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Clithering/留言存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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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百分数的表示方式

你好。有关百分数的表示方式的确没有明写在维基百科方针指引中,不过可以翻开小学课本,有关百分数的表达方式是:4%或者百分之四。无论“百分之4”还是“四%”都是不规范的写法。因为“百分之四”是一个整体,而不是“百分之”和“四”两个词语。另一种写法是4个百分点或者四个百分点。中国大陆有关于汉语中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书写规范,里面有相关的说明;香港貌似没有对百分数写法的规范文件,所以按理来说应该遵从能够查到的规范(如果香港有关规范中规定百分之4是合理写法,可以做地区转换)。—Snorri留言2013年5月1日 (三) 04: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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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的搜索结果

搜索"百分之4"的结果有156万条,搜索"百分之四"的结果有281万条。搜索"百分之4" "gov.hk"的结果5270条,搜索"百分之四" "gov.hk"的结果21900条。虽然我认为Google搜索结果并不能作为决定性证据,但对比结果显示百分之四比百分之4更加常用,而且说明香港政府也是两者兼用,并未有统一规范。而中国大陆有明确法律规定,百分之四和4%方为正确书写方式。不知Clithering兄能否听我这个数学专业人士一言?谢谢—Snorri留言2013年5月1日 (三) 04:5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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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百分之4"是“一些本身不能稱上是錯誤的資料”,请恕我不能认同。"百分之4"为何是不正确的写法,我在上面的留言中已有详述,不论是从数学本身的逻辑,还是从相关的官方规定,都已经给出了理据。我认同你所说的编者的自由,但我想当一个编者写了错别字的时候,也应当让另外的编者改正之,不论这个错别字有多么的常见。当然这里的"百分之4"并不是错别字,而是逻辑上不正确,法律上不合规范的写法。既然有更加正确的写法,为何不采用呢?至于我提到我的数学专业人士身份,仅仅是为了说明我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引起你的不快,还请见谅。—Snorri留言2013年5月1日 (三) 05: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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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令、法案

Clithering您好,最近我在修改英國政府和法律方面的條目時經常會踫到您創建的條目。首先對您在這方面的貢獻的數量和質量表示敬佩。然後我想對我的一部分編輯稍作解釋。我發現在很多條目(包括您創建的部分條目)内對英文各種立法的種類名稱的翻譯有些不一致 -- 例如中文裏有時會將“Act”翻成“法”、“法令”或“法案”。我想這些名稱由於是專業術語,在維基條目乃至字典解釋中有些混淆也是情有可原的。爲了嚴謹起見,我對這些名稱的編輯是根據如下原則(根據是法律界習慣譯法、各種法律效力的不同,再參考字典定義):

  • Statute = 法令。“Statute”既是成文法的統稱也是某些第一級立法的名稱,“法令”的本義也相應的包括律、法規和行政命
  • Act = 法。由國會通過生效的第一級立法。
  • Bill = 法案。在審議或未通過的立。經國會通過生效后成爲。當然有些法律即使通過后仍因習慣稱爲“法案”,例如“Bill of Rights”。
  • Regulations = (國會制定的)法規或(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定。
  • Order = 令 - 例如“Order in Council”,“樞密院令”或“女王會同樞密院令”。

