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小说
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的一种题材分类,从话本故事演变而来,主要描写作案和断案。因为描写断案(包括破案和判案),其中肯定包含作案;所以只要是描写断案的,都是公案小说。但单写作案、不写断案的,不是公案小说[1]。
历史
宋代大量笔记中提到说公案。罗烨《醉翁谈录》中把小说分为灵怪、烟粉、传奇、公案、兼朴刀、捍棒、妖术、神仙[2]等八类,首次将公案列举为小说的门类之一。在宋代之前未有相关记载,所以将宋代看作是公案小说的重要转折期,将宋代话本包括元代的公案杂剧视为公案小说的萌芽,将先秦时期执法断案记载和魏晋时期志怪、志人小说视为公案小说的源头。
最早的公案小说专集《百家公案》出现于明朝万历廿二年(1594年),白话文写作,共10卷、100则。篇首《包待制出身源流》中作者明确此集目的仅为消遣。[3]
到清朝中期,公案小说开始向章回化、武侠化。代表作如《施公案》,全书8卷97回,初集成于嘉庆二年(1798年),后来一续、再续,至光绪廿九年(1903年)达528回、100万字。正集以公案为主,续集以武侠打斗为主。
晚清因清廷统治已是风雨飘摇,公案小说大多具有强烈的政治化色彩,针砭时弊作用更大于消遣,例如以公案形式写官场贪污的《山阳巨案》、写各级官吏草菅人命的《绿林变相》等。
1916年福尔摩斯为主角的侦探小说开始以文言文方式出版,西洋的侦探小说开始进入中国,公案小说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评价
公案小说研究者,例如黄岩柏认为:公案小说对司法工作人员有参考价值;对于大学中文系学生,有引发“法学兴趣”的作用。[4]
王鼎钧认为,中国的公案小说有太多迷信成分,“包公、彭公那样武断草率,任意推理,信任神话和巧合,过程简单粗糙,也是一种可怕”,公案小说逻辑推理错误百出,远不如欧美的推理小说。[5]
主要作品
- 《百家公案》(《包公案》)、《浔江公案》(《施公案》)、《鹿洲公案》(《蓝公案》),并称为“三公奇案”,其中《鹿洲公案》(《蓝公案》)是用文言文写作。
- 《龙图公案》(《百家公案》的改写版本)、《狄公案》、《海公案》、《彭公案》、《刘公案》、《郭公案》(郭子章)
- 《三侠五义》
- 《错斩崔宁》
参考资料
- ^ 黄岩柏. 《中国公案小说史》.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1年5月: 1. ISBN 7-205-01702-5.
- ^ [宋] 罗烨. 《醉翁谈录》. 古典文学出版社. 1957年4月.
- ^ 话说包待制判断一百家公案事迹,须先提起一个头脑,后去逐一编成话文,以助天下江湖闲适者之闲览云耳。
- ^ 黄岩柏. 《中国公案小说史》.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1年5月: 第 15 页. ISBN 7-205-01702-5.
- ^ 王鼎钧回忆录四部曲之三《关山夺路》:“施公案、彭公案、海公案是本国古典,当然要拜读。这些奇案虽然知名度很高,一拿来跟福尔摩斯比就索然乏味了!包公、彭公那样武断草率,任意推理,信任神话和巧合,过程简单粗糙,也是一种可怕。包公、彭公的确破了许多冤案,但是用他的方法一定破不了那些冤案,写小说的人为才情功力所限,只能预设破案的结局,支持包公、彭公的行为,为了目的正义、牺牲程序正义。……军中流行一句话,凡是干过三年军需的人一律可以枪毙,保证没有一个是冤枉的。福尔摩斯若是听到这句话,一定嗤之以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