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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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 周恩來 |
副總理 5 | 董必武 陳雲 郭沫若 黃炎培 鄧小平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中央人民政府下設機構 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1] |
組織法規 | 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 |
聯絡方式 | |
周恩來總理官邸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中南海西花廳 |
1949.10.1 -1954.9.15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1954.9.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英語: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領導下的「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1],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機構。
職能和權限
政務院的規模要遠遠小於1954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其職權也遠遠小於國務院。政務院並非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而是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與政務院並設的還有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
組成人員
政務院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秘書長(1949年至1954年)
總理
- 周恩來(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
副總理
政務委員
- 初任命政務委員共15人:譚平山、謝覺哉、羅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遠、章伯鈞、李立三、馬敘倫、陳劭先、王崑崙、羅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黃紹竑(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 後任命政務委員:李富春(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任命)。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機構設置
組成部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
- 中央人民政府情報總署(1952年8月撤銷)
- 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
-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1950年9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1950年9月設立,1952年4月撤銷)
- 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1952年4月設立,1952年11月改為中央人民政府華北行政委員會)
- 中央氣象局(1953年8月設立)
-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
-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後,重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等8部劃歸國家計委領導。)
-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1952年9月撤銷)
- 中央人民政府重工業部
-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業部
- 中央人民政府紡織工業部
- 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業部(1950年12月撤銷)
- 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
- 中央人民政府鐵道部
- 中央人民政府郵電部
-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 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
- 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
-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
-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1953年1月撤銷)
-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1952年8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1952年8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糧食部(1952年8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機械工業部(1952年8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機械工業部(1952年8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建築工程部(1952年8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地質部(1952年11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 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
- 中國科學院
- 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1952年8月撤銷)
-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
-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1952年11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1952年11月設立)
- 中央人民政府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1952年11月設立)
政務院機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條及其他文件規定)
- 政務院秘書廳
- 政務院參事室
- 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政務院人事局(1950年9月部門併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 政務院專家工作組(1953年8月成立)
- 政務院專家工作辦公室(1953年8月成立)
- 政務院專家招待事務管理局(1953年8月成立)
政務院其他機構
- 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
- 全國編制委員會(1950年3月成立)
- 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1952年3月14日成立)
- 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1953年1月9日成立)
- 中央復員委員會(政務院與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1950年7月4日部門設立,1951年12月7日改為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
- 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1951年12月7日設立)
- 政務院勞動就業委員會(1952年7月25日設立,1954年9月27日撤銷)
- 中央人民政府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1952年2月29日設立,1954年9月27日撤銷)
政務會議
政令
- 1951年5月,政務院頒布《關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碣、匾聯的指示》。
- 1951年12月,政務院頒布《關於更改地名的指示》。
參考文獻
- ^ 1.0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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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
先前機關: 中華民國行政院 |
中國大陸最高行政機關 1949年10月21日-1954年9月27日 |
後繼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