如果以上有不通的地方歡迎您指正。--Sumple (Talk) 2013年5月11日 (六) 14: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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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留言。這幾天我又考慮了一下這些問題。我同意香港法律的用詞是最有借鑑價值的,但是同時我也希望最好能夠兼顧其他地區的用法。其中有一點需要留意,就是香港法律中的成文法名稱和英國不是完全對等:例如“Ordinance”在香港是第一級立法,但在英國這是地方級的委任立法。相反,英國的“Act”由於歷史原因香港是沒有的。我覺得另一個可以借鑑的系統是新加坡:同樣是普通法系、同樣法律語言主要是英文、同樣有使用官方的中文譯名,而且所用(英文)名稱和英國更加接近。維基上有一些關於新加坡法律的内容,此外新加坡的(官方的)律師學院網站也有一些中文内容。參照您的提議並結合這些考量,我的想法如下:
    • Statute = 1.(泛稱時)成文法;2.(特指時)法令(例如:《西敏法令》、《安娜法令》等)。
這裡主要的考慮是把這些稱作“Statute”的法律稱爲“法令”在中文譯法中已成爲習慣,且歷史悠久。作爲泛指時,雖然有其他習慣説法,但最貼切的概念應該是“成文法”。
    • Act = 法。
這裡主要的考慮是多數文獻都把“某Act”譯作“《某法》”,不論是在論述美國或英國的某部法律時,還是新加坡律師學院在論述某部新加坡法律時。
我理解您指出的“法”可能會混淆“關於某一方面法律”和特指的“某一部法律”,但相應的問題在現代中文裏是一直存在的,中文的解決辦法是作某部法的名稱時用《》號,我想這種方式足夠解決問題。例如:”澳洲刑法主要由普通法和《1914年刑法》組成”。
另一考慮是英文裏會把一些民法系國家的立法稱爲“Law”,例如中國大陸的《某法》在英文裏就是“某Law”。不過我認爲這是由於英語和這些其它語言中的這些概念沒有完全的對應造成,反過來不一定成立。至少(如上所述)很多文獻裏都仍將“Act”譯成“法”。
    • Bill = 草案
:我同意您的用法。我原先的想法是“Draft”或“draft bill”應該稱爲“草案”,但重新思考以後我認爲“Draft”可以譯為“稿”,例如“《某法草案》二讀稿”。
    • Regulation = 規例
我提出的“法規”譯法是參照中國大陸用法,我覺得“規例”在香港以外地區可能會覺得比較生疏。我沒能找到新加坡法律裏的“Regulation”的中文譯法。不過我想這個名稱在維基關於英國的條目中用到的概率比較小,所以應該沒有大影響。如果“規例”是香港法律用法,我覺得可以接受。
    • Order = 令。
如上譯法您是否覺得可以接受?歡迎指正和繼續討論。--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0:27 (UTC)[回复]
已覆
多謝您的指點。參考您提出的論點和資料后,我感覺“Act”作爲“法”或“法令”譯法是依照地區有所區別的。在中國大陸的用法稱“法”為多,在香港稱“法令”為多,而在新加坡兩种都有,但稱“法”相對較多。我同意中國大陸或臺灣的用法借鑑價值比較小(因爲不可能是法律上的官方翻譯),但是作爲廣義的中文維基,中國大陸或臺灣的用法也應顧及。可能這個問題最終應以地域轉換方式解決。但就目前來説,我對用“法令”的最大質疑是這樣就不能區分英文“Act”和“Statute”(專指時)。
關於“Statute”譯為“法規”,我的理解指的是泛指時:即“statute”=“Acts and regulations”=“法律與規章”=“法規”,這樣的用法在中國大陸(論及普通法國家時)有時可見,但在特指時就不妥當了。特別是(如上所述)“某Statute”習慣上是譯為“《某法令》”的。如果這裡用上《西敏法規》或《安妮法規》是不妥的。
這樣就回到上面我提到的問題:如果“Act”和“Statute”都譯為“某法令”就無法區分原文裏的區別。當然,反過來說呢,既然所有特指的《某Statute》都是別稱,其正式名稱及法律效應其實都是“Act”,所以兩者一樣翻譯也說得過去。您認爲如此妥協是否可以?
(附帶一提,如上所述,我不認爲對於民法系國家的“法”的英文翻譯應該左右“Act”的翻譯。《基本法》雖在香港法律中有所引用,但其本質是中國大陸立法,所以也歸于此類。不清楚您提到的《婚姻法》是否中國大陸法律?能否指明?此外關於“Act of Parliament”,作爲泛稱我認爲譯作“國會法令”或“國會立法”都可以,和專指“某Act”時的譯法不必完全相同。)--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7:55 (UTC)[回复]
另外我注意到您提到的成文法架構和英國的立法結構不完全吻合。在英國,Ordinance是某些地方政府所立的地方性法規,在全國法律内是沒有的。英國的立法結構是:Constitution>Act>Order-in-council,Order或Regulation(統稱Statutory Instrument)。Order-in-council由樞密院制定,Order由大臣制定,Regulation由大臣或部門制定。如果參照中國大陸的用詞,Order-in-council對應的是“法规”,Regulation對應的是“规章”。我不熟悉香港的立法結構,不知香港的“規例”和英國的“Regulation”地位是否相同?--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8:20 (UTC)[回复]
多謝您的再度回應,鑒于有其他編輯加入討論我就在我的討論頁一併回復了,多謝留意!--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0:48 (UTC)[回复]
多謝您的回覆,我同意這只是在暂时无法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的權宜辦法。我會把討論結果匯總為一個副頁,不過鑒于我在中文維基上的活動遠沒有您頻繁,也歡迎您在別處記錄下。--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18 (UTC)[回复]

英国最高法院

您好,關於最高法院條,我認爲沒有必要提出“British Supreme Court”説法,在英語裏這不是常見的名稱,無論俗稱或簡稱都不常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是兩种譯法,一種比較直白,一種比較符合中文習慣,但兩种都是“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翻譯(我也理解在香港法律裏過去有將“United Kingdom”直譯為“聯合王國”的做法,但据我所見現在除了在提到英國國號全稱時,一般用法是比較趨近其他華文地區的用法的)。關於哪種譯法在中文裏比較常見是另一個問題,但確實不是在英語裏可以分別找到對應的。--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8:50 (UTC)[回复]

您好,確實在媒體乃至口語中都有“British Supreme Court”的用法,但我的理解不是作爲名稱而用,British是作爲形容詞使用,就像“Chinese navy”指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但這不一定代表使用者把“Chinese navy”當作是該軍隊的名稱來用。不論怎樣,我覺得中文的兩种譯名對應的都是其英文的全稱,不一定需要找到一對一對應的英文名稱。這是我作爲不時需要和該機構打交道的人的看法,供您參考。--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1:00 (UTC)[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合作,您最后的提议我接受。--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12 (UTC)[回复]

