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康夫” → “汪康夫案”:应改为案件条目--源義信(留言) 2023年9月21日 (四) 11:43 (UTC)[回复]
- “汪康夫案”这个名称是哪里来的?--Fire Ice 2023年9月21日 (四) 12:26 (UTC)[回复]
- 首先,在网络上搜索“汪康夫案”或“汪康夫强奸案”可以找到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使用这两个名称。参见相似的冤假错案事件,大多以案件名为主题创建条目:张玉环案、呼格吉勒图案等。而且是否可以理解为「XX案」为此类涉及法律事件的一般称呼。
- 再者,关于更名原因,事件本身受到广泛关注、报道,具有关注度和大量可靠来源,可以单独编写为词条,而该人物本身似不满足人物收录标准,如果以人名为标题,条目的内容几乎全为该案件的内容。
- --源義信(留言) 2023年9月21日 (四) 14:26 (UTC)[回复]
- 這條目是不是太短了?如果是作為案件條目,可能缺乏必要細節而得提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9月21日 (四) 17:15 (UTC)[回复]
- 在没有改写内容前不应更名。--Fire Ice 2023年9月21日 (四) 22:5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