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月樓奇案
杨月楼奇案又叫杨月楼与韦阿宝案,是1873年(清朝同治十二年)发生在上海的一件案件。
杨月楼是清末当红京剧武生,1872年到上海献艺,与看戏的廣東富商千金韦阿宝恋爱,两人關係亲密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但大清律例明言规定地位卑贱的人跟地位高的人不可以通婚 [1],楊月楼唱戏卖艺,属于賤籍身份,不允许与韦阿宝結婚,但是互相深爱的两人无视律例的规定,私下依照正常程序结婚,甚至依照上海「搶婚」的風俗,以期避開韦阿宝家人的干擾。
但韦阿宝的家人則告官,上海县令叶廷眷處理此案,剛巧葉縣令是廣東人,於是未審已先對杨月楼用刑,結果葉縣令重判此案,韦阿宝被判掌嘴二百,判给普善堂另择婚配,杨月楼判流刑,而帮助二人完婚的乳母王氏京则被判在县衙前枷号示众十日。韦阿宝之母王氏也因羞愤病故。最後由於慈禧太后四十大壽大赦天下,杨月楼得以赦免,回北京再從事演藝事業,唯韦阿宝自被父親逐出家門後下落不明,有說韦阿宝被普善堂婚配給一七十老人。而杨月楼在北京復出以後,易艺名为杨猴子。
由于杨月楼是当红名伶,而且杨月楼依照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等正常手續「明媒正娶」韦阿宝,甚至連搶婚也搬出來了,反倒是因為良賤之分而被迫分離。而且與楊乃武与小白菜案一樣,被上海的申報刊載,所以这个案子在民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这条律例过时保守,也有人觉得地位悬殊者通婚不成体统。
由于这件案子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争论,引起对传统观念的批判,所以后人將这件案子列入了清末四大奇案。
註釋
- ^ 大清律例 戶律.
『律』115.00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
[永久失效連結]