覆:弗利特街

您提出的方案我理論上沒有異議,但我覺得有兩個難點:第一,中文資料提到該街道的頻率是不是足夠用來判斷通用譯法?例如您說的“緬甸臺”就像“泰晤士報”是有常用且穩定的習慣譯名的,但該街道的中文譯名就不一定了。第二,我同意“艦隊街”是不時會見到的譯名,但至少中國大陸的官方地理類出版物中用“弗利特街”似乎較多,兩种用法哪种比較常用好像不能簡單判斷。以上供您參考,這方面您接觸的資料肯定比我要廣,如果您認爲兩點都不是問題的話,我同意您提出的方案,還請您直接修改。--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32 (UTC)[回复]

深有同感

看完你的加入中文維基一周年感言,尤其是後面三年回顧的部分,感慨萬千。個人在這幾年之間,用不同名子於英文維基闖蕩,看到的卻是一個原本如宇宙一般廣大的社群,從2007-08年的高峰持續走下坡,你應該也有這樣的經驗,打開一個英文維基條目的前500次歷史,發現的是逐年倍減的編輯次數,今年已經到達很恐怖的低潮。無法吸引真心、用心貢獻的編輯者,而阻撓條目進步和創作氣氛的雜訊、地域紛爭、短視思考、官僚體制不斷擴大,這才是一個wiki衰敗的遠因。中文維基沒有經過這種膨脹期,是好是壞,我們無從得知。許久沒回來,看到了往年的一些常態,加上新一代的雜訊和問題,只有一笑置之。還記得當年我們加入時前一代的那些維基人嗎?如Dgg32孔明居士,他們都走了,我們真的老了。

長篇大論一翻,希望你不會介意。如果有興趣的話,我提議我們共同建設Wikipedia:基礎條目,共勉之。Lecter 咖啡館♨ 2013年6月5日 (三) 16:48 (UTC)[回复]

謝謝你的回覆,很佩服你幾年以來不中斷的貢獻,個人可能就沒有這種毅力了…關於基礎條目的提議,如果你有自己的編寫計畫,盡管先去寫你覺得重要的沒關係,基礎條目要整個涵蓋不是短期的事。我給Mdennis的留言,只是個人對中文維基的一些認知,你過獎了。在英文維基見識了許多東西,總覺得有些是我們可以從中學習的教訓或經驗,我想我可能過一段時間會用中文寫一篇額外的經驗談,到時再請你提供一些意見。Lecter 咖啡館♨ 2013年6月8日 (六) 14:45 (UTC)[回复]

蓋伊·卡爾頓,第一代多爾切斯特男爵的快速删除通知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请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快速删除旨在加快處理顯然不合適的頁面。若您认为删除理由不合適或您已对条目做了改善,请在被提删页面快速删除模板的正下方加入{{hangon}},并在条目的讨论页中说明理由。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Lif…lon 2013年6月17日 (一) 16:42 (UTC)[回复]

給您一杯茶!

原來您在著手金文泰條目,早知道您有意擴充條目的註腳,我就應該重審時投反對票了...期待您完成後,再次參選優良條目。--晃晃留言2013年6月18日 (二) 11:03 (UTC)[回复]

關於勳章

嗯……不知您在條目探討的勳章議題有無後續意見?……過了一段時間未見回覆,因而到這裡來問問……謝謝。—Ai6z83xl3g留言2013年7月9日 (二) 13:42 (UTC)[回复]

re:霍勞士爵士

抱歉還是沒查到。9月18日是星期日,資料庫無收錄星期日的Sunday Times。9月19日有收錄,但我沒看到霍勞士的報導--北極企鵝觀賞團留言2013年7月16日 (二) 10:25 (UTC)[回复]

邀請您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第十一次動員令

維基娘,動員令的吉祥物
維基娘,動員令的吉祥物
中文维基百科 第十一次动员令邀请函

亲爱的维基百科用户Clithering/留言存檔八您好:

为了提升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品質及数量,質素與數量的提升活動「第十一次动员令」已經開始,並將舉行至2013年9月1日,我們竭誠邀請您积极参与

本次动员令分為大、中、小動員令,大動員令是可以在任何主題中貢獻的動員令項目,中動員令的主題為世界各地和自然自然科學,而小動員令的主題則分別為:最多語言版本的待撰條目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級基礎條目、流行文化侵權待拯救條目

关于本次动员令的详细信息请您参见第十一次动员令的主頁,並請至報名頁面報名參與是次動員令,報名現已開放,而報名維基人必須至少有一條有效貢獻,方可以報名參與,否則報名無效。

请收到本邀请函的维基人,将{{subst:动员令}}轉贴到其他尚未收到本动员令的维基人讨论页上,如果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响应本次动员令、积极建立新条目,也请帮忙散发动员令,因为能否将动员令传播出去,是历次动员令成败之关键,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升维基的服務、品质及數量!非常感謝您的參與!

如果你不想在下次動員令再收到邀請,或想在下次動員令必定要收到邀請,請在此處加入你的用戶名;如果您不想收到邀請,請考慮同時在本頁加入「不接收動員令邀請」或類似信息。謝謝!

