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國會法》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憲制性法令,規定西敏宮上下兩院之間部分關係。1909年,上議院違背傳統,否決下議院的人民預算(英語:People's Budget),下院繼而尋求透過法律確定主導上院。1910年1月上議院通過有關預算案。及後下議院提出國會法,遭到上議員反對。同年12月的第二次大選後,在國王佐治五世干預下,最終上議院通過國會法。法令導致上議院實際上完全喪失否決撥款法案的權力,也不再能夠否決公共法案,而是只能延遲生效最多兩年。國會的最長任期亦由7年減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