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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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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滿洲善後條約
簽署日1905年12月22日
簽署地點 大清北京
簽署者清朝 全權大臣慶親王奕劻外務部尚書瞿鴻禨直隸總督袁世凱
大日本帝國 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
締約方 清朝
 大日本帝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
 日本東京國立公文書館
語言漢語日語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是大清帝國大日本帝國於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所簽訂有關東三省(今中國東北地區)的條約,日本方面稱為《滿洲善後條約》。在日俄《樸茨茅夫和約》簽訂後不久,日本於1905年11月派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來到中國北京,與清政府全權大臣慶親王奕劻外務部尚書瞿鴻禨直隸總督袁世凱交涉「東三省善後事宜」,12月22日正式簽訂了該條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包括《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及《附約》,於1906年1月23日在北京交換批准。通過此條約日本實際上將東三省南部(南滿洲)納入其勢力範圍。條約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背景

1900年(光緒二十六年)義和團運動爆發後,俄羅斯帝國以保護東三省鐵路及其他權益的名義,出動十幾萬大軍,佔領中國東三省全境,企圖兼併滿洲。《辛丑條約》簽訂後,俄國不肯從東三省撤兵,但在國際壓力下,俄國被迫於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4月8日與清朝訂立《交收東三省條約》。第一期撤軍,俄國如約實行,撤走在奉天省(今遼寧省遼河以西的軍隊,但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4月的第二期撤兵時,卻違約不撤,另提苛刻條件並重新佔領瀋陽日本等國支持下,與俄國進行談判,要求俄軍撤退。俄國拒不撤軍,激起了中國人民的拒俄事件,俄日矛盾亦日益加劇,從而導致1904年(光緒三十年)2月,日俄戰爭的爆發。戰爭以日本勝利告終。

日俄《朴次茅斯和約》簽訂後,日本於1905年11月派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來北京與清政府代表交涉「東三省善後事宜」。會議一開始,日本提出「大綱」十一款作為討論基礎,並宣稱日本與俄國開戰是「為了整個東亞的安全」。他表示,日本以巨大的犧牲阻止了俄國佔有滿洲(東三省),中國應報答日本,不僅應無條件地同意將俄國在東三省南部的權益讓與日本,而且要給日本以日俄和約規定之外的其它特權。雙方爭執激烈,會議屢陷僵局。最後,小村以日本在東三省駐有重兵的強權地位施加壓力,終於迫使清政府接受日方的要求而簽約。

主要內容

條約包括正約三款和附約十二款。主要內容是:

  • 清政府承認日俄《朴次茅斯和約》中給予日本的各項權利;
  • 日俄兩國軍隊撤離東三省後,中國將所列地方作為商埠開通;
  • 設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許日本在鴨綠江右岸地方採伐林木;
  • 日本得繼續經營安東(今丹東)至奉天的軍用鐵路至1923年,屆期估價賣給中國;
  • 日本得在營口、安東和奉天劃定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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