邀請你的維基人是:HW 動員令2013年7月23日 (二) 06:59 (UTC)[回复]

提請優良/特色條目評選的建議

您好,在新條目評選中看到你主編提名的百里渠麥敬時等條目,行文、格式及用詞等各方面均已符合提交優良/特色條目之要求,何不將這些佳作提交成為優特條目?十分感謝您對條目的編纂。如有打擾,望見諒。--SCA3580 (提出意見|查閱飛行記錄) 2013年7月26日 (五) 09:29 (UTC)[回复]

请您参与投票古琴的优良条目评选。谢谢!

近一个月来,古琴条目改进很多,正在进行优良条目评选,请您关注。点击这里前往投票。打扰了。非常感谢Topliuchao留言2013年8月19日 (一) 06:01 (UTC)[回复]

请教

请问Junior Lord of the Treasury的妥当译名是?谢。Gz deleted留言2013年8月19日 (一) 19:43 (UTC)[回复]

RE

第一項我沒有意見。第二項,根據台灣的《重編會議規範》(完整參考文獻請見秩序問題條目),是譯作秩序問題沒錯。我不太清楚「規程問題」是不是香港的地區用詞,如果是的話,建議你找出香港的議事規範文獻確定一下,然後加上地區詞轉換。燈火闌珊處留言2013年8月28日 (三) 16:09 (UTC)[回复]

  • (~)補充,《民權初步》第20章也將point of order譯為「秩序問題」,台灣這邊的會議規範有可能是沿用孫文的譯法。譯得精確或不精確,還可以再討論,但台灣這邊受《會議規範》及《重編會議規範》影響,都稱point of order為秩序問題。燈火闌珊處留言2013年8月28日 (三) 16:18 (UTC)[回复]

恭喜您完成第十一次動員令!

維基娘
維基娘

Clithering:

感謝您報名參與第十一次動員令!根據您的貢獻,您已經成功達到了完成是次動員令的的「最低要求」,因此已經成功完成是次動員令!恭喜!

根據動員令報名時您所申報的完成動員令次數,請在您的用戶頁修改以下模板的數字部份: {{User 動員令|8}} (您可以直接複製此行到您的用戶頁適當位置,並保存頁面)

再次感謝您報名參與是次動員令,希望下一次動員令您能繼續參與。如有任何查詢,請至動員令的討論頁

通知您的主持人是:Choihei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00:51 (UTC)[回复]

有關中文大學五十週年人物系列條目

Clithering閣下你好,作為本年度中大的新生,見到閣下用心整理香港中文大學早期的重要人物,本人十分開心。不過就最近在校內見到的展板,得知其實馬臨曾肇添金耀基等等都是對大學早期發展起關鍵作用的人物,不知道閣下有沒有打算整理?--圍棋一級留言2013年9月26日 (四) 04:57 (UTC)[回复]

已覆
感謝你對於這麽多中大人物條目的關注,真不愧香港歷史大師之名。關於李卓敏博士圖片一事,當然沒問題了;至於曾肇添先生的生平資料,除了詢問曾中學生以外,到聯合書院曾肇添樓一走或許也會有不少得著。如果閣下不願意編寫在世人物,那又有沒有興趣編寫已經去世的錢穆唐君毅新亞書院的創辦人呢?--圍棋一級留言2013年9月28日 (六) 02:01 (UTC)[回复]
已覆
今天看到你已經完成了樂品淳條目的編寫,不得不珮服你的高效率。本人現在就讀中大歷史系,如果有什麽資料需要我幫忙向系內助教/教授索取/借閱的話,歡迎隨時聯絡我--圍棋一級留言2013年10月5日 (六) 15:53 (UTC)[回复]
致謝
不用謝了,小意思而已。想知道閣下未來有什麽寫作計劃?我Mid term test過後或許有時間幫忙--圍棋一級留言2013年10月12日 (六) 17:06 (UTC)[回复]

特此感謝

您好!特此感謝閣下於本年初提名及投票予本人,從而獲得了維基編輯獎,為了避嫌,於半年過後才特此致謝,多謝!CVS留言2013年10月5日 (六) 04:10 (UTC)[回复]

请教

Lord Deputy of Ireland如何恰当准确翻译?Gz deleted留言2013年10月5日 (六) 19:51 (UTC)[回复]

已覆

秦朝參選特色條目

你好,得知閣下對歷史很有興趣,現在秦朝參選特色條目中,如果閣下有意願的話,不知道能否前往評定呢?謝謝你-- Jason 22  對話頁  貢獻  2013年10月24日 (四) 15:33 (UTC)[回复]

新加坡布政司

阁下是如何了解关于新加坡,并能够编修此条目?

若可以的话,阁下是否能将其内容翻译至英语,改良en:Chief Secretary, Singapore呢?

