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臺灣古蹟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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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以上說明疑有誤。目前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確實有將古蹟分為「國家古蹟」、「直轄市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種,但並無「國家古蹟 = 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 = 二級古蹟;縣市級古蹟 = 三級古蹟」這樣的規定或說法。  事實上1997年以後指定的古蹟,已無一、二、三級這樣的分法或名號,只有「國定古蹟」、「市定古蹟」(直轄市或省轄市皆可稱之)、「縣定古蹟」之稱謂。1997年之前指定者,依新法,原一級、二級古蹟皆改屬「國定古蹟」或「國家古蹟」而已無一、二級之分,原三級古蹟則依所屬縣市改隸為「直轄市古蹟」或「縣市級古蹟」,一般稱謂則改稱「市定古蹟」或「縣定古蹟」,也已無三級古蹟之稱;但因部分縣市並未完全依新法修改舊有古蹟現場周邊的說明標示等(文建會並未強制),以致目前仍常可於古蹟現場看到舊有「一、二、三級古蹟」之標示,但新法中確實並無一、二、三級古蹟這種分類法。

參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1] 重點在第十四條 211.75.133.164 (留言) 2009年1月19日 (一) 07:39 (UTC)阿浪[回复]

(:)回應:條目內容已更正,模板部分後續再處理。-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02 (UTC)[回复]
感謝Kolyma的關注,不過請K兄對古蹟分類法的做法稍微斟酌一下,現下實務上,一二三級分級做法仍相當普遍,您可以用搜尋引擎查一下『三級古蹟』關鍵字,就可以知道這種情形。事實上民國九十年修訂的「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仍有等級劃分(如條文第三條: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公有古蹟,得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授權古蹟管理使用機關辦理委託管理維護事項;無管理使用機關者,得授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請K君明察。--Winertai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54 (UTC)[回复]
既然如此,建議以新制為主,加註舊制,作為權宜之計。-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17 (UTC)[回复]

安平古堡年代

本文寫1640年,在安平古堡中記的是1624年。

台南觀光(官網)介紹的是163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