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
君主制系列的一部分 |
西亞、中亞、南亞、北非的貴族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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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哈里發 · 王中之王 · 亞洲之王 · 沙阿 · 帕迪沙 · 蘇丹中的蘇丹 · 轉輪王 · 賈特拉帕蒂 · 薩姆拉特 · 可汗 |
至高王: 大王 · 摩訶羅闍 · 貝格汗 · 眾埃米爾之埃米爾 · 汗伯克 · 納瓦卜 |
王: 馬利克 · 蘇丹 · 蘇丹娜 · 埃米爾 · 哈基姆 · 謝里夫 · 沙阿 · 希爾萬沙 · 羅闍 · 拉納 · 汗 · 可敦 · 哈屯 · 迪伊 · 尼扎姆 · 納瓦卜 |
大公爵: 赫迪夫 · 納瓦卜 · 尼扎姆 · 瓦利 · 葉護 |
儲君: 沙赫扎德 · 米爾扎 · 納瓦卜扎達 · 尤夫拉吉 · 瓦利艾哈德 · 賽義德王子 · 米爾 · 設 |
王爵或公爵: 埃米爾 · 謝赫 · 伊赫什德 · 貝勒貝伊 · 帕夏 · 巴布薩赫布 · 薩達爾 · 羅闍庫馬爾 · 薩希布扎達 · 納瓦卜 · 納瓦卜扎達 · 尤夫拉吉 · 薩達爾 · 塔庫爾 · 澤扎德 · 米爾扎 · 穆爾扎 · 特勤 |
貴族王子: 薩希布扎達 |
伯爵: 曼卡里 · 底萬·巴哈杜爾 · 桑賈克貝伊 · 雷·巴哈杜爾 · 汗·巴哈杜爾 · 阿德貝格 · 博伊拉 |
子爵: 扎明達爾 · 汗·薩希布 · 貝伊 · 卡迪 · 伯克和別姬 · 貝格扎達 · 烏赫貝伊 |
男爵: 拉拉 · 阿迦 · 哈辛達爾 · 雷伊斯 |
王室: 達馬特 · 古爾卡尼 |
貴族: 扎明達爾 · 曼卡里 · 米爾扎 · 帕夏 · 貝伊 · 伯克 · 貝格扎達 · 道拉 · 比比 |
政府: 拉拉 · 阿迦 · 哈辛達爾 · 穆斯圖菲·瑪瑪雷克 |
伯克制是中國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實行的官制,主要通行於維吾爾(回人及塔蘭奇)、柯爾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區。伯克原為回鶻官職,唐宋時已見於史籍。明清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稱為伯克。中亞一些城市的統治者也自稱伯克。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職,並加以改革,將其納入清朝官制中。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入侵後,伯克制度趨於瓦解。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諭廢除各級伯克,新疆全境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官僚體制。
沿革
名稱含義和起源
伯克(維吾爾語:بەگ,拉丁文轉寫:beg)一詞是突厥語音譯,意思是「首領」,原是回鶻貴族的世襲官職[1]。「伯克」的詞源有多種猜想,或認為來源於中文裏的「伯」,或認為來自於匈奴語,或認為薩珊王朝所用的波斯語「bega」[2]:5。這一詞語最早見於8世紀的突厥文碑文中,如:闕特勤碑及芯伽可汗碑並記唐帝國附庸突厥的歷史時,即使用了「伯克」一詞[3]:45[2]:1:
尊貴的突厥子孫悉成唐代的奴僕,其清白處女悉降為奴婢。突厥伯克棄本族之稱號,而用唐家的稱號。屈服臣事於大唐天子之下凡五十年。為大唐天子,先征東方之高麗王,後征西方,至於鐵門,其間各地悉尊大唐天子而行其國之法度。