我是新加坡维基人。--HYH.124留言2013年11月4日 (一) 03:48 (UTC)[回复]

謝謝您的留言,由於新加坡與香港在殖民地歷史上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和特徵,因此新加坡也是我的業餘研究範圍。事實上,坊間與網上有關新加坡歷史的資料非常豐富,但絕大部以英文資料較可靠,中文資料數量較少,而且中立度大多存疑。目前我的清單也有一些新加坡主題的項目,日後有時間會動筆撰寫。至於新加坡布政司的英文版條目,我早前已經寫了引言,但礙於工作繁多,餘下部份暫無計劃翻譯,希望有其他人繼續完成,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4日 (一) 14:26 (UTC)[回复]

您似乎不活跃于英文维基百科,我浏览了您的英语讨论页,发现您很少回复。--HYH.124留言2013年11月5日 (二) 06:13 (UTC)[回复]

File:Queens Police Medal (Gallantry) UK.png文件存廢討論通知

您好,您先前上传的文件「File:Queens Police Medal (Gallantry) UK.png」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文件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上传文件,但請先看看合理使用準則图像使用守则

大多問題圖片可以通過添加图像版权标志等重要資訊解決。請参与檔案存廢討論,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著作權IRC聊天頻道--臺灣杉·臺鰍在此發言 (串門子時請簽名) 2013年11月7日 (四) 12:26 (UTC)[回复]

關於「鄧蓮如女男爵」問題

我已在關於「鄧蓮如女男爵」問題回答,請閣下前往查閱,特此通知,謝謝。--36.232.218.209留言2013年11月8日 (五) 05:22 (UTC)[回复]

此外,由於涉及個人之事是不能在互助客栈討論,所以我在這裡向閣下回答。關於閣下在說「提問前建議閱讀一下相關條目」這話的人請討論前建議閱讀完每個問題是問什麼所提出問題,我回答如下:

  • 第一、我也不想這樣
  • 第二、我也不知道為何討論到後來變成是「我個人對爵位認識的問題」
  • 第三、我當初發問有明列四項問題:
    • 問題一、為何要寫成「鄧蓮如鄧蓮如女男爵,DBE,JP(Lydia Selina Dunn, Baroness Dunn,1940年2月29日-)」?
    • 問題二、若是「鄧蓮如女男爵」這稱號很重要,非寫不可的話,能不能寫在「鄧蓮如在1989年獲授DBE勳銜,成為歷史上首位取得英國爵級勳銜的華人女性」?
    • 問題三、條目內文有寫「獲授DBE勳銜」這話,為何還要寫「鄧蓮如女男爵」,而且還用粗體字強調?
    • 問題四、我覺得「鄧蓮如女男爵」怪怪的,搞不清楚是「女爵」還是「男爵」,有這種爵位嗎?
  • 第四、後來我在說「提問前建議閱讀一下相關條目」這話的人請討論前建議閱讀完每個問題是問什麼又新增一項問題:不明白為何旁邊模板上會寫成「鄧蓮如女男爵」?

由此可知,現在的討論當中,有人只針對「問題四」去回答,但重點在於最後一句話:「提問前建議閱讀一下相關條目」,導致大家會以為發問者是因為對爵位認識不清才來問,然而其它問題視之不見,否則照他所說去閱讀相關條目來解決「問題一」、「問題二」和「問題三」,豈不是在說是發問者自己的問題?--36.232.218.209留言2013年11月8日 (五) 05:22 (UTC)[回复]

香港維基人2013年11月定期聚會

  我們誠邀您參與
   2013年11月定期聚會
  日期:11月15日
  時間:下午七時
  地點:銅鑼灣 Think Cafe
2013年11月定期聚會 未定

拉叔(留言~) 2013年11月15日 (五) 09:03 (UTC)[回复]

相關的補充資料

你好,最近方順生去世時我根據報紙的報道創建了相關的條目,但資料來來去去卻只有那麼多。作為一名曾經在聯合國工作的港人,應該不止那麼少吧。不知道你還有沒有其他補充?--圍棋一級留言2013年11月24日 (日) 02:50 (UTC)[回复]

已覆
好像不止補充少少了吧。你的效率真高--圍棋一級留言2013年11月24日 (日) 05:45 (UTC)[回复]

请帮忙鉴定

你好,我近期在不断完善劉德華这个条目,计划在2013年12月3日提名评选优良条目,提名前你能否帮忙浏览下并给出一些意见,看哪里还有待改善?再者,我若以后将其提名特色条目哪里还需要改善,先谢了!--Huandy618留言2013年12月01日 (日) 09:52 (UTC)[回复]

已覆

关于en:Chief Secretary, Singapore

上述英文维基百科条目是孤立页面,请您协助提供链接,多谢!--黄居士书房 | 吾绩 | 审核 2013年12月5日 (四) 12:25 (UTC)[回复]

已完成,請查看,感謝關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5日 (四) 13:08 (UTC)[回复]

我有一个(?)疑問,请见en:MacPherson, Singapore,条目说麦波申是Lieutenant Colonel(中校),但您的条目新加坡布政司却说是上校(Colonel),到底哪个才对。Lieutenant Colonel比Colonel底,而若您参看en:Lieutenant Colonel条目的话,其说:“The rank of lieutenant colonel is often shortened to simply "colonel" in conversation and in unofficial correspondence”。那么他到底是中校还是上校?--黄居士书房 | 吾绩 | 审核 2013年12月5日 (四) 13:15 (UTC)[回复]

