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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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隊是中華民國在大陸期間的地方政府領導的武裝部隊。

歷史

1914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頒布《地方保衛團條例》,緊接着又頒布了《關於整頓團防案》命令。縣設團部和團總,經費由各地籌款保障,縣知事任總監督,地方豪紳富商任協辦,輔助軍警維持地方治安。未成年人、家無成丁者、老弱病殘除外,每戶出一人編入保衛團。保衛團按照團戶數編列:十戶為一牌,置牌長一人;十牌為一甲,置甲長一人;五甲為一保,置保董一人。每團設團總一人,由縣知事兼任的總監督遴選委任。團丁由保董督率教練,全團教練由團總確定時間,各團合練由總監督確定時間,農忙時節停止教練。各省份制定實施細則,設置省一級的地方保衛團督辦機構。貴州叫保衛團總局、吉林叫全省保衛團督辦處。[1]江蘇的「農民自衛軍」「公安團」、湖南的「挨戶團」、江西的「靖衛團」「村防隊」、安徽的「團防」「鄉團」「民團」等。山西「因特別情形」呈文大總統,「請變通緩辦保衛團」,1914年11月16日獲准[2]。1916年,山西省頒布《保衛團施行細則》。1922年2月山西省《改訂地方保衛團施行細則》[3]:以村團為中心,每一編村為一村團,村長為團長;村團以下,每閭為一牌,以閭長為牌長,數閭為一甲,以村副為甲長;村團之上,每一行政區為一區團,以區長為區團長,每一縣為一總團,以縣知事為總團長。必要時總團、村團、甲牌均可添設副長輔助辦事,統一由督軍發給徽章。每村18以上35歲以下男子均應入團,但吸食洋煙金丹者、遊手好閒不務正業者、疲癃殘疾者以及出村營業者、在村辦事者、住學校者均不得參加。[4]

一些商業發達的地方或某些行業組建了專門保衛工商業的商團。1917年3月,中華商會聯合會經過內務部、陸軍部、農商部批准,制定公布了《商團組織大綱》,按照軍事編織簡化之後組建,一般設團長、團副、教練長、總稽查各一人,並設教練員、稽查員若干。例如,孫中山組織廣州國民政府準備「反帝」北伐北洋軍閥後,受英國政府支持的廣州商團發生了事變。

1929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縣保衛團法》,各省政府設「省保衛委員會」,省政府主席及各廳、處長為當然委員,國民黨省黨部委員1人及地方士紳若干人為聘任委員組成。設常務委員5人,由省政府主席、民政廳長、保安處長和從委員中推選2人組成,以省政府主席為首席常委。下設總務、訓練、設計3個組及視察若干人。省保衛委員會負責擬制縣保衛團的組織、訓練等各種方案,並監督指導各縣保衛團事務之進行。各縣設縣保衛委員會,負責各縣保衛事務的設計和監督。各縣保衛團「協助軍警清鄉與剿匪」。縣成立總團,縣長兼任總團長;區成立區團,區長兼任區團長;鄉(鎮)為甲,鄉(鎮)長兼任甲長;閭為牌,閭長兼任牌長。團丁為無報酬義務職,除獨子、殘疾和在校的學生外,凡20歲以上40歲以下之男子,均有參加保衛團接受訓練之義務。[5]

1932年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在廬山召開清剿會議,制定了《豫鄂皖湘贛閩粵各縣保安總隊及保安大隊組織綱要》,將各地民團統一改為保安隊,由縣指揮、調度,規定各縣保安總隊或保安大隊分甲、乙兩種,甲種保安總隊轄9個中隊以上;乙種保安總隊轄6個中隊以上至不足9個中隊;甲種保安大隊轄4個中隊以上至不足6個中隊,乙種保安大隊轄2個中隊以上至不足4個中隊。1932年,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頒布《各省民團整紀條例》,每個省設立若干區域,每個區域設一個保安團。各保安團歸省政府設立的保安處統一管理。國民政府又頒布的《保安處組織條例》、《修正保安處暫行組織條例》。[6]保安處掌握全省保安和軍事行政,受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屬於省政府;其有關內政部、軍政部、訓練總監部和參謀本部等中央各部的事務,則受該部的命令。為此,原保衛團改編為保安團,鄉(鎮)長、區縣長分任各級長官,20-24歲男子必須參加受訓。各省設保安處,處長為陸軍少將銜。[7]1934年7月22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頒布《各省保安制度改進大綱》:「省設全省保安司令,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呈請國民政府任命各省政府主席兼充。在省政府中特設保安處,秉承全省保安司令之命,掌理全省保安事宜」「省以下分區設立之保安機關,定名為某某省第幾區保安司令部,其設有行政督察專員之省份,全省已分設行政督察區者,應以專員所轄區域為保安區域。」[8]

1935年由於簽訂了《何梅協定》,南京國民政府的黨政軍憲特等機構、單位被迫撤出華北,河北省保安團開始轉變,至1937年7月有25個縣保衛團改編為保安(團)隊。[9]河北省保安處處長高樹勛,轄2個團駐保定;冀北保安隊司令石友三,轄2個旅3000餘人駐北平清河。七七事變後,河北省保安隊改編為第六十九軍

1936年國民政府頒布《兵役法》,規定18歲至45歲的男子均依法服兵役,除應徵服現役者外,均編為壯丁預備隊或守望所(後改稱自衛隊)服國民兵役。

1936年5月,國民政府召開地方高級行政人員會議,通過《裁團改警案》,計劃在三年內逐步把各級保安團裁撤改編為警察。[10]但僅江蘇、浙江兩省將保安團隊改編警察。七七事變後,蔣介石頒布《應令各省保安隊切實整頓,以備補充前方之用》的手令。軍政部頒布了《保安隊關係地方治安及兵員補充至大,亟應切實整頓訓練,以應國家之急》的公文,保安團編入警察的動作正式停止。

