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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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代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
近代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1]:44。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即是县长。臺灣光復后,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在1999年臺灣歷經李登輝總統凍省後,縣長取代省長,成為地方一級行政首長,與省轄市市長位階相同。有時縣市長會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市長選舉常在新聞報導中被稱為「百里侯之役」。
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执行党政合一的行政体制,县长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县委书记),一般也是中共在该县的县委副书记。
翻译
马来西亚的县长是二级行政首長(在东马为三级),然而县长只管理土地相关事务,行政管理权是在地方政府市长/主席手上。
另見
注釋
- ^ 朱华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2022-11-22]. ISSN 1003-848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2)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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