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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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是咸豐元年七月初十日(1851年8月6日)清政府俄羅斯帝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通過該約,沙俄獲得了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兩地區進行商業貿易。主要有貿易免稅、擁有領事裁判權和實質上的租界等特權,從西北陸上打開了中國的大門。

簽訂背景

沙皇俄國中國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與中國簽訂了劃分中俄東部邊界的《尼布楚條約》。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又與俄國政府簽訂了《恰克圖條約》繼續規定中俄中部邊界以及擴大中俄的邊界貿易。俄國長期獨佔恰克圖的邊境貿易在其中得到了很大的利潤。但是清政府的貿易保護以及外國的競爭,使俄國從18世紀末開始,不斷謀求擴大對華陸路通商以擴大其貿易利益,並逐漸無視清政府禁令,鼓勵歐俄的探險商人潛入中國西北額爾齊斯河流域以及固扎勒地區進行非法貿易,結果取得巨大的利潤,中國的大量白銀外流。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英法等國在中國獲得了開放通商口岸協定關稅、領事裁判等特權。俄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較西歐國家來說相對落後,面對英法等國家的競爭,俄國在中國市場上處於不利地位,並且隨着西歐國家對中國的經濟入侵,在恰克圖的貿易也隨之出現停滯與下降趨勢。俄國官商兩界要求在中國西北地區開闢市場。俄軍侵擾中國西北邊境的事件也日趨頻繁。咸豐元年六月二十四日(1851年7月22日),俄國全權代表科瓦列夫斯基與中國新任伊犁將軍奕山、參贊大臣布彥泰在伊犁開議。俄方要求在西北地區通商,並按照恰克圖貿易舊章議定具體辦法。奕山一味妥協退讓。咸豐元年七月初十日(1851年8月6日),雙方在《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上簽字。

內容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內容共17條。主要有:伊犁、塔爾巴哈台兩處與俄通商後,俄國可專派管貿易之匡蘇勒(即領事)官照管。中俄雙方在兩地通商,彼此兩不抽稅。俄國商人在兩地犯罪,由俄國領事究辦,不受中國法律制裁。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貿易亭(即商站,亦稱貿易圈),用以住人、存貨;住站俄人不受中國政府管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