麥波申早年在馬德拉斯服役於皇家砲兵隊時取得陸軍中校軍階,後於1864年獲新加坡志願來福槍兵團授予榮譽上校軍階,因稱作中校或上校皆可。(參考一參考二)--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5日 (四) 14:01 (UTC)[回复]
您有新的留言 您好,Clithering。您在HYH.124的对话页有新的留言或與您有關的訊息。
您可以透過移除{{Talkback}}随时移除本通知

特色條目評選

您好,京都市正在參加特色條目評選。因閣下曾在優良條目評選的投票,若有空的話,還請考慮在特色條目評選中投票並提出建議,感謝。--ICOCAで行こか?/なんでやねん! 2013年12月16日 (一) 08:00 (UTC)[回复]

匿名用戶留言

請停止一切毀損性編輯。如閣下繼續破壞維基百科(如閣下於英國國民(海外)的編輯),閣下將會遭受封禁219.79.218.160留言2013年12月27日 (五) 14:52 (UTC)[回复]

留言已覆

邀请参与专题

您好,我已发起了新加坡专题,欢迎阁下前来参与,同时若您编写的条目获选过DYK、优良条目等,欢迎列出。也欢迎提出意见,谢谢!--黄居士留言 | 参与专题2013年12月29日 (日) 06:12 (UTC)[回复]

給您的星章!

編輯星章
你在創建條目方面太厲害了! Wolffy.C跟我去環校跑雪梨及獎牌·手冊·扣分 2013年12月30日 (一) 14:28 (UTC)[回复]
致謝忱

请您重新考虑彭定康、麦理浩等条目相关问题和回退决定

  • Non-Scottish barons are styled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 ",这里不是爵位,而是称谓。可参考英文条目的格式。
    • 勋爵条目说:

除了公爵,所有拥有爵位的男性贵族在普通场合可称为“○勋爵”(英文则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称为“(封号)勋爵”(英文则是“Lord (封号)”),例如:前英国首相罗伯特·詹金逊,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会普遍称为“利物浦勋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国外相理查·爱德华·杰弗里·贺维,亚伯拉昂的贺维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头衔是“亚伯拉昂的贺维勋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称“贺维勋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况下仅指称身分,不做为称呼,因此一般称呼男爵时,都应代替上“Lord ”一词(如:The Lord 卫奕信,而非卫奕信男爵)。只有在册封和议会宣誓就职时才会直呼其为男爵的。苏格兰的男爵头衔(Lord of Parliament)直译为“入议会的勋爵”,一般也称呼为“勋爵”。

    • (:)回應,不錯,這條目是我寫的,我沒有提及爵位的問題。我指出的是「Lord」應翻譯為「勳爵」,不是「男爵」(Baron),但閣下在彭定康條目和麥理浩條目都在Infobox用上對應於「Baron」的「男爵」。--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Infobox Officeholder是关于职务担任者的资料,理应采用他担任指明职务期间的头衔。”——是关于职务担任者,但不是关于担任的职位position——那不是香港总督专业信息框。一个官员经常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职务、不同头衔,我们编者怎么能擅自限定于某一时刻?或者弄许多信息框呢?所以一般取最终及最完整的个人信息。可参考英文条目的格式。
    • (:)回應,我的看法是"Infobox Officeholder"(不是"Infobox Person")宜採用職務擔任者在任期間最終獲得的頭銜,而事實上,通常這一個頭銜都是最常用和最廣為人知的。我認為最後的頭銜已經在條目引文首段第一句展示出的時候,不需在隔壁的Infobox重複。--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女王”并非我加,无异议。
  • 您说:“条目首段,勋衔应在中文姓名后标示,这在社群上已有共识,并已写进命名方针”
    • 我看到命名常规说:“在出现多位同样爵位的继承者的情况下,采用“爵号+全名”(无空格)的方式去表示条目名称。”这是“人物条目”的命名常规,而不是贵族名衔重命名规定。
    • 我认为形如“麦理浩,伯克的麦理浩男爵”是根据英文标题“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Baron MacLehose of Beoch”生造出来的新名号,无意义且令人迷惑。由于汉式译名“麦理浩”本身对应整个英文姓名,“伯克的麦理浩男爵”足够表示“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Baron MacLehose of Beoch”。
    • 我不认为有任何规定和必要性使我们必须用“麦理浩,伯克的麦理浩男爵”这一字符串来命名或在首段介绍该人,相反您不觉得“麦理浩,伯克的麦理浩男爵”即使用来命名条目也是荒唐的同义反复吗?
    • “克里斯托弗·帕滕,巴恩斯的帕滕男爵”这种情况(并非汉式译名)下才显合理。然而“克里斯托弗·帕滕,贵族封号为巴恩斯的帕滕男爵””这样的表述岂不更清晰?——请注意这是正文介绍而不是条目命名。
    • 况且这种非继承终身贵族的封号很难重复,没有消歧义的必要。
    • (:)回應,我提出的是您移動勳銜的問題,詳情可見Wikipedia:投票/人物條目勳銜使用方案投票Wikipedia:格式手冊/傳記。另您提名的爵位問題,根據社群共識應改作"伯克的麦理浩男爵·麦理浩"。關於「克里斯·帕滕,正式封号为巴恩斯的帕滕男爵」一類的論述過往已在社群討論和結論為不可行。--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回應 我想共识是否是这样的:“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克里斯托弗·帕滕”或者“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彭定康”,但不知道哪里会有形如“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彭定康”(你不觉得有问题吗)的共识?汉式译名“彭定康”对应的是整个姓+名则“'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已完全对应了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 Baron Patten of Barnes。——Ineffable留言2014年1月2日 (四) 17:47 (UTC)[回复]
  • “参考文献”是较早期的中文维基用词(可见于一些系统说明文字),也是学术和国家标准用词。例如Help:參考文獻工具哈佛参考文献格式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我觉得“参考资料”是百度百科之类的说法。
  • 您说您“反对注脚和参考资料放在一起”。可这里的问题是,中文维基以往所谓或我所理解的“参注分离”,是分清楚“参考文献/资料References”与“注释Notes”,而不是“参考书目Bibliography”与脚注(Footnotes)。
  • “参考资料/文献”References,包括:
    • 引用脚注(Footnotes of specific citations),和
    • 参考书目(Bibliography,参考文献列表)两大部分
  • “注释” (Explanatory) Notes(解释性加注,一般为脚注footnotes形式,也可以不是脚注,但都是编者主观加入的说明)。

