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養浩
孟養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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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刑部右侍郎 | |
籍貫 | 湖廣武昌府咸寧縣 |
字號 | 字義甫 |
出生 | 生年不詳 |
逝世 | 天啟元年(1621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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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養浩(?—1621年),字義甫,湖廣武昌府咸寧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萬曆進士,官給事中,因疏救李獻可去職。光宗即位,起為太常寺少卿,官至南京刑部侍郎。
生平
萬曆十年(1582年)壬午科湖廣鄉試第五名。萬曆十一年(1583年)聯捷進士[1][2]。授行人。擢戶科給事中,遷左給事中。神宗嚴譴李獻可,養浩疏諫,神宗大怒,錦衣衞杖之百,削籍為民,永不敍用,內外交章勸阻方止。光宗立,起為太常寺少卿。半年內遷至南京刑部右侍郎。未上任卒。《明史》有傳[3]。
家族
參考文獻
-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史·卷233》:孟養浩,字義甫,湖廣咸寧人。萬曆十一年進士。授行人。擢戶科給事中,遷左給事中。帝嚴譴李獻可,養浩疏諫曰:「人臣即至狂悖,未有敢於侮君者,陛下豈真以其侮而罪之耶?獻可甫躋禮垣,驟議鉅典。一字之悞,本屬無心,乃遽蒙顯斥。臣愚以為有五不可。元子天下本,豫教之請,實為宗社計。陛下不惟不聽,且從而罰之,是坐忍元子失學,而敝帚宗社也。不可者一。長幼定序,明旨森嚴,天下臣民既曉然諒陛下之無他矣。然豫教、冊立,本非兩事。今日既遲回於豫教,安知來歲不游移於冊立,是重啟天下之疑。不可者二。父子之恩,根於天性,豫教之請,有益元子明甚。而陛下罪之,非所以示慈愛。不可者三。古者引裾折檻之事,中主能容之。陛下量侔天地,奈何言及宗社大計,反震怒而摧折之,天下萬世謂陛下何如主。不可者四。獻可等所論,非二三言官之私言,實天下臣民之公言也。今加罪獻可,是所罪者一人,而實失天下人之心。不可者五。祈陛下收還成命,亟行豫教。」帝大怒,言冊立已諭於明年舉行,養浩疑君惑眾,殊可痛惡。令錦衣衞杖之百,削籍為民,永不敍用。中外交薦,悉報寢。光宗立,起太常少卿。半歲中遷至南京刑部右侍郎。未之官,卒。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十一年癸未科殿試登科錄》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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