1936年8月,中央通令各省保安處設立防空科。

1939年1月,依照中央頒布《戰時國民軍事組訓整備綱領》,各縣民團、保安隊等雜色地方武裝改為縣國民兵自衛總隊。由縣長兼任總隊長,軍訓教官兼任副總隊長,並設一總隊附。旋為節省經費,統一事權,乃將自衛總隊合併於縣府,所有事務由軍事科兼辦。嗣後又將各縣分為甲、乙、丙3等,按其財力等級,規定常備隊數目為有給制,預備、後備等隊仍為無給制。1940年春,各縣自衛總隊改為國民兵團,縣長改兼團長,副總隊長改為副團長,總隊附改為團附。將原常備隊改為自衛隊。

1943年,中央通令各省將保安處、防空司令部撤銷,合併為全省保安司令部。,設參謀、副官、軍需、軍法等4處及防空科。1944年春,中央頒布省保安司令部新編制,設辦公室、保安處、防空處、總務科、軍法科、經理科、會計室。

1945年8月,遵照中央規定,省保安團改編保安總隊及獨立大隊。1945年10月裁撤縣國民兵團,改設縣自衛大隊,縣長兼大隊長,副團長改為副大隊長,團附改為大隊附,專負地方治安之責。

1946年4月行政院頒布《各省保安團隊整理實施辦法》規定各省現有保安閉隊裁減三分之一,名稱改為保安總隊。總隊下轄3個大隊、1個通信分隊、1個醫務所;大隊轄4個中隊;中隊轄3個分隊。全總隊有官佐98人、兵士1690人,合計1788人。

1947年11月,國防部下發《保安團編制系統表》規定:保安團下轄3個營、1個搜索連、1個迫擊炮連及新聞室、通信排、輸送連、衛生隊;營轄3個步兵連(140人)、1個重機槍連(89人)。全團共計有官兵2450人。[11]

1947年12月,行政院頒布《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12]「省保安司令部隸屬行政院受國防部指揮監督,其中有關警保事項兼受內政部監督指揮。省保安司令部編制分甲乙丙三等,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參酌各省情形分擬等次呈行政院核定,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中(上)將階級;副司令一人中(少將)階級。司令由省主席兼任,副司令及參謀長由國院部派充。保安司令部下設:

  • 秘書室:掌理機要文件事項。
  • 參謀處:掌理情報作戰事項。
  • 警保處:掌理編組訓練警政、交通、通訊及械彈之補給事項。
  • 新聞處:掌理宣傳及政工事項。
  • 總務處:掌理處務警衛交際、運輸、醫務等。
  • 經理處:掌理經費出納及被服裝具之補給事項。
  • 會計室:掌理經費稽核及審編預決算事項。
  • 軍法室:掌理軍法審判事項。人事室:掌理人事任免放核事項。

以上各科室編制內人員除警保處正副處長由內政部提請任命警政人員依照警官任用條例辦理外,軍事人員依照陸軍人事法規辦理。」 省保安警察隊隸屬於省警保處,負責清剿匪類、鎮壓地方變動、治安必要地區之警備、倉庫廠場之駐衛等任務。省保安警察隊轄各保安警察總隊(團級)、直屬保安警察大隊。保安警察總隊轄三個大隊,一個迫擊炮中隊,一個通訊分隊;每大隊轄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槍中隊;每中隊轄三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番號,以數字順序定之,冠以省名。省保安警察隊受省警保處命令,分駐各地,並得受當地行政長官之指揮。

1948年初行政院頒布「保安團新編制」,各保安總隊改編為保安團,獨立大隊保安改編為獨立保安營,並於團之上組建保安旅,以加強領導和指揮。

參考文獻

  1. ^ 王鷹:「地方保衛團制度 古代的集體聯防模式」,《法治周末》,發布時間:2014年11月19日 來源:湖北法制網[失效連結]
  2. ^ 徐世昌:《內務部呈山西省因特別情形請變通緩辦保衛團擬請暫予通融至縣警察所應仍遵敎令照章改組請鈞鑒文並批令》,發表於《政府公報》,1914(913)。
  3. ^ 《改訂地方保衛團施行細則》,來源 山西省民政廳編:《山西民政彙刊》,1931年第二輯
  4. ^ 周子良:《民初山西村自治機關運行的法制化》,發表於《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5月
  5. ^ 《江苏省志·军事志》. [2022-04-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0). 
  6. ^ 《參謀本部轉發軍委會修正保安處暫行組織條例函(1933年2月9日)》,載於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 軍事(一),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84頁。
  7. ^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 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編 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8. ^ 《軍委會南昌行營關於擬訂各省保安制度改進大綱致行政院公函(1934年7月22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 軍事(一),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96頁。
  9. ^ 呂書額:《河北省地方保衛團研究(1901-1937年)》,首都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2016年12月由天津古籍出版社正式出版。
  10. ^ 虞亞梅選輯:《李士珍擬改進中國警政建議計劃三種》,載於《民國檔案》2004年第1期,第4頁。
  11. ^ [https://www.doc88.com/p-2713477075108.html 崔毅軍:「1946年-1949年河北省民黨政府保安團(隊)研究」,河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12. ^ 《行政院關於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等決議案(1947年12月19日)》,載於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 第五輯,第一編 軍事(一),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5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