而您所用“附注/附解”或“注脚”,显然不是中文维基或学术上惯用的“注释”或“参考文献”之引用脚注,恕我不习惯您这些不明确的名称。而且您的那些段落标题间关系混淆:

  • 您的“附注/附解(additional notes/explanations)”也是“注脚/注脚(footnotes)”形式的。
  • 您的“注脚/注脚(footnotes)”完全属于“参考资料/文献(references)”的范畴。
  • (:)回應,過往已多番指出,「參注分離」僅僅是個別某些維基人的看法,從來不是維基百科任何成文規定和方針,沒有跟隨的必要。至於參考資料採用甚麼字眼,學術界是很有彈性的,希望您可以尊重他人原有的選擇。謝謝。--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回應 无论您用什么段落名,逻辑关系还是有的,对于您在麥理浩的“附解、注脚、参考资料”,除了我的那种格式,即
  • 注释
  • 参考资料
    • (Specific)引用脚注
    • (General)参考资料列表(参考书目)

我想还有以下两种排列:

  • 脚注
    • 解释脚注
    • 引用脚注
  • 参考资料列表(参考书目)
  • 注释
  • 引用脚注
  • 参考资料列表(参考书目)

而您的

  • 题为“附解”的段落形式也是“注脚”
  • 题为“注脚”的段落内容属于“参考资料”的引用注脚
  • 题为“参考资料”的段落内容属于“参考资料”的资料列表

请您三思,就具体问题具体指教。

—— Ineffable留言

神戶市

您好。神戶市條目現在正在參加特色條目評選。因您之前曾參與該條目的投票,若有空的話還請考慮參與神戶市的特色條目評選投票。十分感謝。--ICOCAで行こか?/なんでやねん! 2014年1月19日 (日) 10:48 (UTC)[回复]

关于一个条目

您于去年6月Talk:第一代多爾切斯特男爵蓋伊·卡爾頓建立新标题,说是建议改名,但请看清楚,章节名和内文所提及的标题自相矛盾。我明白您的意思,而且既然早已移动,不如直接清空章节吧?--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2014年1月23日 (四) 14:48 (UTC)[回复]

您有新的留言 您好,Clithering。您在HYH.124的对话页有新的留言或與您有關的訊息。
此回覆通告添加于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2014年1月25日 (六) 03:55 (UTC),您可以透過移除{{Talkback}}随时移除本通知[回复]

File:Colonial Badge.jpg的快速删除通知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如果您想取回已刪除页面的条目内容,您可联络管理员,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月24日 (五) 01:33 (UTC)[回复]

有關Wikipedia:特色条目/葛柏

Clithering你好:

知道你一向會動手撰寫即將上首頁的優特條目,不過葛柏自從入選優良條目後,就不見你動手了,該條目會在Wikipedia:特色条目/2014年2月4日的首頁展出了,希望你盡快處理!謝謝!

最後祝馬年快樂!--遊戲人間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11:51 (UTC)[回复]

回覆

感謝回覆,原來你打算在2014年2月15日讓葛柏登上首頁,自然順從你的意願,只是想到過去你打算讓麥理浩在2011年第46週登上首頁,那時卻因為我的原故,讓麥理浩提早當選,被管理員Istcol以盡量讓首頁展出新的內容的理由而調整為2011年第32週登上首頁,只怕近期不知道會不會有管理員來調整展出日期,而意願無法達成,不希望那時麥理浩的事,又再度發生,不過好在刘嘉提名許多條目參選特色,也許葛柏可以順利在2014年2月15日登上首頁。--遊戲人間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15:32 (UTC)[回复]

回覆
原来我提名特色还有如此妙用,希望春节期间还是会有人投票吧(看起来好像是没有……),满意阁下需要。--刘嘉留言2014年2月3日 (一) 13:33 (UTC)[回复]

