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民国语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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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8年6月5日所公布的文化基本法

条目内提到包含中国语言列表是依据《文化基本法》第1条、第6条和《中华民国宪法》第3条,不过参考文化基本法的第6条规定,所谓人民享有选择语言应该不局限于台湾固有族群语言与有主权争议的中华民国法理疆域内之各民族语言,而应是泛指世界各语言。而文化基本法里各固有族群自然语言的定义应该等同于国家语言发展法所定义的自然语言,那样一来就与依据《国家语言发展法》第3条所认定的台湾语言列表相同了,因此中国列表的依据应该不包含文化基本法的第6条。再来,关于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3条这点也有问题,个人认为中华民国语言列表的认定争议在于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争议议题,因此包含中国语言列表其依据应为《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的疆域依据,而非第3条的国民定义依据。在此提出讨论。-Viy4092 (留言) 2020年3月21日 (六) 13:4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