ 2.0 2.1 加拿大交通部. Canadian Aviation Regulation 605.84 Aircraft Maintenance - General. January 2008 [2008-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07). 
  3. ^ 3.0 3.1 3.2 3.3 加拿大交通部. Canadian Aviation Regulation Standard 593.02 Airwothiness Directives. January 2008 [2008-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8). 
  4. ^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2018-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8). 
  5. ^ 适航指令的颁发和管理. [2018-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9). 
  6. ^ 6.0 6.1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Types of Airworthiness Directives. October 2009 [2009-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16).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