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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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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彥
大明戶部右侍郎
籍貫直隸寧國府涇縣
字號字思學,號念渠
諡號定肅
出生嘉靖十六年(1537年)八月十六日
逝世萬曆二十一年(1591年)
配偶娶趙氏
親屬祖父蕭瑞
出身
  • 隆慶五年辛未科進士

蕭彥(1537年—1591年),字思學,號念渠[1]直隸寧國府涇縣(今安徽涇縣)人,明朝政治人物。隆慶辛未進士,官至戶部右侍郎。諡定肅

生平

隆慶元年(1568年)丁卯科應天府鄉試第六十五名舉人,隆慶五年(1571年),登辛未科會試第八名,三甲十五名進士,任浙江杭州府推官。萬曆三年(1575年)七月,升兵科給事中。七年復除禮科給事中,八年四月升戶科右,萬曆九年(1581年)二月,任工科左給事中[2],巡視陝西四鎮的邊務。回來後,向神宗奏報訓練部隊、儲藏糧餉等十件事,神宗全部予以贊同[3]。十一年升為戶科都給事中。

萬曆十三年(1585年)二月,蕭彥升任太常寺少卿[4]。萬曆十五年(1588年),以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貴州[5]。都勻答千岩苗族叛亂,土官蒙詔不能制服,蕭彥命令副使楊寅秋平定叛亂。宣慰安國亨詭稱要獻上大木,受到賞賜。等到徵求大木時卻稱沒有,被蕭彥彈劾。安國亨非常害怕,誣賴商人掠奪了他的大木,在朝廷上攻擊蕭彥。神宗大怒,準備治罪蕭彥。大學士申時行等稱是安國亨反咬一口,輕視朝廷,神宗才作罷[6]

萬曆十六年(1588年),蕭彥改任雲南巡撫[7],當時明朝用兵隴川,副將鄧子龍不善統御部隊,士兵群起喧譁,守備姜忻安撫他們,但是,士兵平素就驕縱,兵餉給得稍慢,就犯上作亂。部隊很快走到永昌,直趨大理,抵瀾滄,過會城。蕭彥調動少數民族士兵和漢兵兩路夾攻,殺死八十餘人,其餘的或降或逃。事情傳到京城,朝廷賞賜大量的銀子。自從緬甸叛亂,孟養、車裏二宣慰已很久不上貢了。從這時起,才重新修好關係上貢,蕭彥撫慰並接納他們的貢品[8]

不久,以副都御史撫治鄖陽。萬曆十九年(1591年),加兵部右侍郎總督兩廣軍務[9]日本入侵朝鮮期間,暹羅入貢,使者表示願意出兵救援朝鮮,尚書石星命暹羅發兵攻日本。蕭彥認為暹羅地處西面,離日本有萬里之遙,請求收回成命,石星執意不從。結果暹羅並未發一兵一卒。神宗召見蕭彥,任命為戶部右侍郎[9],不久,蕭彥病逝。朝廷贈右都御史,諡定肅[10]

事跡

蕭彥任兵科給事中期間,邊塞多警,守邊官吏常假傳聖旨招降以邀賞。蕭彥上疏稱:「議定招降叛逆的黨徒,是為逮捕境內亡命之徒而設立的,想以此招降漠北的敵人。李俊滿四等休養生息百餘年,一旦叛亂,後患無窮。招降之人不能讓他們居於內地是很清楚的政策。此類邀功的請求應一律否定。」明神宗聽從此意見。

起初,實行土地丈量法,延、寧二鎮增加田地一萬八千餘頃。總督高文薦請求三年後徵收賦稅。時任戶科都給事中的蕭彥上奏:「西北墾荒永遠免除科差稅收,是祖宗制度。何況二鎮多沙磧,為什麼要定永遠性額賦,使剛剛集中起來的流民有遠走他鄉的想法呢?」朝廷於是取消此前命令。皇帝下詔購買黃金和珠寶,不久,下令停止購買,命令直接輸送到內庫。蕭彥認為不應當讓外府空虛,而充實內庫的收藏,萬曆帝不聽。不久蕭彥再次上疏:「考察官吏的政績,不應該看他催科的多少為標準。從前隆慶五年(1571年),隆慶帝下詔說徵收賦稅不到十分之八的,停發有關官吏的俸祿。到萬曆四年(1576年)又以十分之九為及格線,仍然下令附帶徵收所欠的二分,則百姓每歲輸稅十分以上。官吏害怕考核,必定敲詐勒索百姓。百姓不能負擔,只能到處流亡。我認為九分與附帶徵收二條制度不應同時實行。所謂放寬一分,百姓受陛下一分的恩賜。」吏部討論後,同意他的建議。不久,浙江巡撫張佳胤又請實行舊法,吏部又同意。蕭彥上疏力爭,於是下詔還是實行新法。神宗下令調取黃金三千二百兩,蕭彥請求接納戶部意見,減免一半,神宗不聽[11]

