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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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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設立管理員冷靜期

我贊成Kxx的暫停管理權限建議而非一刀切的褫奪其管理權限,因為(重新)申請當管理員的手續難度太高。而暫停職務的門檻以可以比罷免要低,其長度可以直接參考臨時封禁為3天、1週至1個月,取決於無心至失但造成一定影響或出發點好但明知故犯。我相信在活躍管理員有限的中文WP中這是雙方都比較可以接受的方案,又不需要花大量時間去討論調停委員或改變罷免案方針等。(發覺Wikipedia 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沒人看所以移動過來希望國電人參與討論)-- 同舟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05:02 (UTC)[回覆]

你是想說,暫停shizhao職務?-魔法少女饅頭卡★無力(饅頭卡住喉嚨.......)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09:43 (UTC)[回覆]
我把議題加到管理員解任新制相關的討論裡去。--Reke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5:07 (UTC)[回覆]
顯然不是針對具體某位管理員。在調查爭議的時候暫停處於牽涉中的管理人員權利是很正常的事情。確認其須負責後繼續暫停職務也是一種警戒的方式。 Kxx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5:48 (UTC)[回覆]
要搞的話沒反對,不過我想這跟仲裁委員會的建議沒有衝突。--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01:38 (UTC)[回覆]
沒有衝突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是最為嚴重的濫權行為,管理員冷靜期則是用來處理較為輕微的管理失當,如果稱之為管理員懲罰機制也沒所謂,支持罷免方眾多不滿中(但不構成濫權)的一個論點是管理員一般不用就其管理失當受到懲罰,要類比的話就是一般用戶違反3RR而要面對1至3天的短期封禁。如果真的要說與之有衝突的就是現有的罷免投票機制,管理員如果之前已經受到本機制「懲罰」那麼其「懲罰」理由是不是就可以免於被日後追溯?這麼樣就書生幾次罷免案來看都是以小失誤累積而成的聯署理由若果之前已經得到「處罰」就不存在了,我認為只有在最為嚴重的濫權才有提出罷免投票/仲裁的必要,其他場合下就靠這個機制來處理。我不會掩飾這的確是用來安撫支持罷免方的方案,所以就算管理員其行政手段符合方針,只要社群內引起嚴重反彈都可以強制暫停管理權來平息怨氣。-- 同舟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09:16 (UTC)[回覆]
要如何認定管理員的過失?--百楽兎 2011年7月11日 (一) 07:25 (UTC)[回覆]
過失認定這一點應該和罷免程序的過失認定合併考慮,定出一個只負責認定事實的公用規則,再按章選擇處理方式。Kxx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15:31 (UTC)[回覆]
平息紛爭其實也沒什麼值得掩飾的,發生嚴重社群分化就是管理人員的失職。對於重大事件,最體面的處理形式其實是引咎辭職——對於反對方,責任人得到了實質性的處理;對於支持方,辭職乃是出於自願,所以也沒什麼可抱怨的。只是目前,Shizhao 一方面小錯不斷另一方面大錯不犯,然而制度上卻只有「罷免」、「不處理」兩種選擇。數年間七次罷免動議失利的反對者累積起強烈的不滿完全是人之常情、理所當然。同時,與對管理員的行政處理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於普通用戶,處理方式紛繁多樣——從禁止編輯數日,到禁止編輯某一話題相關條目,到永久封禁——累犯有明確的邊際成本。這與管理員「累犯但不及罷免就沒事」完全不同等。所以據此提出針對管理員的有限期的權限剝奪,譬如先停職一星期,再犯則停一個月、半年乃至按照行政規則直接罷免。這其實也是大學 BBS 對失職版主的通用處理方式。
至於已由本機制處理的事項是否可以被二次追究,對於具體的事項答案當然是不可以,這是一罪不二罰的原則。更準確的說,應該是同一事項不可多次作為提請處理的依據。但是,累次犯錯的事實是累積計算的。這是逐次加重處理,提高累犯的邊際成本的依據。Kxx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15:3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