用户查核

Clithering您好,特地来通知您,有用户在维基百科:用戶查核請求提及您,说您使用傀儡。--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2014年2月2日 (日) 08:32 (UTC)[回复]

Re:倫敦運輸博物館

感謝提醒,這點我沒注意到,馬上加轉換模板....--Howard61313留言2014年2月5日 (三) 14:11 (UTC)[回复]

番禺

好的,我到时候编辑广州条目的时候会顺便把香港人的条目修改回来。谢谢提醒Jimru留言2014年2月5日 (三) 14:28 (UTC)[回复]

2014年3月

由于滥用傀儡IP位址,您已被禁止1个月内编辑维基百科。在封禁结束后,我们依然欢迎您作出建设性的编辑。如果您对封禁的理由持有异议,请您通过邮件向封禁您的管理员或者其他管理员申诉。您也可以于您自己的讨论页页顶加入{{封禁申诉}}并写下您要求复审的理由或您的疑问。重新注册账户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申诉的做法,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可能导致您的封禁时间被延长。-Jimmy Xu 2014年3月25日 (二) 07:57 (UTC)[回复]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複檢,申诉被接受。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 緊急嚴正聲明
  • 本人加入維基百科多年來,一直致力於改善維基百科條目。今次事件賊喊捉賊,是一場由某匿名IP用戶策劃的鬧劇,以致本人遭受無理封閉一個月,目前該匿名IP用戶仍在破壞英國國民(海外)等相關條目,逍遙法外。
  • 本人的封禁決定上訴如下:
    • 關於使用匿名IP編輯:本人從來沒有否認使用匿名IP編輯,但只在於本人關掉電腦後或在外時以手提裝置編輯。本人過往一直有使用手提裝置匿名編輯,主要原因是手提裝置設計上並不方便,因此並非刻意登出編輯,也並非使用傀儡進行破壞。英文維基方針「Wikipedia:Sock puppetry」也有「Editing while logged out」說明登出後編輯是有其合理性的。
    • 關於英國國民(海外)條目的編輯戰:本人不論以實名抑或登出後回退有關匿名IP的破壞,基本上沒有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而本人實際上是執行反破壞工作,並多番勸導匿名IP於討論頁展開討論,但對方並不合作。
  • 本人多年來一直專注於條目編輯工作,沒有留意傀儡方面的政策,也從來沒有從事任何破獲或損害維基百科的行為,管理員在事前未有告知本人的情況下而遭封禁一個月之久,失有欠公尤。有關匿名IP在不同頁面發起近似批鬥式的討論作出失實指控,並企圖扭曲事實,誤導群眾。對於目前遭到封禁,導致本人被迫終止在維基百科的大量編輯工作,而真正破壞的匿名IP卻沒有遭受同等封禁,就此本人感到非常遺憾,請諸位明鑒。

(本人另對Jimmy xu wrk在執行封禁後一分鐘即提出「放假」通知,表達失望。)

--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5日 (二) 13:50 (UTC)[回复]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管理員已對此封禁決定作出複檢,並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接受這位用戶的申诉,並予以解封或缩短其封禁期限。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觀察英國國民(海外)及其相關討論內容,的確是對方IP討論不果,並以 閣下使用IP回退來企圖包裝其自己正確,而實際上施行了偶例謬誤。不過此次解封亦不等如認同 閣下之前的編輯完全正確,如遇此情況下應請求管理員幫助,而非單純以反破壞為由來繞過三回退,因為在此事上未必能完全界定出破壞行為,縱使對方的確是無故刪除內容。
  處理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4年3月25日 (二) 17:46 (UTC)[回复]

首先在此特別感謝管理員作出解封的決定,也對本人在處理英國國民(海外)條目的手法出了問題表達深切的歉意。本人今後會繼續以正當途徑關注該條目免受匿名IP破壞,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7日 (四) 14:16 (UTC)[回复]

粗體

始終是中文維基,非中文名稱使用粗體不太理想,可參考WP:MOSBOLD,英文維基則寫得較為明確(見EN:MOS:FORLANG)。謝謝。--Gakmo留言2014年4月14日 (一) 16:35 (UTC)[回复]

彌敦格式

閣下所指的「規範並不存在於方針和手冊內」,請參見WP:REFH:REF!「參見」不是條目正文,不是鼓勵別人編輯的地方,另外請勿恢復已失效的外部連結。請自行回退,否則本人會要求其他管理員介入。--瓜皮仔Canton 2014年4月15日 (二) 02:19 (UTC)[回复]

在參見處羅列中文版不存在的條目,請使用Template:link-en連結到適當的英文條目,而非直接紅字。失效連結是本人看錯了。至於來源等稱謂,現在社群普遍使用「參考文獻」,例如WP:WCW。如果閣下堅持舊條目不更改本人也不勉強。--瓜皮仔Canton 2014年4月15日 (二) 04:02 (UTC)[回复]

國民保健署

您好,感謝您創建了國民保健署頁面,但我想與你確認一下,「National Health Service」從英文頁面來看應該是一個醫療體系,我不確定是否為一個政府機關。我英文不好,希望閣下稍作確認。Koala0090留言2014年4月19日 (六) 07:4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