唐代使用「匐」或者「輩」作為「beg」的音譯,代指特權階級或貴族,有時也指行政長官;蒙元時期則採用「別」、「伯」、「比」、「卑」等詞語作為音譯,在蒙古族中可指長子系統部落的首長及其女兒,或者薩滿教的;至於清朝,方才採用「伯克」或「比」的翻譯[2]:2。明末以後,「伯克」成為中亞民族對官吏的代稱,據《回疆志》記載:「回人(維吾爾人)亦有官職制度。所謂伯克者,即其官也。」[2]:3-4[4]而在柯爾克孜族、哈薩克族等游牧民族中,「伯克」或「比」的含義和在維吾爾族中不一樣:柯爾克孜族中「比」是指部落首領,哈薩克族中則是指處理訴訟及習俗的博學者[2]:4-5。
伯克制度的設立
依據《回疆志》的描述,清代以前,伯克「惟序坐次以相統屬,無服色崇卑之別。亦無貢賦、養廉額數,均視其所轄回民之多寡貧富,恣意索取,不知撫恤。」[1]大小和卓統治回部期間,「凡所需粟、布、牲畜以及力役,不論人丁地畝,任意攤派。司事之大小伯克、酋目、阿渾(阿訇)等,上行下效,苛派侵漁,回民仍不免逃避流離。」
在平定大小和卓的過程中,清廷開始任命各城伯克,以鄂對為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霍集斯為和闐阿奇木伯克,給三品頂戴。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閏六月,乾隆皇帝下諭酌議回部官制[5]:
舒赫德等奏稱:「阿克蘇係回部大城,村莊甚多。舊係伯克密喇卜等管理。今雖不必準以內地官制,而品級職掌,宜為釐定,庶足以辨等威而昭守信」等語。所奏甚是。著照所請,以阿奇木伯克為三品,伊沙噶伯克為四品,噶匝納齊伯克為五品。將應陞人員,奏請補授。其小伯克密喇卜等,為六七品,俟缺出揀選補授。其餘各城俱一體辦理。……此等回人,雖承辦公事有官職大小之殊,皆係朕之臣僕。將來如阿奇木等大伯克,或令其輪班入覲,酌給官俸。其小伯克等,或所定租賦內,通融支給亦可。
此後數年中,清廷對原有的伯克官制進行改革,「勘酌定議,官仍各存其名,各司其職。添裁陞降,定以品級,奏請賞給頂翎。各按地方大小繁簡,酌給養廉,禁其橫徵。頒給鈐印,專其職守。」[1]使大小伯克由世襲貴族轉變為地方官吏。其特點是:
- 廢除伯克世襲制,改為流任。
- 確定伯克的品秩和儀制。伯克最高為正三品,最低為七品。四品以上的阿奇木、伊什罕等伯克穿着內地官服,與滿漢官員一樣薙髮留辮,並祭拜孔子[6]。
- 各伯克均由當地駐紮大臣管轄。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簡選,經伊犁或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奏請朝廷補放。六品以下由各城大臣簡選,上報參贊大臣驗放。
- 四品以上伯克須輪流進京朝覲皇帝,稱為「年班」。
- 伯克按秩品高低授予官田、種地人和養廉銀。
- 實行迴避制度,大伯克不得在本城任職,中小伯克不得在本村任職。
在天山以北的伊犁,清廷也任命了伯克管理維吾爾移民塔蘭奇事務。
廢止及後續影響
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入侵摧毀了伯克制的社會基礎。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廢除了伯克制,僅保留級別較高的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頭銜。被裁撤的伯克充當了漢地「鄉紳」的角色,有人仍在州、縣衙門做書吏等差事。
伯克官職
清代新疆的各級伯克官職有三十餘種,品級為三品到七品,員額共270人左右。其中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設置,員額佔伯克總數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所置伯克最多,而拜、賽喇木等小城僅設伯克六人。[7]
名稱[8] | 異名 | 最高品級 | 一般職責 | 名稱釋義 |
阿奇木伯克 | 三品 | 總管一城、一地的穆斯林居民事務 | 聽政公平[9] | |
伊沙噶伯克 | 伊什罕、伊沙罕 | 四品 | 協助阿奇木伯克辦事 | 管門人 |
噶匝納齊伯克 | 噶雜拉齊、噶匝爾齊 | 四品 | 掌管土地錢糧 | 司庫 |
商伯克 | 尚伯克 | 四品 | 掌管徵收、轉運糧賦 | 「商」,準噶爾語「布」之意 |
