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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方針第1號: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規定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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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案編輯:User:Sanmosa
方針指引:PL303 - 共識方針
通過日期:2022年1月6日當時版本

序言(討論摘要)

社群經討論:

  1. 注意到《共識方針》的規定使得一部分小修訂需要的公示時間過長;
  2. 認為應制定簡易規定,便利修訂幅度微小、潛在爭議明顯不大的修訂案更快通過。

正文

  1. 將《共識方針》第2.3.1.1(一般公示基本規定)章節中「提案可立即重行公示」修改為「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簡易規定立即重行公示」
  2. 在《共識方針》第2.3.1.1(一般公示基本規定)章節後新增三個章節:
    • 「非方針指引相關提案簡易規定」一章,其內容為:
      「雖有以上規定,惟如該提案並不涉及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客棧討論,並有提案人以外的至少3人或所有參與討論者(以較少者為準)同意可免去相關提案的公示程序,且無人反對如此為之,該提案可在取得共識後或首條提出應免去公示程序之留言的3日後(以較晚者為準)立即執行,而毋須跟從基本規定。該修訂提案獲立即執行後,應在{{Bulletin}}的『公告』字段加入連結宣告該修訂已獲進行。」
    • 「非方針指引相關提案簡易規定」一章,其內容為:
      「雖有以上規定,惟如該提案:
      「1. 為提議對既有方針指引等規定進行內容調整的提案(不包括新增與廢除完整方針指引或章節方針指引等規定的提案);且
      「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為對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且無人對相關修訂提案是否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提出合理質疑;或
      • 「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本,
      「該修訂提案可立即執行,而毋須跟從基本規定。該修訂提案獲立即執行後,應在{{Bulletin}}的「公告」字段加入連結宣告該修訂已獲進行。」
    • 「非方針指引相關提案簡易規定」一章,其內容為:
      「重行公示前除無須7日內無新留言或已討論達30日外,其規則與一般公示基本規定同,除非所有發表相關意見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斷的公示期處理。提案存檔後若要重行公示,應同時補回相關討論連結,以便社群查閱。」
  3. 《共識方針》第2.3.1(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章節中的兩個註釋作出如下調整:
    • 在有關「新留言、新意見」的註釋最後增加: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且不再作為對該提案的正當合理的意見。」
    • 在有關「取得共識」的註釋最後增加:
      「;下同。」
  4. 上述修正自公示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正要覽

現行條文

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

為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除非發表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者同意在計算公示期的開始時間時可排除其影響,互助客棧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1]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時,應在討論串聲明公示期於當時開始與公示期的長度(公示期的長度須至少為7日,如未聲明公示期的長度則默認為7日),並在討論串聲明後的1日內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提案正在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若無正當合理異議,提案作通過論。公示期間若有正當合理的新意見,公示期應中止,而相關意見應經協商處理,在相關意見處理完成後,提案可立即重行公示。重行公示前除無須7日內無新留言或已討論達30日外,其規則與一般公示同,除非所有發表相關意見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斷的公示期處理。提案存檔後若要重行公示,應同時補回相關討論連結,以便社群查閱。

參考資料

  1. ^ 不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以及與提案本身無關的意見,皆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
  2. ^ 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
提議條文

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

一般公示基本規定 為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除非發表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者同意在計算公示期的開始時間時可排除其影響,互助客棧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1]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時,應在討論串聲明公示期於當時開始與公示期的長度(公示期的長度須至少為7日,如未聲明公示期的長度則默認為7日),並在討論串聲明後的1日內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提案正在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若無正當合理異議,提案作通過論。公示期間若有正當合理的新意見[1],公示期應中止,而相關意見應經協商處理,在相關意見處理完成後,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簡易規定立即重行公示。

非方針指引相關提案簡易規定 雖有以上規定,惟如該提案並不涉及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客棧討論,並有提案人以外的至少3人或所有參與討論者(以較少者為準)同意可免去相關提案的公示程序,且無人反對如此為之,該提案可在取得共識後或首條提出應免去公示程序之留言的3日後(以較晚者為準)立即執行,而毋須跟從基本規定。該修訂提案獲立即執行後,應在{{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該修訂已獲進行。

微小修訂簡易規定 雖有以上規定,惟如該提案:

  1. 為提議對既有方針指引等規定進行內容調整的提案(不包括新增與廢除完整方針指引或章節方針指引等規定的提案);且
  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為對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且無人對相關修訂提案是否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提出合理質疑;或
    • 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本,

該修訂提案可立即執行,而毋須跟從基本規定。該修訂提案獲立即執行後,應在{{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該修訂已獲進行。

重行公示簡易規定 重行公示前除無須7日內無新留言或已討論達30日外,其規則與一般公示基本規定同,除非所有發表相關意見[1]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斷的公示期處理。提案存檔後若要重行公示,應同時補回相關討論連結,以便社群查閱。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不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以及與提案本身無關的意見,皆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與「相關意見」。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且不再作為對該提案的正當合理的意見。
  2. ^ 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