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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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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案编辑:User:Sanmosa
方针指引:PL303 - 共识方针
通过日期:2022年1月6日当时版本

序言(讨论摘要)

社群经讨论:

  1. 注意到《共识方针》的规定使得一部分小修订需要的公示时间过长;
  2. 认为应制定简易规定,便利修订幅度微小、潜在争议明显不大的修订案更快通过。

正文

  1. 将《共识方针》第2.3.1.1(一般公示基本规定)章节中“提案可立即重行公示”修改为“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简易规定立即重行公示”
  2. 在《共识方针》第2.3.1.1(一般公示基本规定)章节后新增三个章节:
    • “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一章,其内容为:
      “虽有以上规定,惟如该提案并不涉及方针指引等规定的客栈讨论,并有提案人以外的至少3人或所有参与讨论者(以较少者为准)同意可免去相关提案的公示程序,且无人反对如此为之,该提案可在取得共识后或首条提出应免去公示程序之留言的3日后(以较晚者为准)立即执行,而毋须跟从基本规定。该修订提案获立即执行后,应在{{Bulletin}}的‘公告’字段加入连结宣告该修订已获进行。”
    • “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一章,其内容为:
      “虽有以上规定,惟如该提案:
      “1. 为提议对既有方针指引等规定进行内容调整的提案(不包括新增与废除完整方针指引或章节方针指引等规定的提案);且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为对方针指引等规定的单纯语法调整、错别字更正或现实性对应调整(事实性修订),且无人对相关修订提案是否单纯语法调整、错别字更正或现实性对应调整(事实性修订)提出合理质疑;或
      • “并未实际更动方针指引文本,
      “该修订提案可立即执行,而毋须跟从基本规定。该修订提案获立即执行后,应在{{Bulletin}}的“公告”字段加入连结宣告该修订已获进行。”
    • “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一章,其内容为:
      “重行公示前除无须7日内无新留言或已讨论达30日外,其规则与一般公示基本规定同,除非所有发表相关意见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断的公示期处理。提案存档后若要重行公示,应同时补回相关讨论链接,以便社群查阅。”
  3. 《共识方针》第2.3.1(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章节中的两个注释作出如下调整:
    • 在有关“新留言、新意见”的注释最后增加: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且不再作为对该提案的正当合理的意见。”
    • 在有关“取得共识”的注释最后增加:
      “;下同。”
  4. 上述修正自公示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正要览

現行條文

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

為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除非發表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者同意在計算公示期的開始時間時可排除其影響,互助客栈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1]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時,應在討論串聲明公示期於當時開始與公示期的長度(公示期的長度須至少為7日,如未聲明公示期的長度則默認為7日),並在討論串聲明後的1日內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提案正在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若無正當合理異議,提案作通過論。公示期間若有正當合理的新意見,公示期應中止,而相關意見應經協商處理,在相關意見處理完成後,提案可立即重行公示。重行公示前除無須7日內無新留言或已討論達30日外,其規則與一般公示同,除非所有發表相關意見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斷的公示期處理。提案存檔後若要重行公示,應同時補回相關討論連結,以便社群查閱。

参考資料

  1. ^ 不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以及與提案本身無關的意見,皆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
  2. ^ 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
提議條文

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

一般公示基本規定 為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除非發表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者同意在計算公示期的開始時間時可排除其影響,互助客栈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1]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時,應在討論串聲明公示期於當時開始與公示期的長度(公示期的長度須至少為7日,如未聲明公示期的長度則默認為7日),並在討論串聲明後的1日內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提案正在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若無正當合理異議,提案作通過論。公示期間若有正當合理的新意見[1],公示期應中止,而相關意見應經協商處理,在相關意見處理完成後,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簡易規定立即重行公示。

非方針指引相關提案簡易規定 雖有以上規定,惟如該提案並不涉及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客棧討論,並有提案人以外的至少3人或所有參與討論者(以較少者為準)同意可免去相關提案的公示程序,且無人反對如此為之,該提案可在取得共識後或首條提出應免去公示程序之留言的3日後(以較晚者為準)立即執行,而毋須跟從基本規定。該修訂提案獲立即執行後,應在{{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該修訂已獲進行。

微小修訂簡易規定 雖有以上規定,惟如該提案:

  1. 為提議對既有方針指引等規定進行內容調整的提案(不包括新增與廢除完整方針指引或章節方針指引等規定的提案);且
  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為對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且無人對相關修訂提案是否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提出合理質疑;或
    • 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本,

該修訂提案可立即執行,而毋須跟從基本規定。該修訂提案獲立即執行後,應在{{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該修訂已獲進行。

重行公示簡易規定 重行公示前除無須7日內無新留言或已討論達30日外,其規則與一般公示基本規定同,除非所有發表相關意見[1]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斷的公示期處理。提案存檔後若要重行公示,應同時補回相關討論連結,以便社群查閱。

参考資料

  1. ^ 1.0 1.1 1.2 不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以及與提案本身無關的意見,皆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與「相關意見」。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且不再作為對該提案的正當合理的意見。
  2. ^ 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