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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員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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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設立管理員冷靜期

我贊成Kxx的暫停管理權限建議而非一刀切的褫奪其管理權限,因為(重新)申請當管理員的手續難度太高。而暫停職務的門檻以可以比罷免要低,其長度可以直接參考臨時封禁為3天、1週至1個月,取決於無心至失但造成一定影響或出發點好但明知故犯。我相信在活躍管理員有限的中文WP中這是雙方都比較可以接受的方案,又不需要花大量時間去討論調停委員或改變罷免案方針等。(發覺Wikipedia 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沒人看所以移動過來希望國電人參與討論)-- 同舟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05:02 (UTC)[回复]

你是想说,暂停shizhao职务?-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09:43 (UTC)[回复]
我把議題加到管理員解任新制相關的討論裡去。--Reke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5:07 (UTC)[回复]
显然不是针对具体某位管理员。在调查争议的时候暂停处于牵涉中的管理人员权利是很正常的事情。确认其须负责后继续暂停职务也是一种警戒的方式。 Kxx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5:48 (UTC)[回复]
要搞的話沒反對,不過我想這跟仲裁委員會的建議沒有衝突。--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01:38 (UTC)[回复]
沒有衝突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是最為嚴重的濫權行為,管理員冷靜期則是用來處理較為輕微的管理失當,如果稱之為管理員懲罰機制也沒所謂,支持罷免方眾多不滿中(但不構成濫權)的一個論點是管理員一般不用就其管理失當受到懲罰,要類比的話就是一般用戶違反3RR而要面對1至3天的短期封禁。如果真的要說與之有衝突的就是現有的罷免投票機制,管理員如果之前已經受到本機制“懲罰”那麼其“懲罰”理由是不是就可以免於被日後追溯?這麼樣就書生幾次罷免案來看都是以小失誤累積而成的聯署理由若果之前已經得到“處罰”就不存在了,我認為只有在最為嚴重的濫權才有提出罷免投票/仲裁的必要,其他場合下就靠這個機制來處理。我不會掩飾這的確是用來安撫支持罷免方的方案,所以就算管理員其行政手段符合方針,只要社群內引起嚴重反彈都可以強制暫停管理權來平息怨氣。-- 同舟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09:16 (UTC)[回复]
要如何認定管理員的過失?--百楽兎 2011年7月11日 (一) 07:25 (UTC)[回复]
过失认定这一点应该和罢免程序的过失认定合并考虑,定出一个只负责认定事实的公用规则,再按章选择处理方式。Kxx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15:31 (UTC)[回复]
平息纷争其实也没什么值得掩饰的,发生严重社群分化就是管理人员的失职。对于重大事件,最体面的处理形式其实是引咎辞职——对于反对方,责任人得到了实质性的处理;对于支持方,辞职乃是出于自愿,所以也没什么可抱怨的。只是目前,Shizhao 一方面小错不断另一方面大错不犯,然而制度上却只有“罢免”、“不处理”两种选择。数年间七次罢免动议失利的反对者累积起强烈的不满完全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同时,与对管理员的行政处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普通用户,处理方式纷繁多样——从禁止编辑数日,到禁止编辑某一话题相关条目,到永久封禁——累犯有明确的边际成本。这与管理员“累犯但不及罢免就没事”完全不同等。所以据此提出针对管理员的有限期的权限剥夺,譬如先停职一星期,再犯则停一个月、半年乃至按照行政规则直接罢免。这其实也是大学 BBS 对失职版主的通用处理方式。
至于已由本机制处理的事项是否可以被二次追究,对于具体的事项答案当然是不可以,这是一罪不二罚的原则。更准确的说,应该是同一事项不可多次作为提请处理的依据。但是,累次犯错的事实是累积计算的。这是逐次加重处理,提高累犯的边际成本的依据。Kxx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15:3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