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華民國語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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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8年6月5日所公布的文化基本法

條目內提到包含中國語言列表是依據《文化基本法》第1條、第6條和《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不過參考文化基本法的第6條規定,所謂人民享有選擇語言應該不侷限於台灣固有族群語言與有主權爭議的中華民國法理疆域內之各民族語言,而應是泛指世界各語言。而文化基本法裡各固有族群自然語言的定義應該等同於國家語言發展法所定義的自然語言,那樣一來就與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所認定的台灣語言列表相同了,因此中國列表的依據應該不包含文化基本法的第6條。再來,關於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這點也有問題,個人認為中華民國語言列表的認定爭議在於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爭議議題,因此包含中國語言列表其依據應為《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的疆域依據,而非第3條的國民定義依據。在此提出討論。-Viy4092 (留言) 2020年3月21日 (六) 13:4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