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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月樓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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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月樓奇案又叫楊月樓與韋阿寶案,是1873年(清朝同治十二年)發生在上海的一件案件。

楊月樓是清末當紅京劇武生,1872年到上海獻藝,與看戲的廣東富商千金韋阿寶戀愛,兩人關係親密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但大清律例明言規定地位卑賤的人跟地位高的人不可以通婚 [1],楊月樓唱戲賣藝,屬於賤籍身份,不允許與韋阿寶結婚,但是互相深愛的兩人無視律例的規定,私下依照正常程序結婚,甚至依照上海「搶婚」的風俗,以期避開韋阿寶家人的干擾。

但韋阿寶的家人則告官,上海縣令葉廷眷處理此案,剛巧葉縣令是廣東人,於是未審已先對楊月樓用刑,結果葉縣令重判此案,韋阿寶被判掌嘴二百,判給普善堂另擇婚配,楊月樓判流刑,而幫助二人完婚的乳母王氏京則被判在縣衙前枷號示眾十日。韋阿寶之母王氏也因羞憤病故。最後由於慈禧太后四十大壽大赦天下,楊月樓得以赦免,回北京再從事演藝事業,唯韋阿寶自被父親逐出家門後下落不明,有說韋阿寶被普善堂婚配給一七十老人。而楊月樓在北京復出以後,易藝名為楊猴子。

由於楊月樓是當紅名伶,而且楊月樓依照受母命,倩媒妁,具婚書,得聘禮等正常手續「明媒正娶」韋阿寶,甚至連搶婚也搬出來了,反倒是因為良賤之分而被迫分離。而且與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一樣,被上海的申報刊載,所以這個案子在民間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這條律例過時保守,也有人覺得地位懸殊者通婚不成體統。

由於這件案子涉及到整個社會的爭論,引起對傳統觀念的批判,所以後人將這件案子列入了清末四大奇案

註釋

  1. ^ 大清律例 戶律. 『律』115.00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 [永久失效連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