家族

曾祖蕭士貴,贈監察御史。祖父蕭瑞,布政司右參議。父蕭儲。母董氏。慈侍下。兄蕭歆,監生;蕭豪。弟蕭雍、蕭韶、蕭顏。

參考

  1. ^ 明人傳記資料索引 ,下冊 ,906
  2.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20卷 ,2235
  3. ^ 《明史》(卷227):蕭彥,字思學,涇縣人。隆慶五年進士。除杭州推官。萬曆三年擢兵科給事中。自塞 上多警,邊吏輒假招降倖賞。彥言:「議招逆黨,為中國逋亡設耳,乃欲以此招漠北敵人。夫 李俊、滿四等休養百年,稱亂一旦,降人不可處內地,明矣。宜一切報罷。」從之。以工科左 給事中閱視陝西四鎮邊務。還奏訓兵、儲餉十事,並允行。
  4.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58卷 ,2915
  5.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83卷 ,3417
  6. ^ 《明史》(卷227):擢太常少卿,以右僉都御史巡撫貴州。都勻答千巖苗叛,土官蒙詔不能制,彥檄副使 楊寅秋破擒之。宣慰安國亨詭言獻大木,被賚。及徵木無有,為彥所劾。國亨懼,誣商奪其木,訐彥於朝。帝怒,欲罪彥。大學士申時行等言國亨反噬,輕朝廷,帝乃止。
  7.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97卷 ,3712
  8. ^ 《明史》(卷227):改撫雲南。時用師隴川,副將鄧子龍不善御軍,兵大譟,守備姜忻撫定之。而其兵素 驕,給餉少緩,遂作亂。鼓行至永昌,趨大理,抵瀾滄,過會城。彥調土、漢兵夾攻之,斬首 八十,脅從皆撫散。事聞,賚銀幣。自緬甸叛,孟養、車里二宣
  9. ^ 9.0 9.1 明實錄:神宗實錄 ,233卷 ,4316
  10. ^ 《明史》(卷227):尋以副都御史撫治鄖陽。進兵部右侍郎,總制兩廣軍務。日本躪朝鮮。會暹羅入貢, 其使請勤王,尚書石星因令發兵搗日本。彥言暹羅處極西,去日本萬里,安能發越大海,請 罷其議,星執不從。既而暹羅兵卒不出。召拜戶部右侍郎,尋卒。 彥從同縣查鐸學,有志行。服官明習天下事,所在見稱。後贈右都御史,諡定肅。
  11. ^ 《明史》(卷227):尋進戶科都給事中。初,行丈量法,延、寧二鎮益田萬八千餘頃。總督高文薦請三年 征賦,彥言:「西北墾荒永免科稅,祖制也。況二鎮多沙磧,奈何定永額,使初集流庸懷去 志。」遂除前令。詔購金珠,已,停市,而命以其直輸內庫。彥言不當虛外府以實內藏,不聽。尋上言:「察吏之道,不宜視催科為殿最。昨隆慶五年詔征賦不及八分者,停有司俸。 至萬曆四年則又以九分為及格,仍令帶征宿負二分,是民歲輸十分以上也。有司憚考成, 必重以敲扑。民力不勝,則流亡隨之。臣以為九分與帶征二議,不宜並行。所謂寬一分, 民受一分之賜。」部議允行。未幾,浙江巡撫張佳胤復以舊例請,部又從之。彥疏爭,乃 詔如新令。詔取黃金三千二百兩,彥請納戶部言減其半,不從。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出自《明史
官銜
前任:
須用賓
明朝杭州府推官
1570年-1574年
繼任:
胡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