哈子伯克 | 哈資 | 五品 | 掌管刑名訴訟,為宗教法官 | 審問 |
密喇布伯克 | 五品 | 「職司水利、疏浚、灌溉之務」[10] | 水官 | |
訥克布伯克 | 五品 | 掌管工匠差役、營造事務 | 督催 | |
茂特色布伯克 | 莫提色布依 | 五品 | 掌管伊斯蘭宗教事務,「不與民事」[10] | 司賬員 |
帕察沙布伯克 | 帕提沙布 | 五品 | 掌管巡捕、提牢 | 夜間巡邏者 |
克圖瓦爾伯克 | 五品 | 「辦理工程事務」[10] | ||
克勒克雅喇克伯克 | 柯勒克牙拉克 | 五品 | 掌管貿易、商稅 | 一切事宜 |
斯帕哈子伯克 | 斯帕哈資 | 五品 | 掌管貴族諍訟 | 斯帕,即官吏 |
拉雅哈子伯克 | 拉雅哈資 | 五品 | 掌管平民諍訟 | 拉雅,即農民 |
哈喇都官伯克 | 喀喇都管 | 五品 | 掌管臺站,修整兵械 | 「哈喇」為瞭望,「都官」為公署 |
木特漥里伯克 | 密圖瓦利、木特斡里 | 五品 | 掌管買賣田園、房產及其稅收,即瓦合甫的管理者 | 木特:經紀;漥里:田畝 |
巴濟吉爾伯克 | 巴齊吉爾、巴濟格爾 | 六品 | 掌管稅務 | 徵稅官 |
阿爾巴布伯克 | 阿爾布 | 六品 | 管理派差催課,相當於鄉長、里正 | 掌管門關 |
明伯克 | 六品 | 分領回人頭目,相當於千總 | 一千 | |
都官伯克 | 都管 | 六品 | 掌管公文檔案、驛館及移送官文 | 公署 |
什和勒伯克 | 六品 | 掌管驛站糧草,協辦都官伯克事務 | 右臂 | |
巴克瑪塔爾伯克 | 巴克邁塔爾 | 六品 | 管理果園 | 管理果園者 |
鄂爾沁伯克 | 六品 | 「徵輸數十人糧賦」,相當於十戶長 | ||
匝布梯墨克塔布伯克 | 雜布提墨克塔布 | 六品 | 掌管伊斯蘭宗教學校事務 | 稽查校舍 |
哲博伯克 | 哲伯 | 六品 | 修造兵甲器械 | 波斯語「鐵甲」 |
色依得爾伯克 | 塞特里[11]、都爾里 | 六品 | 「巡察街道、園林、果木諸務」[10] | |
市琿伯克 | 七品 | 協助都官伯克辦事 | ||
多博伯克 | 七品 | 「徵輸兩千戶糧賦」[10] | ||
玉資伯克 | 七品 | 徵收百戶糧賦,相當於百戶長 | 一百 | |
都爾噶伯克 | 七品 | 「阿奇木首領官」[10] | 都爾:隸屬;噶:首領 | |
巴匝爾伯克 | 七品 | 「管理市集細務」[10] | 市場 | |
哈什伯克 | 七品 | 「承辦採玉事務」[10] | 哈什,即喀什,玉石之意 | |
鄂克他克齊伯克 | 鄂克他克奇 | 七品 | 「掌管宴會牲牽果品之屬」[10] | |
依爾哈齊伯克 | 七品 | 掌管修建城垣街市、開山修路 | 蒙古語「挖掘者」 | |
阿爾屯伯克 | 七品 | 專管淘金 | 阿爾屯即「金」之意 | |
喀魯爾伯克 | 七品 | 管巡視卡倫 | ||
密斯伯克 | 挖銅伯克、採銅伯克 | 七品 | 駐庫隴勒、玉古爾採銅。 | 密斯,即「銅」 |
管銅伯克 | 七品 | 駐庫車、沙雅爾、阿克蘇 | ||
採鉛伯克 | 七品 | |||
協辦旗務伯克 | 不詳 | 協助哈密郡王及管旗章京辦理旗務。僅設哈密二人。 |
參考文獻
徵引
- ^ 1.0 1.1 1.2 《回疆志》卷四回人官制
- ^ 2.0 2.1 2.2 2.3 2.4 苗普生. 伯克制度. 烏魯木齊: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5. ISBN 7-228-03235-7.
- ^ 馬長壽. 突厥人和突厥汗国.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 ^ 《回疆志》卷四:「回人亦有官職制度。所謂伯克者,即其官也。」
- ^ 《平定準噶爾方略》卷七十五
- ^ 《劍橋中國晚清史》第二章第三節
- ^ 《18-19世紀新疆社會史研究》,145至146頁
- ^ 以《大清一統志》為準。
- ^ 以下見《西域同文志》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一統志》新疆統部
- ^ 《西域圖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