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即时聊天频道导则/防止侵害他人行为准则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因本页面可以被任何人自由编辑,故本文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请点这里阅读正式条文。

详题

本准则旨在综合并修订若干关于侵害他人行为的规则。

1. 简称

  • 本准则可以引称为“防止侵害他人行为准则”。

第I部 骚扰

2. 释义

  1. 骚扰行为是指,任何个体针对特定的单独个人所做的一连串蓄意行为,而其行为是在缺乏正当目的的情况下,为使受害者受到惊吓、烦扰、折磨或恐慌。
  2. 任何个体只有通过以特定模式进行上述行为时,才会被判定为对他人进行骚扰。
  3. 除受害者认为自身受到骚扰外,任何明事理的旁观者亦认为在相同情况中,被告作出的疑似骚扰行为不合理,才能够裁断被告骚扰受害者。
  4. 任何对他人骚扰的个体,一经循控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以全域永久封禁。
  • 在本部中,特定模式是指——
    1. 任何个体不恰当且重复地回复某人,且在该人通过任何方式表达拒绝的意图后,依然持续该行为;
    2. 任何个体在了解到某人不接受他人对其实施的某种行为时,依然对该人实施该种行为;或
    3. 任何个体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与该人进行私讯,且在该人通过任何方式表达拒绝后,依然持续该行为。

3. 控诉方的限制

  1. 骚扰行为只能由受害者控诉,其他人申请的控诉皆视为无效。

4. 抗辩理由

  1. 对于被控骚扰的个体,只有以下情况才能够作为他的免责抗辩理由——
    1. 有关行为仅是为了站务目的;
    2. 有关行为是为了指正他人的错误或缺点,而其行为难以被理解为带有恶意或敌意;或
    3. 受害者于发生骚扰行为发生后的七日内没有提出控诉。

5. 刑罚的考量

  1. 被告人若真诚地向受害者道歉,惟受害者接受道歉的情况下,管理员须酌情减轻甚至免除惩罚。
  2. 在受害者没有接受或拒绝接受被告人真诚道歉的情况下,管理员可考虑酌情处理。
  3. 被告人若不真诚地向受害者道歉,不论受害者是否接受,都不能作为减刑因素纳入考量。

第II部 准则的规定

6. 准则的适用范围

  1. 除其他规则条文明示外,本准则条文不会影响其他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